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魔术”看点之三:鬼子进村——改制企业腐败无人管,终将酿大祸(64)
看过老电影的都知道——鬼子进村,“悄悄的干活。”
本案被告也一样。前面说了: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此后,被告既未与原告续订劳动合同,又未依法书面通知原告终止劳动合同。
原告一直在公司原合同岗位工作至2009年10月。
在原告因被克扣工资提起诉讼后,被告却声称:根据“公司高层议事会”决议,被告已经于2009年5月将原告岗位调整到办事员岗位。所以被告给原告发4百元工资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总则 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本案中,被告既未将直接涉及原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本人。又未与原告协商一致。更未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送交原告一份。
稍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开会作出决议,要形成会议文件。
可被告召开“公司高层议事会”并作出会议决议后,居然没有形成会议决议文件。怡华公司一位科长的岗位变动都伴有相关文件存档。一位在任的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的岗位变动,却没有相关文件纪录,这不是太荒谬了吗?
如果被告自认为对原告的岗位调整合法合规,并付诸了实施,为什么不发文?
另一个常识是:工作人员变更岗位后,总要办理交接手续。然而被告至今未通知原告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既然原告岗位已经调整,怎能不办理交接手续,继续在公司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副总经理办公室工作至2009年10月?
接下来“司法魔术”看点是:魔术师如何让被告自说自话的岗位调整,由虚拟变为事实。
也就是要让被告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行为变得合法。
让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变成“不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采用书面形式,不必送交劳动者本人”。
简单地说,就是看魔术师如何让“鬼子进村”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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