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究竟在保护谁?——兼论法治与人治
三十年前,有人将文化大革命视为大动乱大浩劫,并将其发生的原因归结为“人治”,因此针对性地提出要健全法律,实行“法治”。于是,我们的全国人大一面呼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口号,一面拜欧美国家为祖宗,依葫芦画瓢,立了一部又一部的法,整日忙了个不亦乐乎,幻想着依靠这几根救命稻草国家就能实现一劳永逸,安享太平。
但是,我们知道,从绝对意义上讲,“法”是无论如何也治不了“人”的,只有“人”才能治得了“人”!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法律本是一堆机械的条文,离开了人,不过一纸空文而已,说白了法是死的,而人是活的,一个死的东西怎么治得了活的人呢?
制定法律的是人,使用法律的也是人,使用法律、制定法律的是什么人,这法律也必然代表什么人的利益!因为人是有阶级区分的,所以法律也是有其阶级属性的。
首先,我们从法律的制定方面做一下分析:
比如说封建社会的法律,因为它是由封建专制机构制定的,所以它的法律和礼仪制度就集中体现了封建等级特权思想,尽管中国古代也有“王子犯罪与庶民同罪”的提法,而且也有几个口碑不错、刚正不阿的清官,如包文正、海瑞、于成龙等。但是从曹操的“割发代首”事件就可以看出封建社会法律的欺骗性!包公、海瑞等的青天大老爷形象只可能演绎和生动于老百姓的戏文当中,在现实生活中全然不是那么一回事。它所折射出的只是老百姓一厢情愿的良好心愿,或者说它只是老百姓一种心理上的安慰和寄托而已!历史上那位真实的包文正,我想即使他再胆大,也绝对不会糊涂到整天拿着三把铡刀到处去乱捅马蜂窝的地步,特别是其中有两把铡刀是竟然是专门针对王公大臣及皇子王孙的,仅凭这这一点,我们就明白那是唬人的,或者说是用来给自己装点门面的!
同样,在资本主义社会,立法者当然是资产阶级及其代表,由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必然是站在资产阶级立场上,保护资本家的私有财产,确认资本家榨取工人剩余劳动价值的合法性,维护其对无产阶级的反动统治!
而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无产阶级翻身做了主人,由无产阶级制定的法律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剥削,否定了封建等级特权,从而最大限度地彰显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思想。
其次,我们再从法律的使用和执行方面剖析一番:
关于法律的使用问题,我虽然不是一个法律学者,但是我知道法律只是机械死板的书面条文,在法律的使用方面,执法人常常拥有非常大的主动性和随意性,如果使用法律的人缺乏公平正义的道德约束,那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据我个人的观察和了解,与过去比较,我国现在的法律条文不可谓不多,不可谓不细,但是常常会出现一些漏网之鱼,而且为数还不在少数。比如 “李庄”们就是一帮专门利用法律漏洞来“捞人” 的职业高手,当“李庄”在重庆向北京的同行打电话介绍“每捞一个150万”行情时,不知怎的,我就联想到网上曾经流传过的一张图片:一位拾荒者发现目标后用BB机传呼同伴时脸上充满着与李庄同样的惊喜。
据悉香港以前有个黑老大叫“张子强”的,以绑架和抢劫为职业,做了许多惊天大案,虽然屡屡被抓,但是常常因为证据不足也屡屡被放。我们常常能够在影视上看到香港庭审的场面,有经验的律师常常能够巧舌如簧,使罪犯逃脱罪责,而明明无辜的好人却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有口莫辩,锒铛入狱,每逢看到此情此景,总让人恨的牙根痒痒。
再比如我们大陆,这些年今天出台一部这个法,明天又出台一部那个法,法律条文多得可以办一个大型图书馆了,但我们的社会秩序却似乎越来越乱,大案要案直线上升,治安状况混乱不堪,特别是对政府部门或政府官员的犯罪几乎没有什么有效的控制措施。
前一段时间有个打工仔许霆在取钱的时候,因为银行的取钱机出了问题,结果在取钱机的诱导下,他成功提取了17多万元。他的这个举动,因为没有盗窃的预谋和动机,应该属于恶意提款,但我们国家那么多的法律条文竟然至今还没有对恶意提款的行为作出具体解释,既然法无明文,就不应该乱套别的法律概念,可是我们的法官们大概因为许霆仅仅是个普通打工仔而对方又是财大气粗的大银行的缘故吧,非要判他个无期!
再看看那些大肆侵吞国有资产的官员们,他们贪污的公款动则百万千万,甚至超过亿元,如陈绍基、孙善武、叶树养、黄瑶等,皆涉嫌巨额受贿,比许霆的17万不知道要多多少倍,那么他们应该判是多少年呢?据我们对往昔贪官案情的了解,陈希同是16年,陈良宇是18年,基本少有无期与死刑的。而且贪官们在狱中的生活与普通囚犯是有着天壤之别的!据说,他们有带卫生间的单间牢房,可以看报纸,看内容受限的电视,还可读书、写材料,牢房配有写字台和洗衣机,可以仍穿笔挺的西装而不穿囚服!甚至海南省临高县有两名领导干部,因犯贪污、受贿罪被法院判刑后,仍保留“铁饭碗”,工资照领,而当地纪委竟声称优待犯罪官员是人性化处理!
可见法律的尺度在法律丈量者的手里是有很大的伸缩性的,法官在判案过程当中可以人为地将“误差”拉到让人难以想象的地步,对待犯罪的官员和普通人员,他们分明在使用着两把不同的尺子!
最近一段时间,屡屡不断出现并不断升级的警民冲突,更为此提供了一个有力的佐证:
2009年11月13日,成都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的唐福珍高估了现场官员的人性,以及为政能力,为抵抗政府暴力拆迁而自焚于自家楼顶,然而她的行为却被成都官方认定为暴力抗法。
今年1月12日下午,在贵州安顺市关岭县坡贡镇,两位农民明明被警察恶意开枪打死,警方却先发制人,恶人先告状,一口咬定两农民是袭警夺枪,但是在新闻发布会上因为不能自圆其说,在记者轮番“轰炸”下只好灰溜溜收场。
今年1月7日,江苏邳州市河湾村,200多名男子手持棍棒、砍刀,欲强行征用该村耕地,与前来护地的百余村民发生冲突,农民李冬冬被打死,当地政府曾动用防暴警察抢尸,后来在中央领导的亲自过问下,才被赔付了50万,但却没有传来哪怕是一个有关抢尸的警察以及支使警察抢尸的“大员”被追究的消息!
今年1月19日,广东清远市阳山县村民与警方发生冲突,警方两辆车被村民所投掷的燃烧弹烧毁。此次事件仍然存在着两个版本:据阳山县政府23日通报,警方接到村民家中藏有违禁物品的举报,在对其进行检查过程中,遭遇村民反抗,因此将“1·19”事件定性为妨碍执行公务;村民们则称,县政府和警察想要强拆房屋,他们为了抗拒强拆,被迫自制汽油燃烧弹上房护家,而警察却打着检查违禁品的名义去强行搜查,结果发生严重冲突,导致多辆警车被砸(今年1月12日发生在广西桂林荔浦县的马岭事件与此类似,不再另行分析)。
面对上面的事件,我们的法律精英们大可以站着说话腰不疼地指责那些愚民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他们能真正过上一回普通老百姓的日子,大概就会明白老百姓是不爱打官司的,特别是当他们面对的是强权势力时,他们一般也是打不赢官司的!在血的代价还没有付出之前,谁来保护唐福珍、李冬冬、杨佳、邓玉娇们的权益呢?那些老上访户为什么会被“千里追访”?为什么会被关进精神病院?为什么被控制人身自由、甚至于还遭遇到被强奸的命运?我们的法律究竟在保护谁?
对那些打着政府旗号的野蛮执法者和强奸民意的官员来说,法律是没有多少约束力的,在他们看来,他们就代表政府,代表王法!一个普通百姓,当你所面对的是比较强势的一方时,再多的法律也保护不了你,你仿佛永远站在法律的保护之外,动则就被他们斥为刁民(在权贵的心目中,老百姓一般被分为“顺民”与“刁民”两大类),而且给你扣上一顶暴力抗法、法盲、心理变态、仇富、黑恶势力、闲杂人员、社会渣滓等帽子,其整人手段之高、惩处手段之狠,常常令世人惊叹。
比如在前几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们当地的警察去某村办案,大概是他们的执法有失公允,所以就名不正、言不顺、气不正的缘故吧,就被广大村民群起而攻之,他们只好草草收场,铩羽而归。但当全国掀起“打黑扫恶”100天行动时(可能是配合国家的重大行动,如六十年庆典、平安奥运、香港回归什么的),那些丢了面子的官员们觉得出气报仇的日子来临了,因此他们就因势利导,使出浑水摸鱼之绝招和四两拨千斤的太极手,把那些曾经欺负过他们的村民全列入了黑恶势力范围,于是十几辆警车警笛长鸣、警灯闪烁,带上荷枪实弹、全副武装的110,浩浩荡荡,杀气腾腾开进村子,村里的泥腿子们哪里见过这样的阵势,一个个唯有哭爹叫娘,乖乖缴械投降,做了阶下囚。
因此上笔者认为,所谓的法律只是统治阶级愚弄和统治劳动人民的工具而已,从内心来说,我是不喜欢也不提倡“法治”的。
在毛泽东时代,一位公安部长曾说过一段让人民无限感动的话:“我看,以后公安部的地位要把它降到一个普通勤务员(的标准),现在讲的勤务员实际上权力还是很大,要当真正的勤务员,什么人都可以领导、指挥,权力很小,象芝麻大那么一点。这个权力的大小问题,我和罗瑞卿曾经争论过,我说公安部的权力太大了,罗瑞卿说这是中央赋于我们的,在中央开会(我们)两个人争起来。“罗长子”这个人手太长,所有权都交给他,他还不够。我没有能力,办不了那么多事情,权力不要那么大,老百姓可以管我们,只要是高举毛泽东思想红旗的,什么人都可以管我们。公安部能不能彻底变,要权力很小,工作很多……”
基于这样的认识,毛泽东时代的公检法都被砸了个稀巴烂,然而奇怪的是:那时候虽然公检法被砸烂,而且没有现在这么多的法律条文,但却没有现在这么多的犯罪,更没有现在这么多利用法律漏洞来逃脱罪责的犯罪!
毛泽东时代的人对于是非善恶、罪与非罪都有着非常明确的认识,不像现在的人(包括一些党的高级干部和精英知识分子),连起码的“八荣八耻”都分辨不清了!所以相比较“法治”,我还是喜欢“人治”——由人民自己来治理自己!只要我们能够拥有一个英明的领袖,只要这个领袖能把我们这些草根阶层视作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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