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

新自由主义对斯密的重建及其实质

2025-02-14 观点 评论 阅读

新自由主义对斯密的重建及其实质

  哈耶克是坚定的反社会主义者,在他看来这种修正偏离了作为欧洲文明基础的基本观念,放弃了斯密路线,直接面对“极权主义”的威胁。他提醒欧洲不要忘记“奉行自由主义哲学之父辈的警告”,即社会主义意味着奴役,与自由、民主、法制根本不相容,只是个“伟大的乌托邦”。可是,哈氏对社会主义的责难完全违背了科学精神,充斥着随意、牵强和专断,显现出强烈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立场。他没有甄别空想社会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的区分,更利用人们对法西斯主义的恐惧与仇恨的心态,硬将法西斯主义与社会主义并入一体,所以,得不出,也不愿意得出客观的历史结论。还有,哈氏根本不了解“中国式的社会主义道路”,其结论用于中国更是谬误。

  本文受主题所限,不讨论哈耶克对社会主义的责难,而重点关心哈氏与斯密的血缘谱系及其后果,或者说,他和他代表的新自由主义为谁服务?谁是最大的获利者?

  在哈氏的思想中,“自由”、“民主”、“法制”、“效率”、“个人主义”是最基本的概念,本文试图加以讨论,以回答上述的问题。

  哈耶克用“个人主义”置换了“经济人”,力图表明前者与后者的利已主义与自私自利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基本特征是把个人当作人来尊重;在他自己的范围内承认他的看法和趣味是至高无上的,或者说人应该发展自已的天赋和爱好(“Freedom”和“liberty”),至少能尝试去创造自己的生活,有机会了解和选择不同的生活方式。但他又说:

  “我们不仅没有这样包罗万象的价值尺度,而且对任何有才智者而言,去理解竞取可用资源的不同人们的无穷无尽的不同需求,并一一定出轻重,将是不可能的。对我们的问题来说,任何人所关注的目标是否仅仅包括他自己的个人需求,还是包括他所亲近甚至疏远的伙伴的需求——就是说,就这些字眼的通常意义而言,他是一个利己主义者,还是一个利他主义者——是无足轻重的。十分重要的东西是这个基本事实,即任何人都只能考察有限的领域,认识有限需求的迫切性。无论他的兴趣以他本人的物质需求为中心,还是热衷于他所认识的每个人的福利,他所能关心的种种目标对于所有的人需求而言,仅仅是九牛一毛而已。

  这就是整个个人主义哲学所根据的基本事实。它并不像通常人们所断言的那样,假定人是或应该是利己的或自私的。它仅仅从这个毫无争议的事实出发,即我们想象力的限制,使我们只能我们的价值尺度中包含全社会需求的部分,而且严格地说,由于价值尺度仅能存在于个人头脑中,除了种种局部的价值尺度,没有任何别的东西存在,而这些价值尺度不可避免地有所不同并常常相互矛盾。由此,个人主义者得出结论说,在限定的范围内,应该允许个人遵循自己的而不是别人的价值和偏好,而且,在这些领域内,个人的目标体系应该至高无上而不屈从于他人的指令。就是这种对个人作为其目标的最终决断者的承认,对个人应尽可能以自己的意图支配自已的行动的信念,构成了个人主义立场的实质。”(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第五章 民主与计划 )

  哈耶克不仅暗示了利己是个人的最好选择,而且个人主义的基本立场“个人遵循自己的而不是别人的价值和偏好”,“个人的目标体系应该至高无上而不屈从于他人的指令”所产生的最终后果必然是自私自利的利己主义。至于“在限定的范围内”,是个十分模糊的界定,对于没有共同价值标准的个人主义来说,不仅无法把握,并且,终会让给至高无上的个人的目标体系。所以。哈氏的个人主义没有变更经济人的实质,只不过是对经济人的换壳上市。

哈耶克认为社会主义诉诸的“新自由”平均分配财富的理想(科学社会主义对财富分配的态度是平等),背驰了“奉行自由主义哲学之父辈”确立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权和国家保障财富的目的,针对这种颠覆,他构建了新自由主义的“自由”理念。

  在凯恩斯主义占据主流机构话语,经济领域被“计划”的背景下,哈耶克要重建自由的“秩序”:一个以“个人自由”为平台,与“力量或能力意义上的自由、政治自由和内在自由这三者状态”不能同等界定的个人主义的经济秩序。哈耶克认为,经济活动其实是对知识累积性增长的叙述。虽然,人们能够拥有“明确的知识”,但在事物“过程”中,人对知识始终有个不可避免的无知状态,不“知道文明功用或其生生不息之存续所依凭的所有基础性条件”,不可能如唯智主义视人的理性为某种外在于自然的东西,人已然拥有了一种构设文明的心智能力、从而应当按其设计创造文明的整个观念。相反,“人之心智的发展乃文明发展的一部分;恰恰是特定时期的文明状态决定着人之目标及价值的范围和可能性。人的心智决不能预见其自身的发展。虽说我们必须不断努力去实现我们当下的目标,但我们仍须给新的经验和未来的事件留出空间,以决定我们当下的目标中何者将予以实现。”社会发展的“结果”,不是计划的产品,而是自生自发力量偶然达致,这样,只有通过对自由哲学之基本原则的综合性重述来解决自由社会中那些与经济政策相关的原则,回归“非人格的社会进程”,反对其他一些因认为其特殊知识未得到足够重视而欲求控制权的“专家的抱负”。另外,即使明确的知识也仅是个人的知识,它的总和无法整合为整体的社会知识,这种所有个人的知识是以分散的、不完全的、有时甚至是彼此冲突的信念的形式散存于个人之间的。由此,自由就是必须的:

  “主张个人自由的依据,主要在于承认所有的人对于实现其目的及福利所赖以为基础的众多因素,都存有不可避免的无知(inevitable ignorance)。

  如果存在着无所不知的人,如果我们不仅能知道所有影响实现我们当下的希望的因素,而且还能够知道所有影响实现我们未来需求和欲望的因素,那么主张自由亦就无甚意义了。当然从反面来看,个人的自由亦会使完全的预见成为不可能。但是,为了给不可预见的和不可预测的事象提供发展空间,自由乃是必不可少的;我们之所以需要自由,乃是因为我们经由学习而知道,我们可以从中期望获致实现我们诸多目标的机会。正是因为每个个人知之甚少,而且也因为我们甚少知道我们当中何者知道得最多,我们才相信,众多人士经由独立的和竞争的努力,能促使那些我们见到便会需要的东西的出现。”

  “文明的发展,甚至维系,都取决于我们是否能为未知之事象(或偶然之事象)的发展提供最多的机会。这些未知之事象或偶然之事象,是在个人将其所获致的知识与态度进行组合、将技巧与习惯进行组合的过程中发生的,而且也是在有能力的人士遭遇他们有相应知识去应对的特定环境时发生的。正是我们对如此之多的东西都处于必然无知的状态之中,才决定了我们必须在很大程度上去面对或然之事(probabilities)和机遇。”(哈耶克:《自由原理的秩序》)

  贯穿哈耶克“自由”的中心线索是“增进自由的所有制度都是适应无知这个基本事实的产物,这种适应旨在应对机遇和或然之事象,而非确然之事。”“我们对自由的坚信,并不是以我们可以预见其在特定情势中的结果为依据的,而是以这样一个信念为基础的,即从总体观之,自由将释放出更多的力量,而其所达致的结果一定是利大于弊。”哈耶克所采用的自由的含义,“恰似该词的原始意义”,即:

  “对一种人的状态(condition)的探究;在此状态中,一些人对另一些人所施以的强制(coercion),在社会中被减至最小可能之限度。……我们将把此一状态称之为自由(liberty or freedom)的状态。”

  “自由意味着始终存在着一个人按其自己的决定和计划行事的可能性;此一状态与一人必须屈从于另一人的意志(他凭藉专断决定可以强制他人以某种具体方式作为或不作为)的状态适成对照。经常用以描述这种自由状态的古老的说法,因而亦就是“独立于他人的专断意志”(independence of the arbitrary Will of an other)。

  有多少行动途径可供一人选择的问题,固然很重要,但是,它却与下述问题不同:个人在多大程度上能按他自己的计划和意图行事,他的行动模式在多大程度上出于自己的构设,亦即指向他一贯努力追求的目的,而非指向他人为使他做他们想让他做的事而创设的必要境况。个人是否自由,并不取决于他可选择的范围大小,而取决于他能否期望按其现有的意图形成自己的行动途径,或者取决于他人是否有权力操纵各种条件以使他按照他人的意志而非行动者本人的意志行事。因此,自由预设了个人具有某种确获保障的私域(some assured private sphere),亦预设了他的生活环境中存有一系列情势是他人所不能干涉的。”

  “所谓自由行动(free action),乃指一人依据其自己的知识所确定的手段而追求其自己的目标,因此,这种自由行动所必须赖以为基础的各种基本依据(data),是不能由他人依其意志所型构的。这种自由行动还预设了一个众所周知的领域(a known sphere)的存在,在这一领域中,他人不能对其间的那些情境加以安排,亦不能迫使行动者按他们所规定的选择行事。”(哈耶克:《自由原理的秩序》)

斯密诉求自由的路径是私有制的产品经济人,哈耶克则诉求于“知识”。 虽然,哈耶克对需求自由的依据及含义的陈述回避了经济人,而且,还将经济人的概念归属于唯理主义传统,与他坚守的进化传统相对立,但是,透过其“确获保障的私域”、“他人所不能干涉”的规定,说明了他的“自由”的根依然坚固地生长在“唯有”私有制的土壤里,另外,哈耶克证明人没有“完全知识”的宗旨仅仅是说明计划实为乌托邦的设计,所以,必须完全的反“计划”。这二者的结合,表明他的“自由”与经济人的自由放任没有多大的差别,两者都会引发相同的结果。这一结论,还可以从对他对自由的陈述的进一步考察中得到相应的核实。

  哈耶克将他的“自由”与“力量或能力意义上的自由”、“政治自由”和“内在自由”区别开来的目的是很明确的。一方面,表明了经济领域的自由是一种“个人自由”,绝不是“政治自由”中的“集体自由”,这就预设了斯密的个人私利打算的放任。一方面拒绝了力量或能力意义上的自由“不可避免地会导向把自由视为财富(wealth);而且它还可以使人们利用‘自由’这一术语所具有的一切号召力以支持那种重新分配财富的要求”的自由,要人们认同既有的财富地图,以维护斯密自然的分配秩序。另外,自由不是善的代名词,它容许“一切弊端或恶行”的存在。“所谓自由,亦可以意指有饥饿的自由,有犯重大错误的自由,或有冒生命危险的自由。”如果容许有饥饿的自由,同理也就意味着有制造饥饿的自由。这样,自由就被消解了道德价值的评判,为私利打算的唯我所欲清除了道德障碍。

  对哈耶克而言,让生产资料占有者自由分配是经济持续增长的动力,所以,最好自由也只是少数人的权利,一旦自由成为多数人的“那么我们就势必会创设出一个以不自由为特征的停滞社会”。 “只赋予那种为所有的人都能实施的自由,实际上乃是对自由功能的根本误解。百万人中仅有一人所能使用的自由对社会的重要性以及对大多数人的助益,可能要超过人人都可以使用的自由。”(哈耶克:《自由原理的秩序》第一部分自由的价值 第二章 自由文明的创造力) 因此,必须实施“自由的助益”的分配游戏——不自由的大多数人从少数自由人中获取大量助益:“少数人先行获致新知识并先行获享由此种新知识产生的助益。”因为,“新的可能性”,不可能“在一开始便是可由社会成员通过刻意安排而为众人分享的社会共有物(a common possession)”“只有经过使少数人的成就逐渐为多数人所接受和分享这一缓慢和渐进的过程,方能成为共有物。……或者说,必须经过调适、选择、组合、及改进的长期进程”。这种分配游戏取决于物质资源始终处于稀缺状况,许多物品大约要在“20年或50年”后才能“为贫穷者所享用。”(哈耶克:《自由原理的秩序》第一部分自由的价值 第三章 进步的常识 )

  因此,社会分层需要收入上的金字塔,社会进步需要以不平等为代价,“高速率推进的进步,不可能以一种齐头并进的平均发展的方式加以实现,而必须以一些人先发展,另一些人继而跟进的梯队发展方式(echelon fashion)来加以实现。”这种“先行致富”的不平等实现了经济的迅速发展,“在进步的任一阶段,富有者都是通过尝试贫困者尚无力企及的新的生活方式而为一个社会的进步做出其不可或缺的贡献的”。这样,社会就没有理由以不平等为借口反对个人自由,用武断的意志来决定富有者个人的境况,根据权力者个人意志将某种特权授予贫困者或弱势者。“因此,对于采用凭空设计的再分配的方式来减少不平等和消除贫困……,将贫富者在进步过程中的地位拉平的作法,……会延缓整体的发展速度,……无疑是使一个社会处于静止且不发展之状态的最为有效的手段,或者只允许最富成就者享有略高于平均数的标准,无疑亦是延缓进步速度的最为有效的手段。”(哈耶克:《自由原理的秩序》第一部分自由的价值 第三章 进步的常识)

  显然,在哈耶克的自由设计里,社会进步的最大目标应是有效率地增长经济,以永远满足富有者,即资本占有者和所谓“新知识”占有者在社会进步的每一阶段都先行致富并占据大量财富。在资源稀缺的规律下,将贫富者的地位拉平会导致李嘉图曾警告的所有人的贫困,社会最好的选择是遵循“自然法则”,按照自由的助益,在“效率”的经济规律下,维护社会分层的状态——少数人的富有和多数人的贫困及弱势,支持金字塔式的梯形分配。至于“另一些人继而跟进的梯队发展方式”,在富有者“个人自由”的私欲游戏中几乎为一种神话,即使有所兑现,也要“取决”于富有者个人自由的意愿,并且也只能“一些人”,而多数“下等阶级人民”的贫困和弱势则被允许存在于自由里,即所谓“饥饿的自由”。可见,哈耶克的自由实为富有者的需要和享受的自由,对多数人意味着奴役。允许贫困者的存在,为富有者在“效率”的名义下破坏“合乎人性的对待”原则预设了特权,所以,哈耶克的自由概念存在着反人权倾向。

  关于自由只是少数人奢侈品这点,还可以根据个人主义对“平等”的态度进一步考察。个人主义认同的是“形式上的平等”,而反对“使他们平等”的内容上的平等,强调在前者的样态下“使每个人各得其所。”这事实上描述了一种“主仆”关系,在身份确定的前提下,主人可以用平等的“态度”对待仆人,但不能用“拉平”身份——平等分配的办法达至平等。“在这个世界上,平等地待人和试图使他们平等这两者之间的差别总是存在。前者是一个自由社会的前提条件,而后者则象D.托克维尔描述的那样,意味着‘一种新的奴役形式’”。“我们必须面对这样的事实,即:保持个人的自由与充分满足我们关于分配的公平观之间是不相容的。”(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第一章个人主义:真与伪)

  哈耶克还毫无顾忌地把他陈述的自由视作“最高原则”:

  “自由是一种体系,在此一体系中,所有政府行动都受原则的指导;但除此之外,自由还是一种理想,此一理想如果本身不被作为一种支配所有具体立法法规的最高原则来接受,就不能得到维续。如果不把这一基本规则作为一种不会对物质利益做任何妥协的终极理想而予以严格的遵守——这样一种理想,即使在某种短暂的紧急状态中而不得不遭暂时的侵损,也必须构成所有恒久性制度安排的基础——那么自由就几乎肯定会一点一点地蒙遭摧毁。……因此,如果自由不被视作最高原则,那么自由社会所提供的种种允诺,就必定会因其性质的缘故而被证明为致命的弱弊,并使自由渐渐丢失。”(《自由秩序的原理》第一部分自由的价值 第四章 自由、理性和传统)

  不仅“政府”,而且“立法法规”、“所有恒久性制度安排”都受制于自由,这样,自由就作为“最高原则”而上升为国家意识形态和国家意志,资本主义国家机器的性质就在这里被定性。

承认和遵循“价值等级序列”是哈耶克自由观又一个重点,其用心是要摆脱对“必然会只追求他的自私(selfish)的目的”的指责,为个人自由涂上一点利他的色彩:

  “然而我们需要指出的是,追求一个人自己的目的的自由,不仅对利己主义者(egotist)极为重要,而且就是对最利他的人士(altruistic person)也极为重要,这是因为在利他者的价值等级序列(scale of values)中,他人的需求只是占据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高位而已。人们将他人的幸福视作自己的主要目的,乃是一种人之常情(可能妇女尤重),也是人之幸福的主要条件之一。视他人的幸福为自己的主要目的,是我们所面对的正当选择的一部分,通常也是人们期望我们做出的抉择。就这个方面而言,从一般观点来看,我们应当把我们家庭成员的幸福视作自己的主要目的。但是,我们也常常通过将他人结为自己的朋友、将他们的目的视为我们自己的目的,来表明我们对他们的欣赏和承认。把一些人(即其需求被我们视为我们自己的关注者)择为我们的合作者和好朋友,乃是自由的一个核心部分,亦是自由社会中道德观念的一个核心部分。

  然而,泛利他主义(general altruism),则是一毫无意义的观念,因为任何人都不可能以如此这般空泛的方式而有效地关注他人。我们所能承担的责任,必须始终是具体的,而且我们的责任也只能指向那些我们知道其具体情况的人和那些我们所拥有的选择或特殊条件已与其勾连在一起的人。一个人自行决定什么样的需求或谁的需求在他看来最为重要,乃是一个自由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一。”(哈耶克:《自由原理的秩序》第一部分自由的价值第五章 责任与自由 )

  可是须注意,“家庭成员”、“知道其具体情况的人和那些我们所拥有的选择或特殊条件已与其勾连在一起的人”,这些限制术语,也只是斯密人类天性次序的稍加延伸,仅指涉有同等利益的富有者和新知识占有者,这就是哈耶克“利他”的具体内涵。

  现在,可以让哈耶克说出自由的服务对象是谁,或者说自由的本质是什么了:

  “只要财产分散在许多所有者当中,他们之中的任何独立行动的人,都没有特权来决定某某人的收入和地位——没有人会依赖于一个所有者,除非他能够给前者以更优厚的条件。”

  “我们这一代已经忘了的是:私有制是自由的最重要的保障,这不单是对有产者,而且对无产者也是一样。只是由于生产资料掌握在许多个独立行动的人的手里,才没有人有控制我们的全权,我们才能够以个人的身份来决定我们要做的事情。如果所有生生产资料部落到一个人手里,不管它在名义上是属于整个‘社会’的,还是属于独裁者的,谁行使这个管理权,谁就有全权控制我们。”(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第八章 谁战胜谁 )

  正如毛泽东指出“世界上只有具体的自由,具体的民主,没有抽象的自由,抽象的民主。……有了剥削阶级剥削劳动人民的自由,就没有劳动人民不受剥削的自由。”(《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

法律框架

  哈耶克讨论法律的切入点是自由,这体现了他必须把自由作为“支配所有具体立法法规的最高原则来接受”的宗旨。由于其自由主要为富有者和新知识者所有和享受,在这种样态下受自由支配的法律也势必成为为少数人服务的工具。关于这点,斯密有着直接的暗示,即在私有制社会,财产的贫富分配会带来法律的不公正:

  “就保障财产的安全说,民政组织的建立,实际就是保护富者来抵抗贫者,或者说,保护有产者来抵抗无产者。”

  “从来立法当局在规定雇主及雇工关系时,总是以雇主为顾问。所以,法规对劳动者有利的,总是正当而公平,但对雇主有利的,往往却是不正当不公平。例如,命令某些不同行业雇主须以货币而不得以货物支给工资的法律,是完全正当而公平的。雇主们并不因此而有什么实际上的困难。所要求于他们的,只是把他们一向想采用而实际上不常采用的货物支付法,改为货币支付法。这种法律当然对劳动者有利,但乔治三世第八年的法令,却有利于雇主。当履主企图减低劳动工资而互相联合时,他们通常是缔结一种秘密的同盟或协定,相约不得支给定额以上的工资,违者惩处。如果劳动者也成立一种对抗的结合,约定不许接受定额以下的工资,违者惩处,法律就将严厉地制裁劳动者。法律果是公平,就得以对付劳动者的办法,对付雇主。但乔治三世第八年的法令却用法律实施了雇主们有时企图通过这种结合来规定的规章。劳动者常常抱怨这法律,说这法律把最有能力和最勤勉的劳动者和普通劳动者同样看待,这种抱怨似乎是完全有根据的。(斯密《国富论》第十章 论工资与利润随劳动与资本用途的不同而不同 )

  从资本主义法律起源之一,即承认和保护私有财产的契约和自由主义的“硬核”来看,资本主义法律(特别是政治和经济层面上的法律),首要的是保护私有制、财产的分配方式及在这种分配方式下的私人占有财产的等级序列(当然本文并不否认资本主义法律的积极作用)。哈耶克不是要减轻和缩小这种“法律的目的”所引起的法律的不正义,相反,他支持或扩大了不正义。

  自由是各种“竞争力量”不可或缺的工具,为了让只有在这种自由事态下竞争能有益地运行,就“需要一种精心想出的法律框架。”这样,法律就成了具有竞争力量的资本家的游戏规则,服务于自由竞争,其功能是:1)在自由竞争中“使我们的活动在没有当局的强制和武断的干预时能相互协调”;2)“免除了对‘有意识的社会控制’的需要”;3)保护这样的事态“市场上各方必须应该自由地按照他们能找到交易伙伴的价格进行买卖,任何人必须应该自由地生产、出售和买进任何有可能生产和出售的东西。进入各种贸易的通道也必须在平等的条件下向所有人开放”。 4)“对适用于不同事物的财产权的明确限定。”哈耶克特别强调:“法律必须不能容忍任何个人或集团通过公开或隐秘的力量限制这些通道。任何控制某些商品的价格或数量的企图,都会使竞争失去它有效地协调个人努力的力量”,“一个有效的竞争制度和其它制度一样,需要一种明智规划的并不断加以调节的法律框架。甚至它适当发挥作用所必须的最根本的前提,即防止欺诈和诡骗(包括利用无知)”( 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 第三章 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

由于自由的主体是富有者和新知识者,那么,受自由一系列原则体系支配的法律也必然接受这个自由主体——在经济活动中表现为各个竞争力量的共同意志:在保障既得利益同时,确保获得更大私利的经济活动的有益运行。如,1)在竞争力量之间规定相互承担的平等的责任和义务;2)在“雇主”与“雇工”之间规定“自由的助益”次序。对于1),是假设在一种完全竞争状态下的可欲,因为完全竞争并不存在,竞争力量间的平等也只是理想之物。相反,市场的话语权往往被大资本或垄断操纵(如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国际垄断资本),这种情形下,法律很可能演绎为强权的话语机构。另外,哈耶克似乎不主张让事态放任自流,但他的“只要能创造出有效的竞争,这就是再好不过的指导个人努力的方法”的理念,又无法避免事态放任自流。因为,对个人自由来说不存在对“有效”的共同一致的评价标准,按照自由至高无上的原则,每个个人都会从自利的打算判断“有效”,换句话说,哈耶克的新自由主义仅把“竞争用作社会组织的原则”的设计不可能消除自由放任,事实上,由于哈耶克固执地解构“计划”,他成了自由放任的支持者。对于2),当法律明确界定了财产权,就必然提供支持和保护以财产权为核心的分配制度的法律条文,如此,自由的助益所产生的贫富两极被合法化,“雇工”平等分配的诉求反而违背了法律。

个人主义

  哈耶克个人主义立场直接源于斯密“人类天性次序”的假定,他称之为“真正的、反理性的个人主义”。在重建斯密个人主义内核的过程中,哈耶克就是要用一种新的词语确定“个人目的至高无上的自主领域”(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他主要做了三件事。

  1)建构与社会主义对立的个人主义。哈耶克认为主要以笛卡尔、卢梭为代表的假的、理性的个人主义“总是有演变成为个人主义的敌人——社会主义或集体主义的倾向。……或许必须视作与某些彻底集体主义理论一样重要的,也被看成现代社会主义的一个源泉。”

  假的、理性的个人主义假定每个人都是完全均等地拥有理性,并且人类取得的成就都直接是个人理性控制的结果。如果这个结论成立,那么必然推导出“社会设计的理论”:即人类理性可以指导或控制社会过程,并能够发现和遵循规律为人类目标服务,这样,“设计”或“计划”就成了不可或缺的工具,会直接导致社会主义。对此,哈耶克的反驳建立在他的“自由”概念的基础上。人既是十分缺乏理性,又是容易犯错误的生物,因此,社会过程中有许多“理性不及”的领域,绝大部分结果匀出自“偶然”,“精心设计”不仅不可能,而且根本不需要,相反,必须承认“自由人的自发联合所制造的事物”才是“我们理解经济生活而且也是我们理解绝大多数真正社会现象的基础。”

  2)重新解释斯密的个人主义。哈耶克认为把斯密的个人主义理解成“以孤立的或自足的个人的存在为先决条件(或把其观点建立在该假设基础之上)”,是“最愚蠢的一般误解”。由于这个误解“人们”便将一个与自私自利几乎同义的经济人的假设强加给了“亚当·斯密及其信徒们”,其实,斯密的本意是具有懒惰、目光短浅、恣意挥霍本性的人,“只有通过环境的力量才能迫使人经济地或谨慎地调整其手段来实现其目标”,或者说“ 应该允许人们按照他们认为理想的方向去努力。”但哈耶克这种解释即含混也没有力量,他忽视了经济人恰是对斯密“自利的打算”及“人类天性次序”所陈述的“唯一由他们个人需要或自我利益指导”的心理和行为的概括。

  3)把斯密自利打算中的唯一的自我扩大为“包括了他们的家庭和朋友”的“自我”,以此证明个人主义同“鼓励人们自私”并无关联。但是,这种扩大没有实际的意义。“他们的家庭”也还是自利打算的他们的“自我”家庭的成员,属于“人类天性次序”所关注的第二次序,仍然为自私的范畴。至于“朋友”,一定是市场中另一些自利打算的人,他们肯定会以相互的作用结成利益关系,用“交易的通义”规则完成自利打算的游戏。至于哈耶克提到的“已包括了人们实际所关心的一切事情”这句话则十分模糊,如果硬要把它与多数人的利益或社会利益连接,那么一只看不见的手就无法解释了。

  哈耶克也想给市场运行过程或目标加入一些利他的目的,但是,因为利他主义会引发集体主义和对财富的平等分配要求,所以,在哈耶克视或里利他主义只能充当边缘角色,并且还须用自由的助益加以规范。可以这样定性,个人主义就意味着利己主义,这点,哈耶克已经意识到,尽管他千方百计地用理论模型解构个人主义中的自私自利,可是,在实践和经验的境遇,个人主义都不同程度的相似于自私自利。这样,他又告诉人们不要纠缠自私自利,应用自由的原则考察个人主义者的行为,换言之,只要是自由的,自私自利就不应当受到责备:

  “不管一个人是完全自私的、还是最善良的利他主义者,他实际上能够关心的人类需要在整个社会成员的所有需要中只占极其微小的一部分。因此,真正的问题不在于人类是否(或应该是)由自私的动机所左右,而在于我们能否让他按照他所知道的和关心的那些眼前的结果来指导自己的活动,或者能否使他去做看来适宜于那些被假定对这些活动的整个社会意义有比较全面认识的其他人的事情。”(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第一章个人主义:真与伪)

  哈耶克接着又说:

  “基督教的传统认为,在伦理问题上,如果人类的行为要取得任何价值,那么,他一定要有顺其意愿的自由。根据这种可接受的观点,经济学家们进一步认为,人还应该自由地使用他的知识和技能。如果他打算尽其所能为社会的共同目标作出重大的贡献,我们必须允许他按照他自己所知道的和所关心的具体事情去行动。人类的主要问题是,这些有限的关心(事实上它的确决定了人们的行动,)是怎样能够产生有效的刺激以使他们自愿尽其所能为那些他们不了解的需要作出贡献。起初,经济学家们认为发展完善的市场是一种使得人们加入比他们所理解的更为广泛深入的一种过程的有效方式,正是通过市场才使得他们能够“与自己毫不相干”的目标贡献力量。”(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第一章个人主义:真与伪)

  这段话除了在自利打算的目的中用“如果”加入了一个并不确定的“社会的共同目标”外,与斯密叙述一只看不见的手的语义基本一致。这种个人目的至高无上的自主领域的个人主义最终回归了斯密的逻辑。

民主

  哈耶克说:“真正的个人主义不仅相信民主,而且还坚持认为民主的思想来源于个人主义的基本原则。”(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第一章个人主义:真与伪)民主的这个定性表明,民主不仅接受个人主义的一系列原则体系的节制,还必须受制于自由至上的最高原则的规范。在这里,自由至上的最高原则表现在必须维护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度:

  “自由主义信条的最大优点,就是把那些有必要达成一致的问题的范围,减少到一个自由人社会中可能存在一致的问题的范围。现在人们常常说,民主不会容忍“资本主义”。倘若此处“资本主义”意味着以自由处置私有财产为基础的一个竞争体制的话,那么,认识到只有在这种制度下民主才有可能,是极其重要的。当这个制度由一个集体主义信条支配时,民主不可避免地将自行毁灭。”(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第五章 民主与计划)

所以:

 “民主……它并非是为了一个良好的公共管理才被需要,而是为了保障对市民社会和私人生活的最高目标的追求。民主本质上是一种手段,一种保障国内安定和个人自由的实用手段。它本身绝不是一贯正确和可靠无疑的。……但是,只要民主不再是个人自由的保障的话,那么它也可能以某种形式依然存在于极权主义政体之下。”(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第五章 民主与计划)

  应该指出的是,“私有财产”这个术语属于“经济活动”的范畴,因此,它指涉的对象是“富有者的”。正因为如此,哈耶克特别强调民主应当成为保障极少数人利益的手段或工具,如果相反,就会出现大多数人对极少数人的强制:即广大劳动者通过民主程序要求平等分配财富的事态。

  哈耶克还引用了阿克顿勋爵的原话:“真正的民主原则是,谁也没有权力来支配人民”。 (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第五章 民主与计划)1)“谁也没有权力”,试图对政府权力和富者之间权力的限制。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是私有财产者集体的私利打算,然而,富者(集团)之间的权力基本上是按照弱肉强食和强者意愿的游戏规则的,所谓限制也须受自由的支配,这里凸现了民主更为强者提供话语权的倾向,所以,垄断是避免不了的。而且,哈耶克等新自由主义者也十分支持大垄断集团,这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显现得最充分。2)“人民”这个概念,并没有包括所有的阶级和阶层,它仅指涉“上等人民”或“富有者”,所以,这句话应当理解为真正的民主原则是:谁也没有权力来支配上等人民(富有者),或者说,上等人民的自由愿望将不受任何束缚。从这个角度讲,即使法律也只能维护形式上的平等,而决不能制定“使他们平等”的条款,这是个人主义民主观的又一个“非常必要的条件”,“决不能为了满足我们的公平意识和妒忌心理而牺牲掉这样的条件。”(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第五章 民主与计划)

通过上述讨论可以结论,哈耶克的“自由”、“个人主义”、“法律”、“民主”等概念的叙述旨在诉求一个目标:权力转移。既然,生产资料掌握在许多个独立行动的人的手里,那么,“一个所有者”(国家)的权力也应该“分散”,这样“才没有人有控制我们的全权”,如果“所有生产资料部落到一个人手里,……谁行使这个管理权,谁就有全权控制我们。”(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第八章 谁战胜谁 )在私有制和自由互为因果的时空关系过程中,哈耶克假设了谁占有生产资料谁就应该占据控制权,这样,资本家获得了充分的个人主义的自由,却对他所行使管理权境域的使用生产资料的“下等人民”进行着“强制”、“专制”般的“奴役”。

(本文接《对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的修正:增添社会主义因素》)

标签:自由   我们   个人主义

条留言  

给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