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强拆致死,而是故意杀人
强拆不从,打之。打伤则伤,打死则亡。打是一定要打的,至于结果如何,那是天意。既不追求被打人死亡,也不避免被打人死亡,这种态度是对被侵害人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主观上属间接故意,罪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怎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故意伤害致死罪的行为人,对被侵害人死亡的态度,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其行为意图仅仅是伤害,对被侵害的死亡结果持反对态度,因此故意伤害致死与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是很明显的。
因强拆而殴人与普通斗殴也有很大不同。普通斗殴,你不服我,我不服你,于是便比划比划,双方实力对比通常差别不大,半斤八两,彼此彼此,因此也不会出现一边倒的情形,一方仅是打,而另一方仅是被打,并无还手之力。因强拆而殴人,情形则恰好相反。殴人者不仅人数远多于被殴者人数,且打手们也都是精挑细选出来的,个个身强力壮,事前往往还经过认真谋划,所以被殴者基本上是没有反抗能力的,幸运一点或机灵一点的,或许能选择逃跑,否则非死即重伤几乎是必然结果。
强拆或与强拆类似事件中,使用暴力之情形由来已久,但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很久很久以前,强拆之时,往往是来一群大沿帽,“咔嚓”往那一站,如果被拆迁人听话还则罢了,不然也是要动手的。现在不行了,时代在进步,法治、权利观念深入人心(据说),大沿帽一般不来了,叫都叫不来,换了不着制服却有制形的人。原来的人会声称他们是某某局或某某所的,现在一般是某某拆迁公司的。员工要留光头,小衣襟,短打扮,短装的扣子要敞开两个,袖子要挽起一半来,以便露出纹身,这是拆迁公司员工的制形。无论是打死还是打伤,均与某机关无涉,机关领导当然不会让他们去打人,更不会让他们把人打死。虽说是为了公共利益,拆迁是必须的,应当讲究方式方法,不能粗暴,要和谐拆迁,实在不行,非强制不可,那也一定要和谐强制拆迁。这是不是真的?不甚清楚,反正每次出了事,镜头前面那保养甚好的脸是这么说的。真也好,假也好,总之有制形的拆迁公司还是为建设法治国家立了大功的,毕竟打人伤人的已经不是大沿帽了,至少从表面上看是这样。
有人认为,有制形的拆迁公司员工个个都是心狠手辣的,这是一种误解。真正心狠手辣的人,不必着制形,何必这么招摇呢?之所以要有吓人的制形,主要是为了吓唬。被拆迁人虽然害怕,但一旦拆迁成功,自己不仅要失去遮风挡雨的地方,甚至可能连生计都成了问题,所以是怕无可怕。就算被打死吧,地方也不能挪,挪了的结果不见得比被打死好多少。吓唬是拆迁公司赖以吃饭的玩艺儿,如果这着不好使,他们可能就没饭吃了。没办法,便打死一两个,杀鸡骇猴。老大说,“兄弟,你放心好了,我不会亏待你的家人的,为了哥哥,干吧”。于是便出人命了。
强制拆迁,是一种强制。除了国家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或受国家机关委托的组织,没人有权对他人实施强制。以强制拆迁为使命的搬迁公司是怎么生出来的?打人、伤人、杀人等违法不说,仅仅由其来进行强制就违法。这个东西怎么能够存在呢?如果打人、伤人、杀人等行为,有关部门以不知为借口而推托责任,那么其实施强制的事情可是广泛存在的,怎么就不见有人出来放个屁呢?
拆迁公司工作模式就是这样,没有打、伤、杀,拆迁公司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因此,只要拆迁公司存在,强拆打人、伤人、杀人的事还会出。不仅会有打、伤、杀,而且这些兽行还必将以残忍的方式进行,别忘了,争强斗狠并不是他们的目的,他们需要的仅仅是恐吓,恐吓的唯一方式是残忍。
司法实践中,斗殴者致人伤害一般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般认定为故意杀人(间接故意),为何在强拆出人命时就改成了故意伤害致死?这很令人费解。对个案进行分析或许意义并不太大,但这已经不是个案了。强拆者与被拆迁者,谁更强大,这无需回答,如果我们的权力机关再去支持已经非常强悍的强拆者,那么被拆迁者真是没有活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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