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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习水案强烈建议人大-取消嫖宿幼女罪

2025-03-01 观点 评论 阅读
就习水案强烈建议人大:取消“嫖宿幼女”罪 直接适用“强奸幼女”罪

云淡水暖


东方网4月23日有一篇报道“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有了最新进展———习水县人民检察院撤诉”,消息说:连日来贵州习水县多名公职人员涉嫌嫖宿幼女引起人们广泛的关注,这一有组织的嫖宿案,前后长达10个月甚至更久;11名受害女生均未满18岁其中3名未满14周岁;而涉嫌嫖宿者有5人为当地公职人员。对于撤诉的原因,法院负责人透露:“检察院审理过程中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要补充侦查。”,此外,没有作出具体解释。

可以说,有人原本可能有意无意地想比较低调地把几个嫌疑人判个刑,“把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的初衷,在舆论,特别是网络平台上汹涌的质疑声中暂时中止了。这再一次证明了,蚊蚁虽微、其声虽弱,但万千个蚊蚁的低吟,汇在一处,似也成为惊雷,“于无声处听惊雷”,吼醒了某些人有点麻木的思维。

但事情正未有穷期,有一个悬疑始终令人不能释怀,就是所谓“记者询问是否因为要更换罪名重新起诉或提交中级法院审理,该负责人没有正面回答,仅表示‘只是进入了补充侦查阶段’。”,如果仅仅“只是进入了补充侦查阶段”,而不更换罪名,或者提交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那县初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最高刑期是15年,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最高刑期可到无期徒刑、死刑,那几位禽兽可能要庆幸了,而且,起诉罪名极有可能还是这个“嫖宿幼女”,因为这已经是县初级人民法院可以判以最高15年刑期的罪名了。

草民以为,其实,在中国大陆,并不适合设立“嫖宿幼女”这一罪名,而应该直接适用“强奸幼女”这一罪名,“强奸幼女”是重罪,情节恶劣者,可以判死刑的,相比之下,“嫖宿幼女”就要“轻松得多”,起刑点5年,最高15年。所以,草民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认真对待侵害未成年少女案中所显示出来的这一特点,取消“嫖宿幼女”罪,有类比习水案的案件出现,一律按“强奸幼女”罪起诉。

第一,整肃社会道德底线的需要,未成年少女被成年人性侵害,最极端地毁灭了成年人的社会良知和道德底线,在此类案件中,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幼女、少女,其身心所受到的摧残,比一个成年人遭遇同类事件的影响要更为深远,更为残酷,因此,不能冷冰冰地以某种学理替代了社会维护基本道德、安全底线的诉求,法律是为社会有序、民众道德底线的需要设立的最后防线,这道防线不能不考虑中国的基本国情和民心所向。

第二,据报道,习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法律条文里面,有一条就是与14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论处,这确实有这个条款。但是在360条当中,又有一个嫖宿未满14岁以下的嫖宿幼女罪,那么在两个罪名之间,就有个问题———前者对与未满14岁周岁以下幼女发生性行为的,他不是与卖淫女发生行为,这是一个区别。如果她是卖淫女,这就是本质区别。

习水县检察院检察长的这个解释,正好凸显的在法律条文中设立“嫖宿未满14岁以下的嫖宿幼女罪”,是与我国的国情、民心、伦理观所冲突的。

其一,设立“嫖宿未满14岁以下的嫖宿幼女罪”本身,是对广大未成年少女、幼女的反向伤害,等于是把“卖淫女”的恶名强加给未成年少女、幼女。从逻辑上说,未成年少女、幼女不具备完全或者完全不具备独立行为能力,属于需要监护的群体,这样的一个群体说人家是“自愿卖淫”,不切合实际,综观类似案件,这些被侵害的未成年少女、幼女,都是在别人威逼、利诱、甚至是诉诸暴力的情况下被迫的。

其二,简单地按所谓“有金钱交易”来判定未成年少女、幼女被性侵害就是所谓“嫖宿”,是一种机械思维,未成年少女、幼女无论在哪种情况下被成年人侵害,绝大多数的交易者都是嫖客与皮条客之间的交易,未成年少女、幼女不过是嫖客与皮条客之间的工具而已,嫖客发泄兽欲,皮条客收钱抽水,这里不存在所谓“自愿”的前提。

第三,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这条法律底线虽然屡有知识精英在试图鼓吹拆掉,但是,只要“决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道德的底线就不容破坏。

当然,如果是资本主义社会,这种拿未成年少女、幼女作为赚钱工具的行为,早在30年前或者60年前,就有了,现在还在持续。

李敖写过一篇文章《台湾雏妓问题——李敖》,李敖写道:

【在我调查妓女生活的过程里,最令我吃惊的,是雏妓们的惨状,我发现这些小女孩们甚至要开刀才能接客。在一九六五年,我就借着批评琼瑶,写下这样的文字:…琼瑶应该走出她的小世界,洗面革心,重新努力去做一个小世界外的写作者。她应该知道,这个世界,除了花草月亮和胆怯的爱情以外,还有煤矿中的苦工,有冤狱中的死囚,有整年没有床睡的三轮车夫和整年睡在床上的要动手术才能接客的小雏妓…屏东警察局受“良心”和责任驱使,突击检查潮州一家叫做“凤美”的妓女户,抓到了二十三名妓女。其中只有两名是有“牌照”的,其他二十一名,不但是道道地地公娼中的私娼,并且全部都不到法定的“接客年龄”!…】

马来西亚《星洲日报》2000年10月刊登过一篇文章《雏妓的迷思》,其中写道:

【东南亚国家中,尤以泰国和菲律宾为首,在过去20年来一直成为雏妓贩卖活动的的焦点之地,…国际非政府组织之一,遏止亚洲雏妓观光(ECPAT)多年来集中精力在这两个国家,同时也在斯里兰卡、台湾和韩国推动反雏妓运动。据该组织的调查,亚洲国家有逾亿名16岁以下雏妓。…男雏妓被视为传播爱滋病主因近年来的男雏妓受注目,因他们被视为传播爱滋病毒的主因。在这些国家的主要首都如纽约、伦敦、墨尔本、阿姆斯特丹、柏林等成了雏妓温床。…美国全国统计局估计逾60万16岁以下儿童涉及性交易…】

资本主义国家性侵害未成年少女、幼女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如果以“嫖宿幼女”对性侵害未成年少女、幼女的罪犯立罪,等于说有未成年少女、幼女的“卖淫女”,这“在三十年前是不可想象的”,在现在也是不可以接受的,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包括台湾地区曾经)的“雏妓”现象,绝不能允许其在中国大陆出现,发现一桩们就要严惩一桩。

基于此,就习水案而言,应该作为一个契机,由人大法工委审议“嫖宿幼女”罪法条是否应该修改的问题。如果可能,应该立法规定,凡是性侵害未成年少女、幼女的成年人,无论有否金钱交易,一律以“强奸幼女”罪,从重论处,此风断不可长。

第一,要在法律上把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特色、中国的道德观、伦理观特色体现出来,凡是未成年的少女、幼女就是不能被侵害,什么样的方式都不行,只要实施了性侵害,就以“强奸幼女”、“奸淫幼女”治罪。

第二,断掉性侵害未成年少女、幼女的罪犯逃脱重罪惩罚的念想,别以为出现了金钱交易就可以用“嫖宿”的名头回避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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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少女   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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