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体系创新与住宅工业化深层次分析
住宅体系创新与住宅工业发展的深层次分析
住宅体系创新,是住宅技术的系统化的创新,也是住宅工业化的基础和前提。而住宅工业化,无疑是我国重大住宅民生事业的发展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已经付出了几代人的努力,耗费了数十年的时光,从预制构件到大板楼、从墙体改革到钢结构,从建筑节能到性能认定,从构件创新到体系创新,住宅工业化在艰难曲折中发展。但目前,我国住宅产业,还是以传统住宅建造模式为主导,由此不得不承受越来越大的资源、能源消耗、重体力劳动的消耗、繁杂的组织管理过程消耗,同时也不得不承受“低效率”、“短寿命”、“质量通病”、“性能问题”的多方困扰。
十几年的发展,我国的工业建筑、桥梁建筑都已经基本实现工业化。但是具有更大市场空间的住宅建筑的工业化却远远落后。近十年,我国住宅产业完成了数十亿平方米、数千万套住宅的建设,在数量上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住宅的性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住宅工业化的推进,虽然在技术层面已经做过多方探索,但住宅体系创新依然难以求全,住宅工业化发展依然举步维艰;虽然我国住宅产业已经聚合了巨大的资本。但这种聚合,这仅仅是资本与权利、资本与土地的聚合,没有形成资本与技术、装备、实业、住宅产品的聚合,也没有形成住宅工业的技术基础和产业基础。
住宅产业的全部增值都取决于土地开发权,而获取土地的竞争本质上是权利和资本竞争——土地招牌挂——唯价高者得。土地开发权的核心是住宅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权、居住区基础设施建设权、住宅基本建设方案的决策权、住宅产业的前端市场(住宅建设市场)垄断权、住宅产业的后端市场(房屋销售市场)垄断权,住宅产业成为“土地交易”和这种交易下的对住宅生产、建造、销售权利垄断。
住宅产业的一切主宰权利都在能否获取土地上,只要有钱就能买地,有更多的钱就能买更多的地,也就刺激了买地投资,所以十几年时间,各行各业的资本、还有银行全被吸引买地,五万家买地企业——地产业腾空而起;由于银行的两端支撑——投资性贷款和消费性贷款,政府的多方支持,托起地产业平步青云,在短短几年间,地产业不仅仅主宰了整个住宅产业,同时也主宰了住房制度——所以在中国,地产就是房地产、房地产就是住宅产业。
五万家地产商,临时聚合了巨大资本,无需与技术、装备、产业工人聚合,也无需顾忌自己能不能盖房子,只要通过资本与土地的聚合,即可振臂一呼应者云集——再临时雇佣五万家施工企业、数万家设计企业、数十万家建材企业、数千万边缘化产业工人,在各级政府和相关事业单位长流程管制下,随机整合数十年积累的、全国通行的、无数个《标准》、《规范》、《图集》、《规定》、《文件》,以开发——招投标——设计——施工——审查——监理——验收——销售的长流程管理、管制,跑出成千上万个批复文件,以无数个工地上的人海战术、以低价或无偿消耗的资源和环境,以简单的的劳动力再生产,以劳动力的低工资、艰苦的劳动和生活条件,建造着每年近千万套,近十亿平方米住宅——建筑产业工人已经不复存在。房地产开发也就成了买地——开发——找银行贷款——雇人跑手续——雇人盖房子——雇人给项目起名子——雇人卖房子,以这种最简单的、直接的经营方式即可垄断住宅产业,谁还投资做住宅工业??
资本与土地的聚合主宰了整个住宅产业,建材生产、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等技术、劳动力密集的住宅建造业也就被排斥在资本之外、土地之外、利益之外、权利之外,成为边缘的、依附的、被雇佣的劳动雇佣行业,也就不可能有自己直接面对市场的产品——住宅,只能变成劳动服务型企业,临时组合的建筑工地大军,住宅产业工人也就变成游离状态下的“农民工”,建筑招投标也就成了劳动力竞争为主的市场竞价——价低者得,其资本利润率不足1%、产值利润率不足1.5%,根本没有能力聚合资本、技术、装备、劳动力这四大要素。
长期以来我国房地产企业几乎不做科研,设计、施工企业很少做科研,几乎100%的房地产企业、98%的住宅施工企业、95%的设计企业没有自己的核心技术,没有自己的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没有自己的企业标准,更没有自己的核心产品和工业产品品牌。住宅科研、大多局限于科研院校,大多做一些单项构件技术研究,而住宅体系的开发,是一个长期的、巨大的课题,甚至要超出现现行规范——钢结构规范、砖石结构规范、钢筋混凝土规范,甚至要研发专用生产装备和施工装备,属于跨行业科研课题,即使能够完成住宅工业的系统研发,也要面对试生产、示范楼、示范项目的全过程,慢慢发展壮大,直接涉及到房地产开发的全套程序。没有国家的巨额投入,大力扶持,科研院所不可能独立完成这些浩大的科研任务。技术巨型房地产企业万科,一个预制装配框架就开发了数年难以推广,其它企业研发的新体系,大多难以适应现有开发模式而中途退出。
全国五万家“开发”企业,平均每家每年“开发”不足四栋住宅楼,被雇佣的全国五万家施工企业平均每家每年施工不足四栋住宅楼。在所有的开发企业、施工企业、设计企业、建材企业中,没有一家有能力、有条件、有兴趣、有资格直接开办工业向社会生产供应成品住宅并对住宅完全负责、全权负责,这种分散的、小规模的土地开发和建筑施工,就也就难免产生商业投机和权利寻租。
处于主宰地位的房地产业没兴趣发展住宅工业;处于雇佣的地位的、分散的建材、施工、设计行业没有动力发展住宅工业;科研教育机构的没有能力发展住宅工业;地方政府发展GTP,没有关心住宅工业;国家政府宏观调控,没有把住宅工业发展作为土地开发的硬性条件。住宅产业的开发与建设相脱离、设计与施工相脱离、工程与材料相脱离、应用与生产相脱离、资本与实业相脱离、工人与企业相脱离、建房与卖房相脱离、房屋与土地相脱离,利益与责任相脱离,最终的发展局面就是支柱与地基相脱离。资本只在土地——资本之间短路循环,真正住宅建筑业相对萎缩——住宅产业巨人,脖子以上集中养分而巨型膨胀,躯干、四肢却因为没有养分而萎缩,外加各种因素缠绕寸步难行。中国最大的民生事业——住宅工业,成了纸上谈兵的官样文章,实验室里的零散数据。
在任何住宅工业化国家,基本居住用地主要为居住人直接获得。
在任何住宅工业化国家,城市居住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全社会的公共责任和权利,是一种非常理智的非商业行为,是也是非常理智的综合性设计,当把修建性详细规划权变成商业权利和商业行为,就把公共权力商人化和商业交易,也就难免变得逐利和短视。
在任何住宅工业化国家,居住区经营性基础设施(水、电、气、暖、通讯、电视等)与住宅楼的接通,都由专业公司自己完成,这是实现其产品销售的前提——把本应是完全的商业服务变成垄断性交易,也就把非常简单的土地开发变得错综复杂——成千上万的“开发人员”,穿梭往返于成千上万的“配套”部门,在成千上万个配套工程中,达成成千上万个不同交易。
在任何住宅工业化国家,国家实行的是房屋准入制度,房屋的准入只有大型工业化房屋建造商才有资格执行。
在任何住宅工业化国家,房屋的建设交易,主要是房屋直接使用者与房屋建造商之间的直接交易,并配套以完备的经济担保、质量担保、法律担保、责任担保。
中国住宅工业化体系,不能简单照搬香港(卖地模式)、新加坡(公屋模式)的城市化制度模式,也不能照搬欧美、日本模式。
住宅工业化体系创新,不是简单的科研、设计、施工方法等技术层面的创新;而是形成资本、技术、实业、劳动力相互聚合的强大效应。能够向社会生产供应出完全的住宅产品——像生产汽车一样生产房子、像供应汽车一样供应房子。
住宅工业化体系创新,必须明确住宅产业是民生事业。
住宅工业化体系创新,必须明确最直接、最具体、最实际、最负责的制度才是最和谐的、最长久、最健康、最节约的住宅产业制度,
住宅工业化体系创新,必须面对每年数以千万套计需求、和多层、高层住宅建筑。
住宅工业化体系创新,必须面对我国住宅产权的基本特征——住宅套内的个人产权、住宅楼的共有产权、住宅小区的公共产权、住宅配套的公用产权、居住用地的国家产权,五种产权形式共存的具体情况。
住宅工业化体系创新,不是简单降低工地直接成本,最重要的是降低工地外的间接成本——资源成本、寿命成本、使用成本、环境成本、行政成本,从而降低全社会总成本。
住宅工业化体系创新,不能牺牲房屋根本性能和寿命;
住宅工业化体系创新,更不能牺牲产业工人工资、福利、劳动条件,甚至把产业工人边缘化——只有现代化的产业工人,才有现代化的住宅工业。
当研究年产10万套住宅的大型住宅工业企业怎么生存和发展的时候,会发现有更多的非技术性困惑,需要全社会更深层次的探讨:
1、完成住宅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该在土地转让前还是转让后?
2、住宅建设用地应该“零售”给住房人还是“批发”给“开发商”?
3、住宅的市场准入是单项技术准入还是住宅成品准入?是统统直接执行国家标准还是执行更加详尽的地方或企业标准?
4、城市市政管线谁来接通?投资人应该是谁?
5、应该大力发展住宅工业还是应该大力发展土地开发业?
6、面对千家万户的住宅产品,应不应该实行履约担保、品质担保和产权保险?
7、住宅建设应该实行有责任的短流程管制还是无责任的长流程管制?
上述问题,在已经实现住宅工业化的国家和工业化行业,可能不是问题。但在这是我国住宅工业必须面对的根本问题——如果没有能容纳年产10万套住宅的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年产10万套的住宅工业集团也就无法诞生,住宅工业化也就无从谈起。
住宅工业化体系创新,本质是制度创新——土地和房屋的建造都直接与住宅权人对接——开创我国新型住宅房地产开发模式,实现国家、政府、企业、个人多赢的和谐住宅产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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