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侮辱罪还是寻衅滋事罪--给法庭一点建议
法庭要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公正审判,首先需要弄清楚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是否属实。
这是一桩历史公案
有朋友来信,要我谈谈看法《炎黄春秋》执行主编洪振快、编辑黄钟起诉梅新育、郭松民公开侮辱案。我查看了资料,觉得这本是一桩历史公案,此案能立案已经很蹊跷,这次决定开庭,法院遇到大麻烦了。
梅新育对《炎黄春秋》借发表《“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寻衅滋事,质疑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对已故的英雄攻击毁谤,表示强烈愤慨,指出干这种缺德事属于“狗娘养的”。《炎黄春秋》执行主编洪振快等认为“侮辱”了他们,去年,向法院提起起诉。丰台法院原定2014年6月3日下午开庭,后延期。最近法庭通知于本月12日开庭。
从情节上看,这是一桩民事纠纷,但是,从原告洪振快发微博“特作申明:一、此次起诉,原告为本人和编辑黄钟,不是《炎黄春秋》;二、起诉原因为梅、郭二人在微博上公开侮辱,为维护公民受到宪法、民法等保护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个人权利”看,他们是想作为刑事犯罪起诉,因为民事诉讼,法人是可以起诉的;也有这种可能,就是《炎黄春秋》不原意进入自找麻烦。
从过程看,法院在决定开庭后延期11个月又决定开庭审理,时间如此之长,无论案刑事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都超过了法律规定,其中是什么原因?特别是在社会舆论大力批判历史虚无主义时机,决定开庭审判这一历史公案,超出法院职能,太勉为其难,为什么?
要知道,梅新育、郭松民一句“狗娘养的”是否构成“侮辱罪”或民事侵权,关键在于《炎黄春秋》及洪振快等人,干的是不是人事。比如我们骂汪精卫是“狗汉奸”,或者说一个妓女是“娼妇”,这是讲了事实,而决不能说是“侮辱”。如此这样,法庭就摊上大事了。法庭必首先须判定,《炎黄春秋》及洪振快等人是、或者不是寻衅滋事,借所谓“考证”、“揭秘”等等曲笔手法,混淆事实,毁谤英雄形象。这是一件大麻烦事情。但是既然已经决定开庭了,而且是延期11个月之后决定的开庭,就不能敷衍了事,必须判明是《炎黄春秋》及洪振快等人混淆事实,毁谤英雄形象,还是梅新育、郭松民侮辱洪振快等人。
我想,法庭要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公正审判,首先需要弄清楚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是否属实。这件事不是法院审判法官、也不是原告被告说了能算的,也不是法官、原告、被告能够搞得清楚的事情,必须向知情人、历史研究的专家学者调查了解。第二,梅新育、郭松民的主观意愿很清楚,而要弄清楚《炎黄春秋》及洪振快等人写这些“考证”、“ 揭秘”的根据和动机,就需要调读《炎黄春秋》及洪振快等人过去发表过的东西,看他们的一贯作为。《炎黄春秋》发行的刊物摆在那里,洪振快据说出版有《爱国家不等于爱朝廷》《《南京条约》第一条写了什么?》《历史如何让亲美变成仇美》等著作。只有这样全面了解后,是梅新育、郭松民侮辱了洪振快等人,还是洪振快等人侮辱了共和国的建国英雄,“狗娘养的”这句话的性质,才能判明。
至于法庭如何判,是支持洪振快等人的诉讼,认定梅新育、郭松民侮辱了他们,还是认定洪振快等人寻衅滋事,想尽办法毁坏共产党形象,对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人已经形成的基本世界观、基本历史结论、国家观念、阶级观念、政治伦理,英雄形象进行了肆意歪曲和践踏,支持梅新育、郭松民的谴责,这是法官的职权,我相信在实行审判责任终身制的现在,法官会公正审判的。我们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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