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纠错”何不当机立断?
今天各大网站都有一条相同的消息惹人注目,这就是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上的那则称“ 2001年6月13日 发布的《城市拆迁管理条例》有效”的回复。应该说,当一部法律条文尚未宣布废止之时,它一定是具有法律效应的,这是没有疑问的事情,依此判断,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上这则回复就是一条完全“合理合法”的答案,不该受到任何指责。但是事实告诉我们,问题并非如此简单,这一部《拆迁条例》早已被学术精英、草根百姓和媒体记者推上了“违宪”的被告席。2003年7月,杭州有116人联名上书至全国人大,要求对这一《条例》予以违宪审查;次年,湖南嘉禾拆迁案发生,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刊物《审判与法治》亦发表文章期待违宪审查,此后一段时间,多家媒体也都跟进报道,意欲推进违宪审查。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广纳善言设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至此,公民“违宪审查”的热望终于有了一个盼头,然而,审查迟迟没有音讯,“宣判”更是遥遥不见消息。
07年,一部以不动产权为核心的《物权法》通过,重庆“最牛钉子户”吴苹打着维护物权法的旗帜,在媒体和网民疾风暴雨式的民意轰炸下促成了拆迁史上“一个伟大的标志性事件”。但是,个案的胜利,丝毫未能改变中国式拆迁的现状。
四年之后的上一个月,一个叫唐福珍的普通女性,在又一次的暴力拆迁中,再次以自己生命的代价将这部“违宪违法”的《条例》推到了“全民审判”的风口浪尖。本月7日,北大法学院五名教授又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一份《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进行审查的建议》,建议立法机关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撤销这一条例或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修改。这一举动,不仅将全民的心声直接送达到了国家的最高决策机构,更使这场对《条例》予以违宪审查的全民愿景升格到了司法理性的层面而成为中国宪政制度上的又一标杆事件。此前也曾有媒体报道,国务院已在准备修改《拆迁条例》,目前已经组织了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林业局等相关部委局,再次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
这应该是一次国家纠错的艰难起步,我们没有理由怀疑结果不会光明。然而,中国大地上的拆迁,无时无刻不再进行,在一部不予废止的违宪《条例》的框罩下,中国式拆迁早已铸就了“暴力品格”。面对千万名为了一点私权不惜身家性命去护守的可怜拆迁户,谁也不敢保证在强大的公器威逼下唐福珍式的沉痛悲剧不再发生,因此,当务之急应该启用特殊程序,立即叫停这部违宪《条例》,以宪法和《物权法》的精神要义去指导当下的拆迁事务,而绝不该慢慢吞吞、以错当错,等到一切自然程序完毕才终止这叫国家蒙羞的偌大错误。
自我纠错又是我党的一贯作风。综观中国近代史,我们党之所以能在风雨飘摇内忧外患的历史状态中,领导工农取得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伟大胜利,关键是党能够在多次的左倾右倾错误中,乃至在党的生死存亡之秋,发挥“自我洁净”与“自我纠正”精神,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从失败走向胜利、从局部胜利走向全面胜利。
从这个角度看,国务院法制办那条“有效”的回复,无疑就属于知法犯法的违法之举,应该从根本上予以立即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之第七款已经赋予了全国人大这样的权力,“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为何不力除违法之法以先还天下之法,再行调研修订一部拆迁新法?不能再用“有效”二字去纵容违法了,这不仅寒了天下民心,也让国家形象遭遇了毁损,何不当机立断来一次大快人心的“国家纠错”呢?
条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