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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泄者的“魅力”

2025-02-18 观点 评论 阅读

发泄者的“魅力”

——读《“古风”犹在》有感

杨景水

  从《徽风论坛》读到华东政法大学杨师群教授的博文《有同学告我是“反革命”》:“今天被领导叫去谈话,说有上《古代汉语》课的学生到公安局和市教委告了我,说我在上课时批评政府等内容,上面已立案侦查。真令我啼笑皆非:政法大学的学生居然还和文化大革命时的思路一样,为了告发老师为反革命,可以不择手段。可悲啊!……记得在上《古代汉语》课时,我当然会批判一些与课文有关的中国传统文化,在某些传统文化问题上如果与当今有一些关系的话,我也会联系当今和批评政府。记得下课时有二位女同学找我,愤慨地指责我怎么能批评中国文化!批评政府!甚至眼睛里已经含有泪水。这样热爱中国文化与中国政府的同学,我很敬佩,你们有这样的权利!但为什么我就没有批评中国文化和政府的权利呢?所以我告诉她们:我也有发表自己看法的权利,如果你们不愿意听我的课,以后不要选我的课就是了。不料,她们居然到上面去告我,甚至还添油加醋地加给我一些‘莫须有’的罪名。要知道,这种事情如果说它发生在清朝末年,可能还会有人相信;而要说它发生在民国初年的“五?四”时期,就不会有人相信了。你们知道那时候的青年,已经基本接受了“民主”、“自由”、“人权”的理念,所以一般不会发生这样的怪事了。而如今,却依然还会时常发生在21世纪的中国,并且就发生在中国的大学里,这就太让人匪夷所思了。想到最近中国的学校中发生的一系列怪事,我只有默默地为中国的社会和人民祈祷:什么时候中国社会才能走出愚昧?中国教育才能走上正轨?中国的学生才能比较正常的思维?”

  但杨教授并未明说他在课堂究竟讲了一些什么话,以致被两个学生去告发他“反革命”。如果杨教授以为自己理直气壮,为何不明说呢?想必他“联系当今和批评政府”的话已够尖锐,不便公开重复,并非真正理直气壮。笔者以为,杨教授固然有“批评政府的权利”,但“批评”的目的难道不是为了建议政府改进工作吗?借此机会说清楚,不是一举两得吗,何乐而不为呢?如果果真如此,杨教授的“权利”无可非议,但遗憾的是课堂不是提“建议”的场所,也达不到改进政府工作的目的,只能是恶意的发泄!除此又能作何解释呢?从“上面已立案侦查”看,学生的告发也不会是毫无价值的。请问杨教授,利用教书育人的讲台向学生们发泄不满,意欲何为呢?

  “想到最近中国的学校中发生的一系列怪事,我只有默默地为中国的社会和人民祈祷:什么时候中国社会才能走出愚昧?中国教育才能走上正轨?中国的学生才能比较正常的思维?”从杨师群这一个冒号、三个问号就可看出他够不够社会主义政法大学教授的素质了!

  然而,周英杰先生不分青红皂白,甚至连杨师群的大名都没搞清楚,就在《搜狐圈子》发表了《“文革遗风”今犹在》,并以《“古风”犹在》为题登上了《杂文报》(2009年1月13日文化沉思版)的大雅之堂。竟把两名女学生“下课时”当面对老师的“指责”,与“文革”年代“怂恿乃至强迫民众进行‘检举’、‘揭发’和‘告密’……‘学生检举老师’、‘妻子出卖丈夫’”混为一谈。杨教授的博文说得明明白白,是他对学生那一番驳斥在先,领导找他谈话在后,这充分证明了学生的行为是正大光明的,与“告密”不靠边儿。如果那两位学生反过来批评周先生诬陷,周先生将如何是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宪法赋予的权利老师和学生都有,但老师在讲台上的任务是讲课,而不是批评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教师应当履行的6条义务中也没有批评政府的条款。杨教授对政府有意见应当在适当场合、以有效方式提出。而两位学生向老师提出的质疑,无论时间、地点都是无可挑剔的。这和杨师群先生所说的“民主”、“自由”、“人权”没有抵触。

  然而,周英杰先生却很欣赏杨师群教授的发泄,而且为讽刺那两位女学生,除了使用“文革毒素”、“隔代遗传”的字眼,还和动物的性别联系在一起,本来是人,有尊严的人,却被贬为“更何况是万物之长的人呢?”这难道不是说,那两名学生还不如动物!更使人费解的是,周先生竟然用“中华儿女多奇志,不爱红装爱武装”来描述那两名学生,是赞美吗?还是对《为女民兵题照》这一光辉诗篇的恶搞?在没搞清事情原委的情况下,就力挺发泄者,可见,发泄者的“魅力”非同小可!

标签:学生   中国   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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