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实明-就厉以宁家族暴富一案的再次声明
就厉以宁家族暴富一案的再次声明
史实明 2007年3月13日
从我于一九九九年末第一次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厉以宁家族暴富和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至今,已经整整七年有余了。在此期间,关于厉以宁家族暴富一案的传闻始终不断。三年前,新华社下属的刊物《暸望东方周刊》曾经对此案作了一些披露,当时本人也曾向该刊编辑部发出过一封公开信,表示本人愿对网上文章《厉以宁家族暴富内幕》一文中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并且明确表明,如果国内也出现厉以宁家族向香港某刊物那样对有关单位提起类似的诉讼,“只要当事人需要并提前在媒体上作出公告,本人愿意前往出庭作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很遗憾,《暸望东方周刊》却令人意外地作出了“致谦声明”。在经过小心斟酌的短短的“致歉声明”中,我看到了该刊编辑部的一种无奈。显然,这是由于该刊受到了来自上面的压力。
对此,我表示理解。这充分说明了,中国社会的民主监督之路依然还十分漫长而艰辛。
令人欣慰的是,三年后,全国人大代表洪可柱先生也对厉以宁等经济学家的“圈钱”行为提出质疑,明确指出他们是“靠权力和不对称信息致富”,并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对历任证监会发审委委员进行离任审计。而厉以宁对此却作出了与其身份很不相符且让人难以想象的回应。这一次,国内的媒体和网站大多已不再封杀和删贴,有不少媒体还作了跟进报导,同时,对洪可柱代表的敢言行为,在网络上受到了许多网民的关注和支持。尽管主流媒体还没能积极主动地对“厉以宁家族暴富”一案的真相去进行调查和报导,但这些细微的变化已经让人明显地感受到了中国的改革开放和民主监督进程正在不断进步。
为此,我作为“网上文章”的“始作佣者”再次声明如下:
1、我坚决支持洪可柱代表对厉以宁等人“暴富”提出的质疑和向全国人大提出的有关对厉以宁和历任发审委委员进行审计的建议。
2、我衷心希望中央和国家的纪检、检察、监察和审计等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严肃执法,查清厉以宁家族暴富的真相,给人民一个明确的答案。如果确是有人对厉以宁家族进行诬陷,也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还厉以宁家族一个清白。
3、鉴于事隔多年,由于当事人和知情人的不断变迁,更由于有的当事人已在近几年通过密谋串通,甚至重返事发地的有关单位,想方设法地转移档案和销毁证据,我提请有关部门注意尽早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免造成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放纵而难以追究。
4、昨天(2007年3月12日),厉以宁家族通过律师声明在《南方都市报》公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2001年1月21日就民事案件2000年第4430宗所作出的赔偿金评估“裁决”。对此,我提请律师不要将其冒充成什么“终审裁定”,而刻意隐瞒此案的正式裁决。希望厉以宁家族能有勇气公布在此赔偿金评估裁决中明确提到的香港高等法院于2000年8月29日对该案作出的正式裁决书,让公众了解案情经过,以正视听。
5、本人认为,根据《暸望东方周刊》对香港方面被诉人的采访,由于厉以宁家族有意选择将已经离开某刊物的刘某作为被诉人,从而让被诉方无人出庭,导致在香港高等法院审理此案时并未能对“厉以宁家族暴富”一文中的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控辩,法院只是依据一方当事人的片面举证作出了裁决,所以该裁决不能证明厉以宁家族的清白。
厉以宁家族以此将“厉以宁家族暴富内幕”一文的内容说成“诽谤”是毫无根椐的。我在此再次声明,愿意对此文中提到的内容是否属实承担法律责任!厉以宁家族是否能明确向国内媒体说明,此文中究竟哪一部分内容不符合事实?
6、对《暸望东方周刊》在三年前作出的“致谦声明”,其中已明确是起因于一封“读者”来信。我认为,只要仔细看一下这位“读者”所提出的问题,再看看究竟是什么样的“读者”才能够提出这些问题?又是什么样的人物才能让该刊作出这样的“致谦声明”?个中奥秘,不言自明。我不明白的是,《暸望东方周刊》为何不根据这位“读者”所提出的问题再作一次深入的调查和采访,从而以确凿的事实、充分的理由和权威的身份,还厉以宁一个“清白”?
最后,我想说的是,七年多来,关于“厉以宁家族暴富的内幕”早已众人皆知。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国内媒体竟无人能有勇气去对其真相进行调查核实,国家有关部门对涉及如此嘱目的权贵的案件竟然也视若无睹,声名显赫的厉以宁居然至今也不敢对如此重大的“诽谤”案进行举报,岂非咄咄怪事?这种情况究竟说明了什么?这实在值得关心此案的每个人深思。好在时过境迁,大家都已知道“民主是个好东西”,已经有愈来愈多的人不再保持沉默!
史实明
200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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