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地震预测预报必然与可能的问题
再谈地震预测预报必然与可能的问题
——《南方周末》一读者
震惊世界的汶川5.12大地震,即将半年了,人们似乎开始“淡忘”了当时激烈争辩的地震“可不可以预测”问题。名声不小的《南方周末》借人大常委讨论《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之机,重新炒作该问题,于10月30日抛出长达4个版面的所谓〈地震预报的中国“江湖“〉专栏采访和评议文章。该专栏借部分地震主管部门专家之口谈”预测预报“问题,再次散布悲观的“不可知论”,傲慢地嘲笑那些坚持地震可以预测、必须预测的有志之士,也巧妙地讥笑了周恩来总理主持下坚持地震预测预报攻关与“群测群防”的思想与那个时代。专栏文背后的理由是:自称自己预报了这次地震的人,没有谁拿出了可以说服人的证据,而且这次地震和唐山地震一样,的确没有发现前兆。
很可惜的是,专栏记者朋友们这次除了采访了了解“非主流派”的陈一文,没有能够采访到坚持预测的人(据说是他们“拒绝”采访,实际上是“南方记者”至今没有采访到他们,或者早就不想了解、认识这个群体),所以,该文章没有拿出任何一条有前兆、可预测的事例(哪怕是可以作为批评的材料),理性地思考这个问题,来为人大和读者、特别是未来地震预测提供借鉴,因为地震发生是必然的。
这不能不是新闻工作者的悲哀。
事实是,除了半年以来在网上传播的一些确实的信息外,还有好多确认前兆、正确预测和紧急呼吁,没有浮出水面。比如说什邡市防震减灾局的确以该市3月下旬一些水井水发黑,专门发文认为该宏观异常是地震前兆(什市震[2008] 6号)。4月,联合国地震灾害项目预测组研究员宋期向该组织负责人Genderen发送预测:4月25日或5月4日前后在四川康定地区将会发生6级或更大的地震。5月10日,中国地震预测咨询委员钱、赵二位先生,发现HRT波发生突出异常,11日晚已经初步认定此异常反映一次7.8到8.0级的地震即将发生,震中距冕宁观测台600公里。3月,四川地震局李有才向中央、四川省、国家地震局写信,认为汶川与都江堰之间的紫坪铺水库地区已形成4级地震围空,表明可能发生7级以上的大震趋于明显,形势已十分紧急。4月,在四川省部分地方地震局的趋势讨论会上,凉山州局代科长提出:近期南北地震带中段小震围空异常,有7级地震的形势在增加。之前,在2007年10月,省局龙德雄预测:2008年川滇地区将进入大于七级强震的活跃期,2008年11月前在四川北部有发生7级以上地震的可能性……。
好了,类似的实例还有更多。只是在抗震救灾、灾后重建与奥运会召开之时,那些善良的人们确实为了“以大局为重”,暂时没有在网上公开这些。读者希望“周末”的记者,能够耐心地收集与证实这些实例,再认真地想一想:为什么这么多的前兆和预测,不能促使国家地震局形成正确的判断和预报?而只能是该专栏文章里罗列的言不由衷的某些专业人士的尴尬?而且不仅仅是尴尬,令人汗颜的是领军地震预报工作的专业人士却至今耿耿于因“漏报”唐山地震没当上院士,地震预报工作怎么开展?
“周末”的本读者以为,该专栏的用心和客观效果,无疑的是对于当今学习“科学发展观”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的绝大讽刺。恰恰是在汶川地震6月23日的两院院士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必须把自然灾害预测预报、防灾减灾工作作为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大工作进一步抓紧抓好,从长远来看,要加强自然灾害监测和预警能力建设等六方面工作。一个宏大的防灾减灾安全保障体系,是由行政、经济、工程、科技、法规、教育多个子系统组成的。读了这个专栏,也不能不对于一向来鼓吹所谓的“宪政”和“法治”的“南方周末”产生异样感觉,何必为了炒作这个人命关天的问题而误导读者和立法呢?!如果连预测预报这个涉及防震工作的思想、技术路线的问题也弄不清,人大辛辛苦苦讨论修改多遍的“防震减灾法”,能够以立法的形式保障我们不再重演2008年的汶川悲剧吗?
应该感谢《南方周末》,为大家重新提起了这个绝不该忘记的话题,全国全民性的反思还没有真正地从科学民主地角度开始,防震减灾法正在讨论修订中。
地震修法
21世纪网
地震修法
本报记者 吴飞 刘中元 张佳 北京报道 2008-5-27
汶川地震发生十天之后的5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四次委员长会议,听取国务院关于四川汶川大地震抗震抢险及救灾工作情况的汇报。在会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指出,要“研究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救灾进入新阶段之后,制度建设走上前台,本报采访了一些地震专家,听取了他们对于地震立法修改的意见。
关于地震预报权
5月12日,汶川发生地震当晚,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就赶到灾区。而在1966年3月9日,河北邢台地震后第二天,周恩来总理也到震区隆尧县慰问。
在两次视察邢台地震灾区现场期间,周总理亲自制定了“以预防为主”的地震工作方针。对于地震立法的修改,很多地震专家最为关心的就是周总理当年提出的这个地震工作方针。
陈一文,中国地球物理学会天灾预测专业委员会顾问,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灾害史研究专业委员会顾问。长期关注科学创新的陈自1990年以来连续跟踪调查中国地震预测工作者,也就是所谓的非主流地震学家在自主创新工作以及遭遇的困难与阻力,对我国的地震研究非常熟悉。
他认为,虽然我国现行的《防震减灾法》第三条也明确提出,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地震不可预测论的影响,在我国的地震工作中,已经偏离了预防为主的方针。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防震减灾法》立法起草小组成员莫纪宏表示,这是一个地震预报权的问题。从《防震减灾法》来看,目前的地震预报体制刚性太强,不利于充分发挥民间的科研力量。现在预报发布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来进行。但是,由于地震预报本身目前在科学上并没有过关,所以,过分刚性的地震预报制度反而增加了社会公众对地震预报不切实际的期待。
莫纪宏表示,对于民间人士提出的预报意见,一般政府部门不采取相应措施,由社会公众自行选择防范措施。
因为成功预测青龙奇迹,曾到纽约联合国总部介绍经验的中国地震局研究员汪成民也表示,修法,最重要的就是放宽预报权。
加强国际救援的法律准备
对于我国《防震减灾法》的修改,国家减灾专家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陈建英提出了四条建议,首先要做的是,国家抗震救灾机构的常设化。第二,要加快编制巨灾应急预案,制定专门的地震巨灾专项预案。第三,要考虑国家上的援助,并在相应的法律上做出明确的安排。第四,加强地震预报,特别是要加强大地震的预报。
陈建英表示,现在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我国已经在中国地震局设立国务院抗震救灾办公室,但不是常设机构。但实际情况是,需要成为一个常设的机构,以便在地震灾害发生的时候迅速将平时状态转化成紧急状态。
陈建英说,应该在地震一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巨灾预案,而现实是,我国虽然已经对灾害进行分级管理,但是现在地震灾害的一级预案只需300人就可以启动,显然是不够的。
同时,陈建英还提出要考虑国家层面的援助,并在相应的法律上做出明确的安排。要一路开绿灯使这些外国的救援力量能够迅速的投入救援之中。但这些做法需要在法律上加以确认。
据了解,早在2004年,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研究员高建国就和中国国际救援队前领队徐德诗联合提出过加强接受国际援助法律建议。但据了解,我国尚无相关法规条例适应这项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
《紧急状态立法》思路
对于《紧急状态立法》和《防震减灾法》的修改,曾经参与这两个法立法起草的莫纪宏认为,最为关键的是要在更高层面上推进《紧急状态法》的出台。同时进一步制定有关应急管理方面的法律,建立和完善我国应急管理的法律体系。
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特点,应急法律体系可以分为一般危机管理法和紧急状态法两个立法领域。
莫纪宏表示,一般危机管理法应当以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在日常应急管理中的组织、协调作用为主,尤其是应当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基础,结合各种单行的突发事件应急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应对各种灾害和事故的应急预案,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而紧急状态法主要是基于宪法所确立的紧急法治原则,对在紧急状态时期国家机关享有的紧急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同时,根据人权保障的原则,妥善处理在紧急状态时期公民权利的保护问题。在南方雪灾和四川大地震之后制定一部独立而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状态法》是建立和完善紧急状态立法制度的重要任务。
同时,对于现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莫纪宏认为,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相互之间不太衔接,中央和地方预警机制启动程序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予以明确。
莫纪宏向记者表示,此次汶川地震应急主要是依靠人民解放军的力量进行的,但是现在的《防震减灾法》对人民解放军在地震应急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规定不够,特别是军队指挥人员在地震应急中的指挥权规定不够。还有,对于重灾区的地方政权机构组成人员残缺不全的,应当规定一个法律上的临时处置原则,或者规定由上级政府或机构临时直接行使相关职权,或者规定特别程序保证地震灾区国家政权机构能够有效地开展抗震救灾的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2003年SARS得到有效遏制之时,国务院办公厅便受命考评我国目前的危机应急制度,随后《紧急状态法》被列入2004年立法计划中,但是至今没有出台。
《综合减灾法》思路
“国家更应抓住时机,反思和建立对所有灾难有普遍意义的《综合减灾法》。”中国灾害防御协会副秘书长金磊表示,四川地震再一次考验了政府的应急反应能力,考验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完整性。
金磊分析说,《综合减灾法》是一个国家减灾基本法的概念。无论是日本还是美国,减灾基本法是减灾领域第一层次的大法,它不仅仅对于规范社会各阶层人士的防灾行为有效,更从一定意义上限定了该国可能的灾害性质及频发状态,唤醒公众防灾救灾意识。从建立防灾减灾法律体系上看,即使所有单一灾种的部门全部完成,也不能替代国家防灾减灾基本法的作用。
金磊表示,鉴于我国在综合减灾管理和法律建设方面的不足,应及早开展综合减灾立法研究并制定出国家的《综合减灾法》。
目前,我国防灾减灾方面的法律有《防震减灾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保险法》《防洪法》《消防法》《人民防空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这些是全国人大针对个案而制定的法律,虽然它们在减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纵观每次灾害形成的时候,必有次生灾害发生,如地震可能引发火灾、水灾和瘟疫;火灾可能引发房屋倒塌、管道爆裂、交通堵塞等。针对这种情况,急需一部综合减灾法来应对各类突发性灾害事件的发生。
金磊说,我国是自然灾害与人为灾害频发的国家,开展综合减灾立法研究并制定综合减灾法,在法律保障和法律监督的前提下建立灾害救援体系,实施有效的综合减灾管理模式已十分必要。适宜的立法程序是先出台《重大灾害救援应急条例》,待成熟后再上升为《救灾法》。
“应特别提及的是,《综合减灾法》不是《紧急状态法》,它主要用来解决《紧急状态法》中提及的灾害事件。”金磊表示。
立法专家透露修法集中点
本次地震也加快了《防震减灾法》修改的进程。中国地震台网中心首席预报员孙研究员告诉本报记者,《防震减灾法》已经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审阅,目前正在中国地震局审定过程中。
孙研究员向记者介绍说,本次修订的集中点之一是防震减灾工作的主管单位由原来的国务院下属的中国地震局、建设部、民政部等四个部门并列的部门,改成了由中国地震局牵头,会同建设部等部门,突出中国地震局的牵头作用。孙表示,四部门并列实际上削弱了主管单位的概念,这次修改有望得以改善。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将把“群测群防”放进去。
关于大家关心的地震预报,修订中的《防震减灾法》也考虑进去了,但目前还在讨论之中。“而预警比预报更紧迫一些。这在概念上有些分歧。”
据了解,1998年发布《防震减灾法》的时候,地震工作主要有四个环节:监测预报、震害预防、应急救援和恢复重建等。而现在四个环节改为了三大体系,即监测预报体系、地震灾害预防体系,把原来的应急预案和恢复重建合拢为应急救援一块。
孙研究员认为,这次汶川地震对《防震减灾法》在几个方面进行了一个系统检验:哪些条款起了促进作用?哪些条款对援助促进不多,哪些条款制定的不合理。“为什么修订会推迟,我想和这个也有关系。”
此外,原《防震减灾法》起草小组负责人邹其嘉向本报记者介绍说,本次修稿将把防震减灾关于规划单独拿出来作为一章,要注重防震减灾规划。该内容原来也有,但只是一个条目。
同时,对于防震减灾公众意识,原来放在《防震减灾法》第二章里面,修订后将会发放到总则里面加以强调。而在地震应急方面,修订后将加上关于救援的内容,并要求市级政府部门都要建立紧急救援队。“我们要培训一大批专业的紧急救援人员,还有包括一些设备和设施的研究开发。”
法律还应做些什么?——汶川大地震引出的立法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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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突如其来的大地震让全国人民的心紧紧地连在了一起。
大灾过后,一系列与灾区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关注灾区百姓的实际生活,破解灾区百姓的法律困惑,是每一位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也是每一个媒体应尽的社会义务。
今天,我们通过采访部分法学专家,倾听他们对大灾之后与其专业相关的法律和社会问题的看法。如果这些努力能够为今后人们在灾难面前未雨绸缪,为灾区的百姓解决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那也是我们这些无法亲赴一线参与抗震救灾的媒体工作者的最大心愿。———编辑手记
当前,全国人民面对这场数万生命转瞬即逝,无数房屋财产遭受损失的巨大地震灾害面前,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希望灾区民众早日战胜灾害,恢复正常生活。
现在,大地震已经过去一个多月,许多法律人和其他人一样,在为灾区人民作出了他们应该做的之后,选择了坐下来冷静地思索透过大地震带给我们的法律问题,并为今后公众面对自然灾害提出完善的法律制度划策。因为,应对未来灾难的侵害,我们的法律体系也需要增强抗“震”的能力。设立“巨灾险”险种
一场8级大地震不仅夺去了数万人宝贵的生命,还让地震灾区的诸多百姓失去了遮风避雨的家和赖以生活的相关财产。当我们的兄弟姐妹从地震的废墟中站立起来后面临的首要问题是,他们从何处能得到应有的救济?
据保监会5月底的初步统计:地震发生后,保险业共接到地震相关保险报案20.2万件。初步核实,被保险人死亡1.42万人,伤残1664人,被保险房屋倒塌3.57万间,已付赔款1.1亿元,其中人身保险已赔付6981.7万元,财产保险已赔付3999.4万元。
有专家认为,在这场灾害中,相比较巨额的国家行政拨款和民间捐款而言,作为面对灾害风险转移最有效手段的保险,在8.0级大地震面前所起到的作用是有限的。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提出:“发生自然灾难损失后,受灾者接受救济的渠道应分为四种,个人和企业的自身承受是第一道防线;个人和企业无力承担的损失,应当由保险体系转承担乃第二道防线;第三道防线是社会各界的救助;第四道,也就是最后一道防线才是政府。
“在此次汶川地震后,实际上我们有三道防线发挥了主要作用,而本应最重要和最基本的第二种手段保险并不令人满意。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除了民间保险意识薄弱因素外,在财产保险中,地震损失被排除在险种之外是原因之一。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在家庭财产保险险种中,均将地震的出现作为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免责条款。究其原因,是因为地震保险风险巨大,商业保险公司不愿轻易涉足。
“综观国际经验,作为一种目前科技手段还很难预报的自然灾害、破坏性地震在很多国家都由政策性保险来承保。在地震多发的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地震保险相当于一种强制性保险,政府要求企业、个人财产必须投保,如同我们国家为劳动者设立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否则对于地震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政府将不予赔偿。”
郝演苏教授建议,我国应该设立“巨灾险”,而不仅仅是设立一个或几个具体的灾害险种,通过法律制度,防范以后可能出现的其他重大灾情对公民财产造成的损失。设立该险种应该由政府做主导,通过政府支持,对个体投保人进行相应补贴的方式,确保“巨灾险”能实实在在地为老百姓面对灾情提供确实有效的保障。制定“个人破产法”
在大地震发生之前,灾区的一些居民在银行贷款购买了商品房,一些人在生产经营中在银行有贷款和诸多的民间借贷……灾害来了使原本人们认同的还债规则发生了巨大变化,面对这一切,我们将如何面对?
所谓个人破产,也叫自然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对其债务进行豁免,并确定其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认为:“汶川大地震凸显了个人破产立法的重要性。从法律上看,地震导致一些按揭商品房屋灭失,生产经营中的贷款和民间借贷,因灾害导致债务人丧失了继续还债的物质财产和生产环境,但购房贷款的责任并没有灭失,生产经营中借贷的偿还义务依然存在,商业银行、债权人有权继续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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