赵东民案--司法文书内藏致命玄机?(二)
我从北京亿通律师顾问网李劲松律师的《办案公之九》,和我写的《司法文书内藏致命玄机?》的“提示”,质疑了陕西司法当局涉嫌用“维权工会”和“工会维权”的文字游戏上上级机关,进而达到向赵东民同志栽赃的阴险动机,引起了大家新的关注。
但是,此前我于10月23日写过一篇《罢免工会与罢免工作人员的不同性质》一文,其中就已经对办案人员进行过质疑,可惜大家没有关注。现将两文重新登出,我们再将这两处明显的错误联系起来,是否可以直接看出一些人的险恶用心。下面是10月23日的文章:
大家必须注意,张兴财关于2009年6月25日的证言笔录:
“当天,赵东民还在台上讲‘工会组织不代表工人阶级,不替工人说话,不作为,可以罢免工会’等等”,
此句:“罢免工会”绝非一个精通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依法办事的赵东民所言,而应该是张兴财的口误,因为赵东民公开发表的言论和其一贯的说法就是“罢免工会中不作为的工作人员。”还有“这种斗争也必然是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人员头脑中的贵族化甚至是工贼化的思想作斗争开始。”(见赵东民红色议会的新浪博客)
在2009年6月25日陕西省总工会二楼会议室,赵东民的原话是:“……要行使会员的监督权和罢免权”(见附)
大家知道,“罢免工会”与“罢免工会中不作为的工作人员”有着完全不同的性质,前者是针对工会这一组织的,有另行成立组织的企图,赵东民显然不是这么作为的;而后者不是针对工会组织,是在依法正当行使工会会员的选举权、罢免权等基本权利,是针对工会组织中的不作为的人员的。
更需注意:法院的判决书原文居然也引述称:“被告人赵东民发表‘如工会不代表工人阶级,不替工人说话、不作为,可以罢免工会’等言论”,至少说明张兴财的证言没有经过质证,而法院甚至有偷换概念、故意陷害栽赃的嫌疑!
下面是昨天发表的提示:
秦川雨提示:
以上是西安市公安局、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一审法官立案批复、侦查告和相关文书,内容涵盖了地方公安向陕西省委、全国总工会王兆国主席上的有关情况,在这几份关键文书中,西安的办案人员始终提及一个名称“陕西企(事)业维权工会代表大会”,请大家注意,这个名称与赵东民同志向陕西省总工会申请的“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简称陕西工维会)”有何不同?请大家参阅新浪网【红色议会的博客】
西安公安及司法部门使用的词语“陕西企(事)业维权工会代表大会”使人不由得就会理解为“维权工会”,意为赵东民要另行成立以独立于工会之外的另一工会就是上述的“维权工会”;而赵东民的本意是什么呢?而赵东民同志提出的,并且向陕西省总工会申请、筹备的却是“筹备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意在工会的旗帜下召开维权代表大会,是对现行职代会存在的不足在工会内部进行改革的诉求,并且请求陕西省总工会通过,这在赵东民一系列的申请文书、文章中多次强调,并且赵东民不但劝告工人维权不能堵门堵路冲级党政机关,而且一再劝诫维权的工人更不要另行成立组织。
由此,不禁令人质疑,陕西公安、司法当局案头的“工维会”将“工会”和“维权”次序颠倒是否有意?!是否有其阴险的用心?!
大家此前都有猜测,地方法院这个木偶的背后是谁?在看完一审法官写的文字材料后,更令人惊叹却又似乎使人明白:省委、全总领导乃至中央案头的材料是什么?难道原来竟是他们诬告赵东民另行组织的“维权工会”?!这就是省委、全总乃至中央为什么“非常重视”,并且批示做出“依法查办”的重要原因了。
本文引用: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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