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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毛泽东镇反思想述评

2025-02-27 观点 评论 阅读

  从1950年3月到1952年底,在毛泽东的亲自领导下,新中国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镇压反革命(以下简称镇反)运动,取得了辉煌的战果。在这场运动中,毛泽东提出了内容丰富的镇反思想,为我们留下了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本文试图阐述毛泽东镇反思想的形成过程、主要内容、思想和现实意义,旨在客观地再现毛泽东镇反思想的伟大光辉,并为新时期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提供理论借鉴。  

  一、毛泽东镇反思想的形成过程  

  毛泽东的镇反思想,早在建国之前就已见端倪。1948年,毛泽东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 1949年6月30日 ,毛泽东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对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作出了系统论述,为开展镇反运动提供了理论依据。 9月29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严厉惩罚一切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反对人民民主事业的国民党反革命战争罪犯和其他怙恶不悛的反革命首要分子。对于一般的反动分子、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在解除其武装、消灭其特殊势力后,仍须依法在必要时期内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但同时给以生活出路,并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假如他们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必须予以严厉的制裁。”  

  

  建国初期,散留在社会上的职业特务有7700余人,国民党和三青团成员达650余万名,土匪40多万,封建会道门27种,拥有道徒1360余万,地主200万。[1]无论城市还是乡村、新区还是老区,新生的人民政权都遇到了土匪武装、国民党特务分子、反动会道门等封建迷信组织的破坏。1950年1月至10月,全国共发生以颠覆新生人民政权为目的的反革命武装暴乱816起。[2](P.256)敌特把共产党高级干部、爱国民主人士和国民党起义将领作为暗杀目标,基层干部遭匪特暗害的情况十分严重。1950年春季到夏季,被反革命杀害的县、区、乡干部达4万多人。[2](P.257)  

  

   1950年3月15日 ,毛泽东刚从苏联访问归来。在听取了国内情况汇后,他提议对各种反革命活动立即加以坚决的剿灭和镇压。 3月18日 ,中共中央发出《对于严厉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 6月6日 ,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三中全会上作了《不要四面出击》的讲话,对建国以来的镇反形势进行了分析,对镇反斗争作出再动员、再部署。 7月23日 ,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为镇反斗争提供了法律武器。随后,各地的镇反斗争普遍开展起来,并取得很大成绩。但是,由于存在和平麻痹思想和对镇反宽大政策的曲解,不少地方出现“宽大无边”的右的偏向,不仅助长了反革命的气焰,引起了群众的抱怨,也降低了人民政府的威信。为了尽快扭转这个局面,毛泽东在不少批示中强调对反革命分子必须坚决打击。 10月9日 ,毛泽东赞同罗瑞卿提出的用杀、关、管的办法镇压反革命的意见,要求镇反必须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大张旗鼓,不要搞孤立主义和神秘主义。[3] 10月10日 ,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纠正镇压反革命活动的右倾偏向的指示》(简称“双十指示”)。 10月11日 ,政务院发出《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 10月16日 ,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高级干部会议,最高人民法院也召开会议,对大规模开展镇压反革命斗争进行了具体的研究部署。从此,一场大规模的镇反运动就在全国展开了。  

  

  在镇反运动中,毛泽东通过各种渠道密切关注全国镇反运动的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各地的经验,适时提出镇反工作的路线、方针和具体政策,并以批示、电、信件等形式直接指导全国的镇反运动实践。  

  

  镇反运动之初,毛泽东十分关注各地的镇反工作部署,要求各地作出工作告,并强调镇反工作要准确、精细、有计划、有步骤;镇压反革命分子要打得稳、打得准、打得狠。 1951年1月17日 ,毛泽东亲自起草长篇电稿,对打得稳、打得准、打得狠的方针进行解释。[4](P.36-37)对反革命分子的判刑问题,他强调分三个层次:一是凡与剿匪有关的匪首恶霸大特务,可由军区军分区的军事法庭判处死刑;二是凡与剿匪无关的反革命重要分子,则由地方法院及军管会的军法处判处死刑;三是乡村普通恶霸及不法地主,则由农民斗争、监视及由人民法庭判刑。[4](P.51)他还在电中强调了镇反应注意的要点:一方面要放手杀几批,务使民气伸张,政权巩固,另一方面不要随便捕人杀人。[4](P.70) 2月18日 ,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决议要点中,提出了清理中层和清理内层两个概念。清理中层,是指清查隐藏在我军政机关内部的反革命分子,重点是旧人员和新知识分子中暗藏的反革命分子;清理内层,是指清查隐藏在共产党内的反革命分子,重点是侵入党内取得一定职务、获得信任的反革命分子。[4](P.127)随着群众性镇反运动日益高涨,为了准确及时地惩治反革命分子,中央人民政府于 1951年2月21日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毛泽东主张“组织干部及民主人士普遍学习,务使镇压反革命问题在全党及全国人民中获得正确的了解,批评各种错误的思想,以达坚决彻底地镇压反革命的目的”。[4](P.135)针对大城市还未认真严厉大规模开展镇反工作的问题,他敦促大城市马上开展镇反工作,并特别强调要发动群众镇反,加强对镇反工作的宣传,解释镇反的完全必要性,利用各种形式告反革命情况及各种罪行和犯罪证据,提高大家对反革命的仇恨,提高干部群众的政治水平,反对关门主义和神秘主义。[4](P.139) 2月28日 ,在一则批语中,毛泽东对胁从不问、助恶有据及量刑等问题作出解释。[4](P.160) 3月11日 ,毛泽东在转发一份文件时作出批语:“在一切军事机关、学校、部队中引起注意镇压反革命分子问题,并作出正确的处理,是目前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凡对此任务忽视者,应当受到批评。”[4](P.149)他认为城市是反革命分子及其领导机关潜藏的最主要的巢穴,必须用很大的力量去对付。当北京、天津、重庆的镇反工作发动起来后,他要求其他城市都要有一个切实的镇反计划。[4](P.168) 3月13日 ,山东军区政治部主任黄祖炎在一次会议上被反革命分子王聚民枪杀。 3月18日 ,毛泽东得知这一情况,当天就代中央写了一份通稿,提醒大家“必须认识党内、政府内和军队内已有少数反革命分子混进来,决不可认为太平无事。现在就应开始注意这个问题,考查可疑的分子,聚集材料。在地委及专署一级以上机关内,军分区及师一级以上的机关内,城市则为市区两级机关内,特别注意考查这类可疑的分子,一有材料,就应做适宜的处置,保障党、政、军各级领导机关的纯洁和安全,决不可优柔寡断,姑息养奸”。[4](P.166-167)此后,毛泽东多次发出具体指示,要各地注意解决党军政机关队伍不纯的问题。 3月20日 ,他在转发北京市委关于人民群众拥护镇反的情况告上作出批语:“凡工作好坏,应以群众反映如何为断。”[4](P.180)在镇反工作的紧张时期,他要求各地应由上级派出负责同志或工作组去各地检查和帮助工作。[4](P.189) 3月24日 ,他在给饶漱石的电中说:镇反工作“首先要取得党内思想的一致,……其次要取得各界人民的拥护。……镇反是一场伟大的斗争,这件事做好了,政权才能巩固。镇反包括:(一)社会上的反革命;(二)隐藏在军政系统旧人员和新知识分子中的反革命;(三)隐藏在党内的反革命”。他提醒全党同志,对党政军的某些最重要部门特别是公安部门的反革命分子要及时清理,将可疑分子预作处置。[4](P.192-193)为了让镇反工作取得人民群众的支持,毛泽东反复强调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3月30日 ,毛泽东连续做出七件批语、电和信件,其中有四件是要求立即改变普遍存在的对镇反工作宣传不足的现象,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界民主人士参加镇反工作。[4](P.199-208)他还经常主动地把镇反情况通给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强调让民主人士与闻镇反、参加审案。 4月2日 ,他在转发北京市关于大张旗鼓经过群众进行镇反的告上作出批语,强调“镇压反革命无论在城市还是在乡村均必须大张旗鼓,广泛宣传,使人民家喻户晓”。同时,针对一些地方对判处死刑尺度把握不够准确的问题,他在这个批语中又强调:“判死刑者,必须是罪重者,重罪轻判是错误的,轻罪重判也是错误的。最主要的是捕人杀人名单的批准权必须控制在地委市委一级。”[4](P.219)由于毛泽东亲自督促和指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运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和组织发动工作,到1951年春,镇压反革命的群众性运动形成全国性的高潮。  

  

  镇反运动进入高潮后,人民群众自觉起来检举揭发反革命分子,各地逮捕、处决、关押了大量的首恶分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分子,各类反革命分子受到了毁灭性的打击。在这种情况下,毛泽东强调对镇反工作要“严格控制,务必谨慎从事,务必纠正一切草率从事的偏向”。他还说:“我们一定要镇压一切反革命,但是一定不可捕错杀错。”[4](P.201) 1951年4月2日 ,他指出:镇反运动在全国范围内发动后,“各级党委的注意力,主要应放在精细审查名单和广泛进行宣传这两点上”。[4](P.219) 4月10日 ,他及时通公安部总结的有计划有准备地大规模地在同一时间内搜捕大批反革命分子、动员各阶层坚决镇压反革命这两个突出经验,他还在这两个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出五条成功的方法,要求各地注意照办。[4](P.233-234) 4月30日 ,他在一则批语中写道:“杀人不能太多,太多则丧失社会同情,也损失劳动力。在农村,杀反革命,一般不应超过人口比例千分之一,有特殊情况者可以超过这个比例,但须得中央局批准,并告中央备案。在城市一般应少于千分之一。”[4](P.267)他还在这则批语中提出了一项具体政策,就是从有可杀之罪的人中分离出一部分不杀之人,实行“死缓”制度。 5月7日 ,他又提出:“捕人批准权一律收回到地专一级,杀人批准权一律收回到省级。……清理积案是目前几个月内的一个极其艰巨的工作,各地必须调集大批干部,在几个月内将积案基本处理清楚,整理监狱,组织劳动改造工作。”[4](P.275)为了保证在镇反运动中不出大的偏差,毛泽东还提出采取两个措施:一是派视察组下去巡视,二是要每个县委书记和市委书记都向他告镇反工作。  

  

   1951年5月16日 ,中央转发由毛泽东亲自审阅修改的《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决定在镇反工作纠正了宽大无边的右倾偏向、形成全国性高潮、取得伟大胜利的形势下,为了预防和纠正“左”的错误倾向,立即实行谨慎收缩的方针。从 6月1日 到9月31日,集中力量清理积案。对清理出来的拟判一年以上徒刑的犯人,立即组织劳动改造工作。对拟判刑在一年以下徒刑的犯人,在多数群众同意的条件下,可以采取缓刑或假释的办法,交群众负责管制。对于中层和内层的反革命分子,必须有计划地加以清查。对被镇压的反革命分子的家属,不采取株连的办法。没收反革命分子的财产时,必须留给其家属以足够维持生活的财产。全国各地必须在这次镇反斗争中普遍组织群众的治安保卫委员会。在决议中,毛泽东还系统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镇反工作路线,这就是:“党委领导,全党动员,群众动员,吸收各民主党派及各界人士参加,统一计划,统一行动,严格地审查捕人和杀人的名单,注意各个时期的斗争策略,广泛地进行宣传教育工作,打破关门主义和神秘主义,坚决地反对草率从事的偏向。”[4](P.294-301)  

  

  《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较全面地反映了毛泽东的镇反思想,是镇反运动的重要文献。该决议下发后,全国各地除了认真清理积案、加强劳改工作外,还普遍注意了清理内部反革命分子的工作,在党、政、军机关内挖出了一大批反革命分子,纯洁了队伍,巩固了人民政权。 1951年9月10日 ,毛泽东对《第四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草案》作出批语和修改。他特别强调指出:“整个镇压反革命的工作,必须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之下。一切公安机关和有关镇压反革命的机关的负责同志,都必须和过去一样,坚决接受党委的领导。”[4](P.439) 10月23日 ,毛泽东在《人民日》发表《三大运动的伟大胜利》一文,宣告中国大陆上的反革命残余即将基本肃清。1952年底,全国镇反运动胜利结束,人民政权得到巩固,社会秩序出现前所未有的安定。在为期三年的镇反运动中,全国共歼灭土匪240余万,关押各种反革命分子127万,管制23万,杀掉71万。[5](P.494)  

  二、毛泽东镇反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镇反运动必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  

  

  毛泽东特别强调镇反工作必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从相关批示、电中可以看出,毛泽东强调的党对镇反工作的绝对领导,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专门机关的工作不能脱离党的领导。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专门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武器。镇反是专门机关的专业工作,但不能脱离党的领导。各级党委必须加强对这些专门机关的领导,并适当地充实干部。在《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中,毛泽东将党委领导作为镇反工作路线的重要内容。他说,凡是完全遵照这个路线去做的,就是完全正确的;凡是没有遵照这个路线去做的,就是错误的;凡是大体上遵照了这个路线,但没有完全遵照这个路线去做的,就是大体上正确但不完全正确的。这个工作路线是继续深入镇压反革命工作和取得完满胜利的保证。在《第四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草案》中,毛泽东作出批语,进一步强调整个镇反工作必须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之下;一切公安机关和有关镇反机关的负责同志,都必须和过去一样,坚决接受党委的领导。  

  

  第二,各级党组织必须加强对镇反工作的督促检查。首先,各中央局和分局、省委、大市委、区党委均应按期制定出镇反工作计划,向中央或所属中央局告。其次,县级以上党委要直接向党中央和毛泽东告镇反工作是如何进行的,是否向群众大张旗鼓地做了宣传,是否举行了群众的控诉会,群众的反映如何;每个省级军区党委也要限期直接向中央军委作告。再者,中央、各中央局、各省市和专区对自己所属地区的镇反工作,要派得力的领导同志出去巡视,检查各地在镇反工作中对中央和各大行政区关于镇反工作的各项决议、指示和法令的执行情况,帮助当地同志总结经验,加强领导,确保党中央的路线能得到贯彻执行。  

  

  第三,必须改变党政组织自身建设存在的问题。在大规模镇反运动中,因为党政组织不纯或党委领导不力等原因,有些地方发生了镇压不彻底或乱捕乱杀的现象,引起群众不满。因此,毛泽东指出,一切由于基层党政机关内部不纯以致反革命镇压不彻底的地区,或是犯了大错误的地区,在县区乡党政组织没有整顿好和领导力量没有加强以前,除现行犯外,必须一律继续停止捕人杀人,等待县区乡组织整顿好了(包括在县区乡组织中清出可能有的反革命分子在内)和领导力量加强了之后,再去进行镇反工作。  

  

  第四,必须克服共产党单干的偏向,团结民主党派、民主人士一起镇反。要吸收党外人士参加审查反革命案卷工作,坚决打破在我们党内存在着的关门主义和神秘主义。在政府系统、学校和工厂清理“中层”、“内层”的工作中,也必须有党外人士参加此种清查工作的委员会,避免由共产党员孤立地去做。  

  

  (二)镇反运动必须走群众路线  

  

  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镇反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方法。为此,毛泽东反复强调镇反工作必须走群众路线,要依靠群众、相信群众,把镇反运动变为群众运动,反对关门主义和神秘主义。从相关批示、电中可以看出,毛泽东所强调的走群众路线,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镇反工作走群众路线的有效方法,就是召开各种动员会、控诉会、座谈会,组织民主人士参观,大张旗鼓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向各界代表人物和普通群众告反革命罪行和犯罪证据,激起群众对反革命的仇恨;向知识分子、工商界、宗教界、民主党派、民主人士广泛地解释镇反工作的必要性,宣传镇反政策,消除民主人士的思想疑虑,使他们赞同党的镇反方针;凡判处死刑的要让群众表示通过,在发动群众的基础上杀,在杀的过程中继续发动群众,并使民主党派、民主人士、少数民族、宗教界、工商界代表与闻。  

  

  第二,为了更好地、长期地发挥群众的作用,必须在镇反斗争中普遍建立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委员会。农村以乡为单位,城市以机关、学校、工厂、街道为单位,经过人民选举,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必须吸收可靠的党外爱国分子参加,成为统一战线的治安保卫组织,接受基层政府和公安机关的领导,担负协助人民政府肃清反革命,防奸、防谍,保卫国家和公众治安的责任。  

  

  第三,镇反工作的好坏,应以人民群众的反映为标准。凡是人民群众反映好的,镇反工作就是成功的。反之,就是不成功的。  

  

  (三)镇反运动必须十分慎重,不能草率从事  

  

  在镇反运动中,毛泽东始终强调捕人杀人要慎重。特别是在镇反运动进入高潮、发生了错捕错杀现象后,毛泽东及时提出了控制捕错杀错的措施。  

  

  一是确定政策标准,强调不可捕错杀错。对匪首、惯匪、恶霸及确有证据的重要特务和会门头子,应当放手杀几批。为了不致弄错,使自己陷于被动,对尚无证据的特务及会门头子,应当进行侦察,取得确证,而不要随便捕人杀人。判死刑者,必须是罪重者。重罪轻判是错误的,轻罪重判也是错误的。  

  

  二是控制杀人指标。毛泽东说:“杀人不能太多,太多则丧失社会同情,也损失劳动力。”在农村,杀反革命,一般不应超过人口比例的千分之一,有特殊情况者可以超过这个比例,但须得中央局批准,并中央备案。在城市,一般应少于千分之一。  

  

  三是控制捕人杀人的批准权限。《双十指示》规定:为了防止在坚决镇压反革命活动中发生“左”的偏向,各级党委必须坚持反对逼供信和禁止肉刑,必须注意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在判处死刑时,党内必须经过省委、大市委、区党委及受委托的地委批准。其中如有特别重要分子,则须告中央批准。1951年2月30日,毛泽东在《转发黄克诚关于湖南镇反问题的意见》中作出批语:“镇压反革命无论何时都应当完全应由上面控制。捕人要发拘捕证,照证捕人,不能乱捕。”[4](P.199) 4月2日 ,毛泽东指示,捕人杀人名单的批准权必须控制在地委市委一级手里。 5月7日 ,毛泽东提出:“除现行犯外,捕人批准权一律收回到地专一级,杀人批准权一律收回到省级,离省远者由省级派代表前往办理。”[4](P.275)《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规定:“关于在共产党内,在人民政府系统内,在人民解放军系统内,在文化教育界,在工商界,在宗教界,在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内清出的反革命分子,其捕人和判罪应一律请大行政区或大军区批准,有关统一战线的重要分子,须请中央批准。” 5月16日 ,毛泽东又决定将捕人杀人的批准权一律提高一级,并且规定不许有例外。[4](P.306)  

  

  四是从有可杀之罪的人中分离出一部分不杀之人,实行“死缓”制度。 1951年5月8日 ,中央决定对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大部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政策。决定指出:“在共产党内,在人民解放军内,在人民政府系统内,在教育界,在工商界,在宗教界,在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内清出的反革命分子,除罪不至死应判有期或无期徒刑或予管制监视者外,凡应杀分子,只杀有血债者,有引起群众愤恨的其他重大罪行例如强奸许多妇女掠夺许多财产者,以及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其余,一律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刑期内强制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4](P.280)毛泽东还指出:这些人“和农村中的匪首、惯匪、恶霸不同,也和城市的恶霸、匪首、惯匪、大流氓头及会道门大首领不同,也和某些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的特务不同,即没有引起群众痛恨的血债或其他重大罪行。他们损害国家利益的程度是严重的,但还不是最严重的。他们犯有死罪,但群众未直接受害。如果我们把这些人杀了,群众是不容易了解的,社会人士是不会十分同情的,又损失了大批的劳动力,又不能起分化敌人的作用,而且我们可能在这个问题上犯错误”;而对这些人执行“死缓”政策,既可以获得广大社会人士的同情,又可以分化反革命势力,还可以保存大批的劳动力,利于国家的建设事业。[4](P.281) 6月15日 ,毛泽东给各中央局发出电,对“死缓”政策进行解释。他说:“缓期二年执行的政策,决不应解释为对于负有血债或有其他重大罪行人民要求处死的罪犯而不处死,如果这样做,那就是错误的。我们必须向区村干部和人民群众解释清楚,对于罪大恶极民愤甚深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必须处死,以平民愤。只对那些民愤不深、人民并不要求处死但又犯有死罪者,方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4](P.858)  

  

  五是谨慎收缩。 1951年3月30日 ,毛泽东指出:“反革命分子早几天杀,迟几天杀,关系并不甚大。惟独草率从事,错捕错杀了人,则影响很坏。……对镇反工作,实行严格控制,务必谨慎从事,务必纠正一切草率从事的偏向。我们一定要镇压一切反革命,但是一定不可捕错杀错。”[4](P.201)1951年5月,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定立即实行谨慎收缩的方针,集中力量处理积案。在清理积案阶段,各地应停止捕人,待积案清理完毕后再捕应捕之人。必须调集大批干部,在几个月内将积案基本处理清楚,整理监狱,组织劳动改造工作。  

  

  (四)镇反运动要讲究策略  

  

  讲究斗争策略是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在镇反运动中,毛泽东的策略思想主要有:  

  

  第一,镇压反革命必须打得稳、打得准、打得狠。所谓打得稳,就是要注意策略;打得准,就是不要杀错;打得狠,就是要坚决地杀掉一切应杀的反动分子。  

  

  第二,区别对待,分化瓦解。一是实行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的政策,就是对于首要的、怙恶不悛的、在解放后特别是经过宽大处理后仍然继续作恶的反革命分子,应依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加以镇压;对于真正的胁从分子、自动坦白的分子和在反对反革命的斗争中有所贡献的分子,应分别予以宽大的待遇,或给以适当的奖励。毛泽东还专门解释了胁从不问、助恶有据的含义。他说,胁从不问,是指被迫参加而未作坏事,或未作较大坏事者;助恶有据,是指从犯,应当判罪。如主犯判死刑,从犯至少判徒刑,有些罪大的从犯应判死刑,不在胁从不问之列。二是正确对待民主党派。凡加入各民主党派的,一般不要登记,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甚至有害的波动。至于民主党派中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用侦察解决而不用登记解决。各友党成员的历史问题,应由各友党作为审干问题解决,自行处理。各友党中现行犯可以逮捕,但必须证据确凿。  

  

  第三,镇压和宽大相结合,既不能宽大无边,也不能镇压无边。对于恶霸匪首会门特务,应杀者均杀之,应判徒刑者均判徒刑,应管制者均给以管制,务使反动势力彻底肃清,民气伸张,政权巩固。对可杀可不杀的那一部分人,应当判处徒刑,或交群众监视,用劳动去改造之,不要杀。如同宽大应有边,镇压也应有边,无边是不对的。已经解决了问题、群众已经满意了的地区,即不应再杀人了。  

  

  (五)镇反运动要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  

  

  一是坚持惩办与改造相结合。 1951年5月22日 ,中央发出《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的通知》,规定“对反革命犯和普通犯人必须根据惩办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并适应全国各项建设的需要,着手制定通盘计划,组织劳动改造工作。凡有劳动条件的犯人,应一律强迫其参加”。 6月25日 ,毛泽东在转发罗瑞卿关于犯人参加生产建设的告中作出批语:“犯人参加水利、铁路、公路等生产建设。”《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规定:“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的工作。凡已有这一工作的地区,应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大。主要的办法,是由县一级,专署一级,省市一级,大行政区一级和中央一级,共五级,分工负责,划分人数,指拨经费,调配干部和管押的武装部队,组织犯人劳动,从事大规模的水利、筑路、垦荒、开矿和造屋等生产建设事业。此事极为艰巨,又极为紧急,必须用全力迅速地获得解决。”  

  

  二是采取缓刑或假释的办法。对清理出来的人员,为克服监狱拥挤、营养不良、医药不足、发生疾病死亡等不良情况,立即使他们离开监狱,参加劳动,在劳动过程中听候判决。对于判刑在一年以下的犯人,在多数群众同意的条件下,可以采取缓刑或假释的办法,交群众负责管制。  

  

  三是不株连未参与反革命活动的反革命分子的家属。 1951年5月23日 ,毛泽东充分肯定武威地委的经验,要求“全国各县市均应这样做,争取反革命分子的家属,孤立尚未消灭的反革命分子”。《第三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决议》规定:“对于被镇压的反革命(分子的)家属,必须进行适当的工作,以减轻或消除他们和人民的对立情绪,并争取其拥护政府的措施。为此,第一,应向他们说明,政府的政策是只惩办反革命罪犯本人,并不株连其未积极参预反革命活动的家属,使其了解政府的宽大处置,并各安生业。第二,没收反革命分子的财产时,必须留给其家属以足够维持生活的财产。其财产较少者,一般可免予没收,以示宽大。”[4](P.299)政务院在《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财产的规定》中还明确规定:“没收反革命罪犯全部财产时,对其共同生活而未积极参与反革命活动的家属,应酌留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使能维持生活。对于不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属之财产或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属个人所有之财产,均不予没收。”[5](P.505)  

  三、对毛泽东镇反思想的简要评价  

  建国初期的镇反运动,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伸张了民气,提高了中国共产党的权威。实践证明,毛泽东的镇反思想推动了镇反运动的健康发展,是镇反运动强有力的思想武器。那么,毛泽东镇反思想的是什么?毛泽东镇反思想对新时期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具有哪些现实指导意义?  

  

  (一)毛泽东镇反思想的  

  

  1.毛泽东镇反思想于建国初期镇反运动的现实经验。在镇反运动中,全国各地给中央上了很多材料,其中包括不少镇反工作经验。毛泽东善于及时推广这些经验。比如,他先后转发了北京市用杀、关、管的办法处理反革命分子的经验,转发了山西、察哈尔和北京摧毁取缔一贯道的经验,转发了河北省沧县地委镇反工作的经验,转发了罗瑞卿考察广东、广西、江西镇反工作总结的四点经验,转发了浙江省镇反特别是登记反动党团及特务分子的经验,转发了武威地委召开反革命家属座谈会、争取反革命分子的家属、孤立尚未消灭的反革命分子的经验,转发了西安市在清理积案中组织罪犯学习《惩治反革命条例》的经验。毛泽东不仅善于推广这些经验,而且还善于在此基础上概括出新的经验,形成为镇反思想。比如, 1951年4月10日 ,他在推广镇反工作两个突出经验的基础上,将这些经验加以综合,又形成了五条新的经验。[4](P.233-234)从相关文献资料中可以看出,毛泽东的许多镇反思想就是在概括总结各地镇反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  

  

  2.毛泽东镇反思想于根据地时期肃反、锄奸的历史经验教训。在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为了巩固红色根据地政权,我党曾组织过肃反、锄奸工作,其中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也留下了深刻的教训。毛泽东反复强调镇反工作必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必须走群众路线,就是汲取了以王明为代表的“左倾”肃反路线片面强调垂直领导、导致肃反扩大化的历史教训。毛泽东镇反思想所包括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对反革命分子区别对待、控制捕人杀人批准权、罪责自负不许株连、防止乱捕乱杀、对反革命分子实行劳动改造等策略原则和措施,也于根据地时期肃反、锄奸的历史经验教训。  

  

  3.毛泽东镇反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的继承与发展。在巴黎公社和十月革命实践的基础上,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科学地阐述了无产阶级专政学说。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必须先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列宁不仅认为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是无产阶级获得解放的必然之路,而且还亲自领导俄国十月革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毛泽东根据中国国情创造性地提出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继承并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无产阶级专政学说,成为建国初期镇反运动的理论依据。首先,毛泽东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包含了对镇反工作性质的明确论述,继承了无产阶级专政学说。毛泽东指出:“我们现在的任务是要强化人民的国家机器,这主要地是指人民的军队、人民的警察和人民的法庭,借以巩固国防和保护人民利益。……军队、警察、法庭等项国家机器,是阶级压迫阶级的工具。对于敌对的阶级,它是压迫的工具,它是暴力,并不是什么‘仁慈’的东西。”[6]其次,毛泽东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包含了对镇反工作路线的基本规定,这是对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的进一步发展。毛泽东反复强调要想牢牢掌握人民民主专政的刀把子,就必须将镇反工作置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再者,毛泽东镇反思想包括了镇反运动的一系列策略原则,比如镇压反革命要稳准狠,对反革命分子区别对待、分化瓦解,严肃与谨慎相结合、防止冤假错案,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将强迫劳动作为改造罪犯的基本方法,这也是对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的进一步发展。  

  

  (二)毛泽东镇反思想对于新时期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现实指导意义  

  

  1.毛泽东镇反思想中所包括的镇反工作路线,即党委领导、依靠群众、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路线,仍然是新时期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路线。做好新时期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首先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社会稳定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全社会的各个方面和各个层次。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形成上下共同努力、各方面齐抓共管、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局面。要形成这样一个局面,就必须由党委统一领导。党是领导各项事业的核心力量。只有通过党委领导,才能把党政军、工青妇、公检法等各方面的力量真正统一协调起来,才能把人民群众动员和组织起来,共同发挥作用。做好新时期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还必须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一方面,社会治安的好坏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广大人民群众需要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他们有维护社会治安的迫切要求和愿望,有参与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积极性。人民群众是社会稳定工作必须依靠的基本力量,离开了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社会稳定工作就会失去广泛的社会基础,无法收到应有的效果。只有走群众路线,把广大群众充分发动起来,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另一方面,公、检、法等专门机关的工作是在党委领导下同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保卫国家安全的专业工作,拥有专门的业务手段,具有执法权威,是群众工作不可替代的。人民群众同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作斗争,也需要专门机关的正确组织和领导。专门工作越是健全有力,就越能支持人民群众同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作斗争。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必须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既要充分发挥专门机关的主导作用,又要发挥群众路线的基础作用。  

  

  2.毛泽东镇反思想中所包括的镇反工作方针,即镇压反革命必须打得稳、打得准、打得狠,不能草率从事,不可捕错杀错,仍然是新时期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方针。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也要求我们必须稳、准、狠地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为此,在工作全局上,要讲究稳,就是要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讲究斗争策略,不能混淆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不能四面出击、乱打一通。其次,在打击方向上,要注意准,就是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分别确定打击重点,做到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量刑准确、不枉不纵、不错不漏。再者,在打击对象上,要注意狠,就是要态度坚决,行动迅速,处置果断,一网打尽,不留祸根,该打击的坚决打击,该从快的决不拖延,该从重的毫不犹豫。  

  

  3.毛泽东镇反思想所包括的一些策略原则,对于新时期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比如,惩办与宽大相结合,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区别对待,就是利用犯罪分子存在的差别和矛盾,打击少数,争取、分化和改造多数,各个击破,这个策略思想应该成为新时期对待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基本政策。又比如,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强制劳动改造罪犯,依靠群众监督改造罪犯,把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能够有效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地争取一切可以争取的力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也应该成为新时期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参引文献  

  [1]徐汉民:《人民治安40年》,警官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10页。  

  

  [2]《中国人民公安史稿》,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  

  

  [3]《罗瑞卿传》,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年版,第159页。  

  

  [4]《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  

  

  [5]白希:《开国大镇反》,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年版。  

  

  [6]《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6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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