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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挑战中国法律

2025-02-25 观点 评论 阅读
  

  《战略观察》第90期

  

  跨国公司在中国无视商业精神

  

  陈功 贺军

  

  中国的改革开放是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建立“好市场”的过程。然而,市场经济也有好坏之分。什么是坏的市场经济?按经济学家吴敬链的说法,“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会出现岔道和弯路。其中之一,就是偏离规范的、法治的市场经济的方向,演变为所谓的权贵资本主义。”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其实就是一个开放的过程,开放市场做生意,开放过去的禁入领域,将别人请进来,这就是开放。既然是开放,那就什么人都可能来,受欢迎的人,不受欢迎的人,都可能到来。而到来的人和外国企业中,也会有自恃企业地位和品牌,为所欲为的。这里面就有一个边界和规模的问题,如果企业“越线”的规模很大,甚至试图将非法行为变成合法行为,那就演变成了对中国主权的挑战。

  

  所以,开放归开放,开放之后的不同后果,需要我们的政府时刻保持警惕,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对各种偏离轨道的市场行为,不能视而不见,更不能无所作为。中国需要的是一种不仅要有自由流动要素的市场,更需要的是一种具有公正同一市场规则和法制标准的市场。在这样的市场中,所有的人和企业都是平等的,都具有对基本商业精神的尊重。

  

  双重标准将跨国公司塑造成“超级企业”

  

  过去我们批评中国市场化进程中的诸多问题时,大多指责的是国内政策和国内企业。然而,一向标榜追求自由市场规则的外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在中国却享受着超国民待遇,在事实上的“双重标准”之下,跨国公司不仅获得投资收益,在某些领域甚至存在公然的违法违规。

  

  跨国公司在中国拥有“崇高”的地位,主要表现在各种政策优惠、投资便利,各级政府对它们的青睐,中国人和中国社会对跨国公司的尊崇,甚至中国的职场文化,都是跨国公司占据至高点。这种尊崇在中国已经发展到很深的地步,以至于跨国公司在中国能够享受到事实上的“双重标准”。

  

  一般来说,双重标准体现在两类情况:一类是广义的政策优惠,包括税费、市场准入、生产要素、政策执行等。另一类则表现为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违规成本很小。比如跨国公司在中国出现违法违规时,它们受到的制约和付出的成本很小,有时甚至可以向政府叫板、谈判,最终让自己的行为不受制约。

  

  双重标准是如何形成的?从历史背景和现实因素看,有外部和内部两大因素。从外部因素看,这是跨国公司向中国要求的标准。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既是一个资本和技术输出的过程,也可以看成是市场规则输出的过程。强势的跨国公司投资中国,自然会要求一些特殊的待遇。

  

  从内部因素看,这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主动愿意给的特殊标准。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中国亟需引进外商投资。在所有外资中,跨国公司是其中的“精品”——它是中国市场开放与改革推进的一种象征,也是地方政绩的一种很好体现。因此,跨国公司在进入中国时,往往有着很强的议价能力。

  

  还有一个隐性的却又很重要的因素——中国社会对跨国公司的尊崇心理。短一点看,这种心理是三十多年改革开放中积累起来的;长一点看,这是从鸦片战争开始洋人拿枪炮打出来的。我们绝不是想煽起愚昧的“义和团精神”,而是想说明对外资尊崇心理的源远流长。时至今日,在外企供职仍然是中国社会阶层中令人羡慕的职业,最符合国人心理标准的白领阶层肯定是来自外资。外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甚至成了公众社会地位、收入水平、先进商业文化的典型象征。

  

  很多中国人内心深处对跨国公司的尊崇心理,在中国社会各个层面都在广泛扩散。长期以来,中国的舆论、法律体系、政府部门、社会大众乃至最高决策层,都对跨国公司事实上享受的双重标准安之若素,习以为常。一句话,不认为双重标准是一个问题。以联想控股主席柳传志在国内政商两界的地位,他都曾经抱怨:跨国公司的老总见中国领导人很容易,而中国公司的老总想见领导人则很难。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双重标准。

  

  双重标准在中国塑造出了一批“超级企业”,它们具有特殊地位、特殊影响力、特殊代言人,能够享受到特殊的市场待遇。它们一方面夸夸其谈地给中国人不停地上课,大讲自由市场的基本商业精神;另一方面,它们在运用自己特殊地位获取竞争优势的时候,毫不手软,毫不迟疑。很显然,这种现状对中国的市场化进程是有害的。

  

  日系汽车厂商是外资在中国无视商业精神的典型

  

  日本汽车厂商在中国市场的一些销售方式,带有明显的投机取巧的特点,市场获利明显,影响巨大,是跨国公司在中国违法规经营的典型之一。搜索国内公开信息领域,很容易找到日系汽车厂商加价销售的信息。“网上车市”网站在2007年5月24日的署名文章揭露:“加价才能提到车,这是现在市场是日系新车推出时采用的惯用手法,从雅阁揭开序幕到天籁、皇冠、锐志、思域、凯美瑞和刚刚上市的新CR-V无不如此。”

  

  “比如凯美瑞,一方面声称没有现车,但车库里却满满当当;一方面说要等上3个月才有车,但只要你加价1万多元或做等值装饰就能很快提到车。最离谱的事情发生在东北,2006年春节时曾有东北的朋友打电话过来说凯美瑞需要加价4万!”加价提车直接影响到已订车但不想加价快速提车的准车主的利益,“有不少准车主发现身边比自己晚订两个月的新人竟然已经提到了车,而自己还需要等上一个月,他们对这一扰乱销售行为的现象怨声载道,表示不满。”

  

  虽然日系汽车厂商都曾经公开声称不允许加价,但对4S店和经销商似乎没起到任何限制作用。而且由于资本纽带,品牌、技术以及市场布局,我们有相当的理由可以怀疑,日系汽车厂商在保有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下,在某种程度上默许甚至根本就是操纵了这种一连串的不当行为。

  

  “加价提车”或是“加价销售”,表面上看,只是一件很普通的事情。但我们在这种事情上,可以看到商业精神在中国的沦落,可以看到各种并非光明正大的手段,在市场竞争中的充分运用。首先,日系厂商的这种策略本身是一种出尔反尔的、背信弃义的“钓鱼”手段。告诉你一个价格,吸引客户到来,然后再用各种方式告诉你,让你相信,这个价格实际根本拿不到东西。要想拿到东西,就得多加钱。对于这样的“钓鱼”手段,正当经营者,当然是很难恭维的。其次,“加价提车”可以成为日系厂家的炒作手段,造成一种供不应求的假象,利用羊群效应,吸收大量的市场订单,提前锁定消费者和大量资金,从而延长自己产品的热销周期。这种作法当然会损害市场环境,因为它让其他没有使用这种策略的汽车厂商处于相当不利的竞争状态。

  

  加价售车的做法给厂家带来了丰厚的利润。以广州本田为例,据《汽车导》道,从在香港上市公司骏威汽车(广州本田的股东之一)披露的数据看,2003年,广州本田一共生产汽车辆,销售辆,销售收入在230亿元,边际利润率保持在17%左右,公司盈利约38亿元。从2000年算起,广州本田4年的利润在90亿元以上。如果算一算专卖店本田车加价销售的利润,仅仅2003年围绕本田的市场销售利润还要增加50亿元。2004年,广州本田累计产销轿车20.2万辆,如果按2003年边际利润率在17%左右计算,广本2004年收入在326亿元以上,利润超过55亿元。如果这些销售都是以加价方式销售,那么广本的市场销售利润将增加可观的数字:如果按平均加价2万元计,多增利润将达到惊人的40亿元以上。

  

  “加价销售”和“加价提车”引发的市场混乱,实际上早已引发了各界的议论。很多消费者开始重新审视日系汽车品牌,也有一些媒体对此进行了评论和讨论。但由于专业媒体基本为汽车业界所控制,因此各种议论和讨论并不到位。甚至有些媒体讨论的结果居然是,有人愿买,有人愿卖,大家彼此心甘情愿,因此这种有损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情况将会长期延续下去!是真的没有法律来限定这种行为?还是监管部门和市场已经麻木?更大的可能是后者。难以置信的是,在双重标准之下,国内政府部门对此违法、违规的行为几乎没有任何作为。

  

  跨国公司挑战中国法律

  

  从法律角度来看,日系汽车厂商的销售方式已经明显在挑战中国法律,“加价提车”是一种隐藏着逃避销售税和购置税的违法行为。由于“加价提车”的加价部分,并不计入票面价格,因此根据广州本田公布的数据计算,2003年新一代雅阁共生产辆,销售辆;飞度生产辆,销售辆。总销售收入(雅阁、飞度和不加价的奥德赛)实现230.68亿元人民币,利税73.3亿元人民币。如果假定有90%的雅阁按加价3万元销售,意味着逃避销售税收约3.7亿元,购买者购置税逃避税收1.8亿元。如果以90%飞度按加价1万元计算,逃避销售税收约0.25亿元,购买者购置税逃避税收0.14亿元,广州本田各经销商实际共逃避税收约4亿元。即便只有20%的车是加价销售的,实际逃税金额也将超过1亿。

  

  因此从上述计算来看,表面看似简单的“加价提车”,其实并不简单,其性质十分严重――这是违背中国税法的逃税行为。而这还仅仅是日系汽车厂商“加价提车”所触犯中国法律的一个部分。经过简单的法律梳理,我们可以看到,日系汽车厂商的“加价提车”市场竞争行为,与中国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抵触之处,还有很多:

  

  所违反法律、法规

  

  违反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第七条即: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违反该法第十二条之: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3、违反该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4、按该法第三十三条及该法第三十九至四十六条之规定,政府对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负有法定的监督及追惩义务。

  

  对于价格违法行为,该法规定的处罚上限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之五倍一下罚款;吊销证照。

  

  另,2008年1月13日,国务院修订了《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将罚款的最高限额调整至1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按照该法第五十三条至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精神,入境物品的所有人或收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其入境后即海关应税事实完毕后再在其价之外加价销售行为,明显构成了逃避海关监管,部分逃避应税义务的违法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违反了两法确立的“公平原则”、“诚信原则”、“自愿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社会公德原则”。也违反了该两部法律确立的合同变更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违反了该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精神,即:违反了上述条款规定的“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及知悉真情权”,侵犯了“消费者享有的公平交易的权利”以及“明码标价”原则。

  

  2、根据该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政府相关机构对销售者的违法行为负有监管及追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有关票据和财会规制法律原则。

  

  其销售行为本属应税行为事实发生的法律前置,但这种前置法律条件的成就,则是以其销售行为须是严格守行有关票据及财会规制原则来保证的。这种逃避海关及销售环节的两次应税义务行为事实,均是以违反中国票据及财会制度来成就的。

  

  涉嫌构成“危害税收征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采取……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即构成犯罪。而根据《刑法》之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精神,单位可以成为偷税罪的犯罪主体。

  

  中国应给予日系汽车厂商数十亿元的巨额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外资汽车厂商在中国的销售个案现象,在中国极具普遍性、公开性和持久性。有几个明显的问题值得思考和追问:

  

  一、这种行为普遍地、公开地且持久广泛地构成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但数以十万计的中国消费者个体却没有寻求司法及其他公权力的救济。无人追究的现状,实际上已成为日系汽车厂商和销售商之所以敢这样做的因由,也是我们对此问题愿意深加研究的根本原因。

  

  二、日系汽车厂商作为著名的跨国公司群体,日本汽车厂商具有强大的法律资源,在全球也未见其有不良的法律行为记录。但在中国,它们的销售策略明显目空一切,抵触基本的法律原则,丧失了应有的道德顾忌,甚至可以说就是肆无忌惮的违法行为。

  

  三、从上述事例个案来看,国内海关、税务、工商、司法机关,这些法律守门人也没有发挥应用的作用。它们的不作为,变相鼓励了跨国公司的违法销售行为。长期以来,中国对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外资优惠,已经成为我们的立法、行政、执法、市场监管中的一种潜意识。这实际上对中国的消费者和其他市场竞争者,形成了另一种普遍的歧视。以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为例,这一明显需要纠正的政策,直到现在也还没有完全得以落实。

  

  在发达国家或更加法制化的市场上,这些跨国公司根本不敢如此肆无忌惮地违法。原因很简单,这将招致监管者的严厉惩戒。跨国公司即使庞大如微软的公司,因为未能执行欧委会2004年的反垄断裁决,日前也被课以8.99亿欧元巨额罚款。美国对于汽车制造商的制造缺陷,也动辄处以数千万甚至数亿美元的罚款。

  

  中国未来追求的是建立法制化、有透明度、高度公正同一的市场,任何企业在这样的市场中,都必须尊重并且具有基本的商业精神。如何建立这样的商业精神呢?我们建议对日系汽车企业给予数十亿的巨额罚款,将是一个很好的开始。当然,现在的中国,也许还不敢或是还不习惯这样做,但我们相信,总有一天,中国将不得不这样做!

标签:中国   销售   跨国公司   加价   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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