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农业土地私有化问题的讨论(初稿)
中国农地问题讨论
1.我的立场与基本观点
首先必须搞清楚一个根本问题,倡导农地私有化或者反对农地私有化的出发点和目的是什么?借用邓小平的话来说,是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村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使农民共同富裕。这是讨论的前提。在这个问题上,我不跟动机不纯的人或者不认同上述出发点和目的的人争论。
我的基本观点是,现在的情况下倡导与实施农地私有化不仅没有必要,而且不能解决想要解决的问题,还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恶性的结果。现在的关键问题在于政治改革,从政府本身开刀,让司法真正独立于行政,让政府真正不得不为人民服务,让人民真正掌握政府的权力,使之不再用来压迫人民。同时,要创新经营与分配模式,不把外国经验当作教条。
2.农地问题的由来
中国的土地在秦朝之后,所有权基本上属于皇帝一人,这种所有权体现在“皇粮国税”上,不管谁种地,都要交税,这其实就是皇帝的地租收入。地主或者自耕农对土地的所有权只能称作是“次级所有权”。中国的朝代更替几乎都伴随着农民对土地“次级所有权”的重新分配,和重新分配之前的土地大规模集中和兼并。
在中国自秦以降的2000年多年中,地主与官僚是两个在制度上平行的体系,并不像西方的分封制,地主同时是行政长官。中国的封建制度依靠中央权威建立庞大的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官僚机构实施统治,依靠税收维持国家机器运转。在这种制度下,强行无偿占有即使是只有一亩地的农民的土地也是违法的,因为这种抢占破坏了皇帝的统治稳定。
中国古代土地集中与兼并大概分两个原因,正常的买卖土地,和不正常的强权霸占土地。一般情况下,中国古代的农村偏于以宗族为基础的自治,外部强权很少介入。这种情况下,土地的集中主要是以买卖的形式进行的,一些农民由于经营不善导致破产卖地,从而导致了一种缓慢的土地集中,这是一种自发和必然的趋势。每一次农民起义重分地权之后地权都从一个较为平均的分布状态逐步集中化。集中化到一定程度,大规模的伴随着地主官僚勾结的强占式兼并就会出现,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各个王朝的末期,导致这个王朝的覆灭。导致各个王朝覆灭的原因主要有两个:土地大规模兼并导致大批农民成为赤贫的无地游民;促进了土地大规模兼并的官员腐败和强权横行。要跳出黄宗羲定律就要解决这两个问题。
20世纪前期,孙中山提出“平均地权”的思想,中国共产党通过土地改革基本实现了“平均地权”。到农业合作化之前,农村自发的产生了互助组和低级社等集体经济的萌芽。而在没有这种萌芽的农村,农民之间的贫富差距已经开始显现,同时鉴于互助组、合作社当时确实比单干有更高的效率并且能有效防止贫富分化,中共开始大力推行合作化运动。然后,按照现在通行说法是走了极左路线,违背了社会发展规律。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在改革开放前的集体化进程中,农业机械化程度有很大提高,而且在此期间,每一次调整土地政策时候,都出现了农民自发包产到户的现象。
改革开放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绝大多数农村推行,农村基本上恢复了延续几千年的家庭经营方式,同时集体时候的凝聚力和农业机械、农业技术措施和制度也都土崩瓦解或名存实亡。之后,从八十年代后期一直到二十一世纪初,除了黑龙江农垦和新疆建设兵团外,农业发展一直较为缓慢,只有一些不靠农业吃饭的农民或者搞特色东西的农民发展较快。
随着私有化进程的不断扩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化,相应的政治改革的缓慢,金钱至上和利润最大化等观念的大量传播,官员们并未削弱的权力缺少了昔日的种种制约,农村的各种问题日益凸现。就土地问题来说,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官商勾结,不顾农民意愿强行低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某人所述“一些地方上级政府无视农民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实行一平二调,农民的集体土地也会在一夜之间化为公有;一些官员、村委会也会利用手中权力把集体土地占为私有,占用集体土地为自建住宅,甚至建设墓穴。一些有钱大人也能通过各种关系买通当地官员占用农民的土地,这种无理占用都是违法的行为,侵害农民利益,但是农民对此毫无办法。
“最近几年国家的建设用地,商业性质用地,在征用过程中的问题更多,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不能依法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并出现强行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2.农民一家一户的小农经营模式难以形成规模效益,难以推进农业机械化、现代化,造成农业生产总的效率低下。
也就是说当前关于农地的两个主要问题涉及到政治、社会稳定和生产力的发展两方面。
以上是一些基本的历史和现实情况。
3. 倡导农地私有化的理由
由以上两个问题,一些人就认为问题的根源在于农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所以就倡导农地私有化,认为私有化就可以解决问题,并且认为要解决问题非私有化不可。下面对一些人倡导私有化的理由进行讨论。
3.1农民想要耕种自己的土地是几千年来的梦想,让农民耕种自己的土地是农民的天赋权利,号召“把土地还给农民!”
这种理由最没有理性最有煽动性和对社会稳定的破坏性。显然是别有用心的人或者是没有脑子的人的意见。根据我国宪法,农民耕种的本来就是由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是农民租种别人的土地,而集体土地并非由国家所有,也并非国家可以随意占有的。从法律上说,农民耕种的就是自己的土地。如果说这一点在农业税取消前还有疑问的话,那么现在农业税全部取消之后,还有什么疑问?农民耕种的是包括自己在内的集体的土地,不用向别人交地租,就好比原始氏族中的成员耕种氏族的土地而取得收益一样,或者好比一个家庭的成员耕种自己家庭的土地,这土地不是他自己的还能是别人的?所以,“把土地还给农民”是个伪问题。我倒想知道私有制的典型国家美国的农业工人(农民)耕种的是自己的土地还是农业资本家(农场主)的土地,这些倡导者们是否想让中国的农民变成农业工人?
3.2如果不搞私有化,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没有处置权,土地不能自由流通,无法发现种地能手,不能合理有效的配置土地资源,农民只能各家各户小规模经营,无法搞规模化、机械化、集约化的现代化经营。
这种观点没有注意到土地权中,所有权相对于使用权和收益权是处于绝对次要的地位的。在现行制度下,农民完全可以自由的决定自己如何利用耕地,比如种什么,怎么种,农民拥有法律范围内的最大限度的使用权和全部的收益权。在土地资源的流通和配置中,起关键作用的不是所有权的买卖,而是使用权和收益权的流转,因为土地之所以对人有用是因为它可以被人所使用并且给人带来收益,而不是因为它仅仅被人所有。所以不附带所有权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的流转完全可以满足土地资源的配置需求。在政策和现实允许的范围内,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是完全可以自由流转的,所以说土地的抛荒浪费等原因不在于土地没有私有化。至于土地所有权不市场化就不能发现种地能手,则更是纸上谈兵者的奇谈怪论,在农村,村里的种地能手、做生意能手乃至书法能手、捏泥人能手哪个能逃得出众人眼睛?
土地私有化并不是解决土地资源配置问题的必要条件,在现有土地公有制条件下,土地资源是可以向高效利用的形式转变的。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主要体现在对土地的使用上,与土地所有权没什么关系,土地的经营权可以向种地能手流转,只要使用权可以流转,就可以实现土地资源利用的高效化。
改革开放前不到三十年时间土地一直是公有的,可是谁能否认那段时间农业的规模化和机械化?这里不争论人民公社的好坏,我只想说明把小农经营的现状归结为土地集体所有制是荒谬的。况且,到底是规模经营好还是精耕细作更加集约是要分具体情况的,不能一刀切地说中国的土地就是规模经营好。
3.3现行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没有真正的法人主体,造成产权不清,使政府等强势集团能够钻空子强占农民土地。只有每个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农民的土地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宪法既然规定了农业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那么这个农民集体就是其所拥有的土地的所有权法人,其法人代表自然应该是村民委员会主任,如果哪一部法律忽略了这一点,那么只能是这部法律的问题,而不是宪法的问题。因为普通法律的问题而要修改宪法,这只能是毫无法律常识的伪知识分子的别有用心的叫嚣。代表村农民集体的村民委员会对其所有的土地拥有包括所有权、处置权等所有法律赋予的权利,而中国法律对国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各方面事宜有详细的规定,国家、企业等法人组织需要征用农民集体土地时要与能够代表村民集体的村委会协商。我们所知道的征地问题中,绝大多数都是钻法律的漏洞或者更多的直接就是或明或暗的依靠强权违法操作,比如村委会主任私自占有、出卖集体土地,比如政府滥用强制力夺取农民土地,比如开发商勾结政府低价征收农民土地等等。这些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征地问题不是简单的私有化就可以解决的,一些人总不明白强权对土地的霸占是不在乎土地所有权归属甚至法律规定的。中国历史上每个朝代末年霸占土地的非法行为不正是在土地私有制的情况下出现的吗?为什么不说这是因为土地私有制导致的?鼓吹私有化的人为什么对此总是视而不见?我不想说他们是为了更容易便利地强占土地,同时把已经强占的土地合法化,我但愿他们只是智商而非良心存在问题。
所以把征地问题的根源归结于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是可笑的,说土地私有制可以有效的保护农民的土地,可以解决征地问题,更是可笑的谎言。
3.4所有权和其他土地权利的分离使得农业生产效率不高。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对土地的投资积极性会不高,对土地利用的短期化,急功近利,过度使用化肥,造成土地肥力下降,产能下降,土质板结。只有土地成了自己的私有财产,农民才知道爱惜,才舍得投入,才会做长远的打算和规划。由于长期坚持产权模糊的“土地公有制”,还造成大片国土沙漠化、水土流失加剧、森林覆盖率下降、生态环境恶化等。
持这种观点的人一是对政策无知,二是对农业无知,三是对农民无知,拿资本家利润最大化的心理揣度农民的心理。
当前的政策已经确保农民可以有对自己使用土地的一辈子的使用权,而且突然改变政策而不经农民同意的概率很小。即使按照资本家的由利润驱使的心理,农民也有足够的理由来爱惜和改善土壤,作长远的打算和规划。
急功近利,过度使用化肥造成土壤的破坏在较短的时间内就会出现并影响土地产出,并不是50年或100年后才能出现的后果,农民不会有意不顾土地承受力,榨取土地肥力,不顾自己后几年的收成。过度使用化肥等行为是农业技术、农业生产理念及其普及程度的问题,不能归罪于土地的集体所有制。
资本家当然不会知道农民对自己耕种的土地有多么深厚的感情。我所接触的农民,包括我家乡河南灵宝的,河南兰考的,吉林榆树的,没有谁主观上想在短期榨尽土地肥力,都是想着如何改善自己耕种的土地,没有人因为考虑到土地所有权不是自己的而不作长远的规划和打算,甚至没有多少人认为土地所有权不是自己的。
把植被的破坏和国土的沙漠化归作土地公有制的结果真的是太有想象力了。全球沙漠化最严重的地方是以撒哈拉沙漠为中心的非洲大陆,如果私有制能解决这个问题的话,为什么撒哈拉沙漠每年还以150万公顷的速度扩张?那里不都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国家吗?
3.5 土地集体所有制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使农民无法进城,无法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影响城市化进程。而土地私有化之后土地所有权的出售所得可以作为农民进城创业的基金,可以用于农民看病、上学等救急款项,土地公有制让农民守着土地却不能看病不能上学。
目前中国每年进城务工农民已超过一亿,他们做着各种各样的活,难道他们还是被束缚在土地上的?农民进城务工享受不到城市公民的待遇是事实,可是这个事实不是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结果,而是由城乡二元户籍制度造成的。
土地私有化之后,农民当然可以卖地创业,可是创业并非以卖地为必要条件。某些人为什么就不出些好一点的主意比如农村合作金融比如设立政策性银行等等,反而净出这种断人后路的主意?是不是不想看到农民既有土地收入,又有其他收入?农民当然也可以卖地看病,可以卖地供子女上学,可是某些人就不能出一些让农民在不失去土地的情况下也能看病上学的主意吗?崇尚私有制的人们当然不愿意让国家从财政收入中多拿出一些给弱势群体作保障。但是,对农民的完全医疗保障机制是应该而且必然要建立起来的,中国完全由这个财力,每年被官员们吃喝玩乐掉的将近一万亿人民币足够农民看病上学而不用卖地了。如果私有化的结果就是农民在得病和上学时可以卖掉土地来应急而依然得不到其它保障的话,这个私有化对农民有什么好处?恐怕只对买地的人有好处吧。而且卖地的钱能有多少?能解决多少看病上学创业的问题?温铁军仅指出土地事实上起着农民的社会保障的作用,就一直被人唾骂。而让农民卖地看病上学的人们事实上已经把“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当作“应然”了,这些人才真正更应该为众人所唾弃。
解决农民创业、看病、上学的问题关键在于废除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给农民以与市民平等的国民待遇,完善对农民的各种保障制度,加强对农民的支持,而非什么断子绝孙的土地私有化、卖地。
3.6 当人地矛盾激化时,土地私有制可以使农民自发地计划生育。
这种观点更是搞笑,如果那样的话,土地私有的非洲为什么还是全世界人口增长率最高的地方?中国人口密度是印度的37%,人均农用地面积是印度的2.55倍,人均耕地面积是印度的73.5%,人均长期作物用地是印度的1.13倍,印度的人口增长率为什么还超过中国?事实已经证明,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是非常有效的,以至于某些学者已经强烈呼吁要废除计划生育政策,以免一个无法负担的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可见私有制并不能使农民自发地计划生育,抑制人口过快增长也用不着土地私有化。
3.7 农民想要把土地所有权分了。
毛主席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还说,没有正确的调查同样没有发言权。这个问题谁做过正确的调查了?况且李昌平的调查结果认为大多数农民没有这个想法。农民用不着在意土地所有权是村集体的还是自个儿的,只要使用权和收益权是自己的就行了。
由上文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造成当前土地问题的原因并不在于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而一些人所极力鼓吹的土地私有化对当前土地问题的解决是无能为力的,完全没有必要把土地给私有化了。
4.现在急剧地搞土地私有化的后果
就目前的情况来说,急剧地搞土地私有化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以下问题。
4.1在私有化的过程中,权势集团借机营私舞弊,造就出一大批新时代的地主,同时造就出一大批新的无产者。
在一个强权势力能够不顾法律和良心强占农民土地的社会中,他们能放弃在私有化过程中保有和进一步强占土地的绝好机会吗?他们只会利用私有化的机会把已经非法夺取的公共土地化作合法的私人财产,并且利用权势进一步夺取更多更好的土地。在私有化的过程中必将产生更多更大的社会不公和民愤,在一个被利益熏黑了良心的能够不顾农民反对、上访不顾法律禁止和良心谴责而损公肥私损人利己的权势集团的主导下的私有化过程不可能有任何公平。
有人辩解说真正的私有化是公平的私有化,不公平的私有化不叫真正的私有化。问题是现在的社会状况根本不允许“真正的私有化”存在。如果我们国家的法治与文明能够允许我们做到公平的私有化亦即所谓的真正的私有化,那么由土地问题引发的非法征地、损公肥私、据公为私等非法行为就不会存在了,那么又有什么必要浪费巨大的制度成本来搞私有化?
私有化的过程直接造出了两个对立的社会阶级,激化了社会矛盾,造成了社会不稳定的一个巨大因素。
4.2土地私有化之后,被剥夺过后尚存有土地的农民不仅无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土地,反而为权势集团强占土地提供了便利。
正如我一再强调的,强权对土地的强占行为并不会因为改变土地所有制而有所收敛,相反,土地所有权被分成一小份一小份之后,更有利于他们巧取豪夺,因为私有化之后他们强占土地时所面对的力量由农民集体变成了力量薄弱的单个农民。农民集体上访都不顶事的问题难道让单个的农民自己解决就能够解决吗?
4.3土地私有化之后,土地所有权必然会逐步合法或不合法地集中到少数人手中,造成大批农民失去土地,引发巨大的社会矛盾,造成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
以很多私有化倡导者的眼光看,土地所有权的流转与集中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实现规模化、机械化、集约化,这正是土地私有化的优点所在。但是同样倡导土地私有化的秦晖则以中外大量的历史事实说明土地私有化之后不会出现大规模的地权集中,不会使大批农民失去土地。秦晖老师的观点灭了一些人倡导私有化的一个最拿得出手的理由。
亲爱的秦晖老师作为自由主义者可能不懂得或者不认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原理。但是我必须指出,把中外的历史现象列举出来用以说明中国现在如果搞了土地私有化不会出现土地兼并和集中是没有说服力的。
当土地私有化后,土地所有权必然会在市场中自由流动,流动的方向必然是向着会经营的人亦即少数人,这是由市场经济中理性人对利润最大化的无限追逐决定的,而且这种方向的流动是不可逆的,也就是说地权集中的趋势是必然的。而且在中国合法的、非法的土地兼并会同时存在,这使得中国的土地集中规模更大程度更剧烈。
由于中国农村人口巨大的数量,土地大规模集中所不可避免地产生的数量庞大的无产者群体将是一个任何国家都解决不了的问题。进城吗?城市根本容纳不了这么多人。他们只有继续留在农村作新时代地主的佃农,或者在农业机械化之后他们将无处可去,成为巨大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一些人口口声声说土地私有化为了农民好,其实真正得到好处的只能是未来的地主,大多数农民都只是他们得利的垫脚石和牺牲品。
还是西乌拉帕说得实在:“土地资源向有钱人集中有什么不对吗?我们如果承认,财富是价值的体现,能够获得财富的人——如果他是遵守法律的话——这样的人往往是懂得利用社会资源的人,是能够使资源发挥最大效率的人。试问,土地资源不向这样的人集中,那它向什么人集中呢?”这正暴露了私有化的鼓吹者们到底是为的谁的利益而鼓吹,暴露了他们鼓吹私有化的真正目的,也说出了土地私有化的最终得益者是什么人。
我并不否认土地私有化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土地所有权向会经营的人手里集中),从而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可是,如果这样的发展以牺牲大多数农民的利益为代价,那是完全违背宪法,违背科学发展观,违背人类良知的。
5.中国农地制度何处去
1990年3月3日邓小平同几位中央负责同志谈话时,曾明确地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
后来的权威解释是,我国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至少要等到“大多数农业劳动力转移到二、三产业并具有稳定的就业岗位和固定的收入”。何时才能等得到呢?再过30年,中国农村人口仍然保持着8亿人左右的规模,也就是说规模经营如果要靠土地私有化和地权集中来实现的话,产生几亿人口的失地农民然后导致社会的崩溃是必然的。
所以要在保持社会稳定健康地发展的条件下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不能走土地私有化的道路。那么该怎么走呢?邓小平的谈话指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可见他是把规模经营与发展集体经济联系在一起的。建国后的经验已经证明集体经济可以搞规模化经营。近年来逐渐盛行的合作化以及应形势需要而产生的《合作社法》都证明了合作是集体经济发展的一条可以走得通的道路。重庆的试验点,土地股份合作制等等富有生机的土地经营模式正显示了集体所有制不仅能够解决公平的问题,同时在效率方面也不比素以效率标榜的私有制差。这就是制度创新。所以,根本没有必要搞私有化,以牺牲公平为代价来换取效率。
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保证了农民相对公平地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在新型的集体经济中,土地的经营权集中到种田能手手中,或者由种田能手乃至专家统一指导经营,而收益权却能够相对公平地在集体成员中分配。这样既照顾了效率,同时又照顾了公平,绝对符合十七大精神。可见,在公有制框架中完全可以解决当前农业生产中存在的光与生产力方面的问题,没必要费力不讨好地搞私有化。
至于征地等非经济问题,其原因主要在于政治改革的步伐没有跟上经济发展,需要做的最根本的就是加快政治改革步伐,真正实现法治,给农民以平等的公民权利,让人民掌握政府权力,让政府不敢滥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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