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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打假”与“被打”之间的是非悖论

2025-02-25 观点 评论 阅读
  

  方舟子“打假”与“被打”之间的是非悖论

  储学健

  最近一个时期,由央视主导的对“打假英雄”方舟子的哄炒,以及科技部和中科协的“挺方责肖”表态,都给国人传达了这样一个明确的信息——中国官方支持私人“学术打假”。这一显然与法制方向背道而驰的施政姿态,不仅将使中国学界的管理无序状况雪上加霜,而且将在依法治国和治学的基本理念上给国人造成双重误导。

  

  更具讽刺意味的是,这一涉嫌渎职的官方立场,也让方舟子此次个人“打假”与“被打”之间的是非争辩在法理上陷入了无法解套的悖论状态。

  

  根据司法的“无罪推定”基本原则,对于包括学术造假在内的任何造假嫌疑,人人都有权举,但除了按公断程序办案的法定执法部门,任何个人都无权私自宣判他人有罪。允许私人打假,本质上等于允许私人执法,无异于赋予了个人绕开法定公断程序而私自宣判他人有罪的权力,这种“公权私化”行为本身就是犯罪。况且,既然允许私人在某一领域执法,就没有理由不允许他们在其它领域执法;既然允许某位公民可以私自执法,就没有理由不允许其他公民私自执法,如此将导致什么后果?经历过文.革动乱的每个人都不难想象。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包括某些“精英”在内的许多国人,竟然只知道人身和财产侵害是违法行为,却不知道(或许是假装不知道)精神和名誉侵害同样是违法行为。杨志杀泼皮牛二,杨志犯法理当认罪;肖传国显而易见故意伤害方舟子理当依法惩处,而方舟子私设公堂滥用语言暴力对肖传国长期实施精神私刑和“公开审判”并肆意毁人名誉,更是一种有过之而无不及的故意伤害,同样违法且性质更加恶劣,影响更加严重。

  

  因此,如果认同方舟子对肖传国精神和名誉上的故意伤害是合法行为,就等于认同肖传国对方舟子的肉体和精神伤害也是合法行为。如果以“有利于抑止造假”为理由支持方舟子打假,那么,“有利于打击私设公堂行径”以及“有利于维护公民名誉权不受侵犯”同样可以作为肖传国袭击方舟子的正当理由而受到肯定。同理,“有利于遏制盗窃”也可以使暴打小偷之举受到鼓励。以此类推,官方应该旗帜鲜明地支持私人揪斗腐败官员,支持私人炸毁“豆腐渣工程”,支持私人清剿刊登虚假广告的媒体老巢,支持私人制伏阻挠GDP增长的“钉子户”,支持私人抓捕妓女嫖客挂牌游街......

  

  而且,由于“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以及“真理越辩越明”等众所周知的道理,国家管理机构从此都可以取消,一切皆可放心交由“广大革命群众”通过“大鸣大放、大字、大辩论”等国人喜闻乐见的“肃.反斗争”形式辨明是非、分清敌我、惩恶扬善——保证能把包括学术造假在内的一切社会丑恶现象统统扫除干净......

  

  可惜,对法治常识的肤浅理解和人.权意识的极度淡薄,使得包括多位央视名嘴在内的许多国人几乎不可能认识到他们已经深陷其中的上述法理悖论。因此,从法制意义上看,这些支持私人打假的人们同造假者一样,都不具备一个合格公民的基本素质。而方舟子独在中国打假却不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打假,绝非是因为那些国家无假可打,更不是因为他热爱祖国,而是方舟子深知自己的所谓“英雄义举”在世界任何国家都是违法行为,只不过西方国家每个公民都明白这一基本道理,而中国就连政府官员和媒体精英都不明白,所以才被他钻了空子,以至于这种公然破坏法制和侵犯人.权的行径能够长期在中国横行并受到了广泛赞扬和追捧。对于一个经历过一场无法无天的文.革动乱的国家来说,这种官民一致嗜好无政府主义的忘史现象难道不值得人们深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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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黎阳:允许私人打假等于允许私人执法》(

  

   《刘兵:学术打假与法治观念》

标签:私人   允许   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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