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

工行推出大额贷款计划进军美国房贷市场外管局放宽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

2025-02-27 观点 评论 阅读
  

  工行推出大额贷款计划进军美国房贷市场  

  

  2010-06-30 14:07:24 : 网易财经    

  

                                

  

  网易财经6月30日讯 据道琼斯通讯社道,中国工商银行即将在美国推出一个“大额贷款”计划,对象是贷款需求超过1亿美元的商业地产所有人。美国多数银行目前都不做这种贷款。工行认为,由于美国房价已经跌了很多,它的贷款风险将会是有限的。  

  

  工行在曼哈顿第五大道的特朗普大厦(Trump Tower)设有纽约分行,分行总经理吴斌说,市场非常接近底部。另外,商业地产新增贷款的需求是十分庞大的,因为房产所有人未来五年将有超过1万亿美元的债务到期,必须得到再融资。  

  

  吴斌说,工行将为有稳定现金流的楼盘提供融资,并只向拥有良好历史记录的开发商和投资者贷款,以此来控制风险。工行只提供不超过房产价值65%的贷款。在疯狂时期,美国银行发放的贷款超过房产价值的80%。  

  

  目前工行对其贷款总规模没有预设目标。吴斌说,我们不会强迫自己做一些我们不喜欢或不知道的事情。  

  

  分析人士认为,工行可以帮助填补美国金融机构撤离后留下的空白。地产服务公司CoStar Group Inc.研究部门负责人斯科维尔(Josh Scoville)说,由于大额贷款存在的集中化风险,美国很多银行都不愿做这个市场;像工行这样的新进入者肯定会有帮助。  

  

  本月初,工商银行完成了在美国的第一笔商业地产贷款。工行向以凯雷投资集团(Carlyle Group)为首的一家合伙公司发放了1.5亿美元贷款。该公司共需3.55亿美元贷款,其余贷款由富国银行提供。  

  

  (本文:网易财经 )

  

  外管局放宽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  

  

  2010-06-29 18:37:29 : 网易财经    

  

  网易财经6月29日讯 外管局今日下发通知,提出10项简化行政审批的具体措施,将3项业务的审批权限由总局下放至分局,4项业务由分局下放至中心支局(支局),还有2项业务由外汇局审批变为银行直接办理,并明确相关操作规程。此外,外管局还简化了部分业务的审核材料。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外管局称,此次审批权限的下放和审核材料的简化,有助于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也有利于各级外汇局进一步明晰工作职责、完善管理。外管局在简化事前审批的同时,将加大对有关审批事项的事后监督和检查力度,同时加强统计监测,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开展。  

  

  通知如下: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决定对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权限由总局下放至分局的业务  

  

  (一)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超过规定比例和金额的个案,由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根据集体审议会议意见办理,相关批复文件应同时抄总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二)符合现行法规确定的资本项目管理原则、但相关文件和业务操作规程中无明确规定的个案,由所在地分局根据集体审议会议意见办理,相关批复文件应同时抄总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三)境内中资企业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核定,由所在地分局根据本年度总局确定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定的原则,在本地区短期外债余额指标内核定。  

  

  二、审批权限由分局下放至中心支局(支局)的业务  

  

  分局可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就以下业务对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  

  

  (一)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资金划转的核准。  

  

  (二)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包括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资金划转、结汇的核准。  

  

  (三)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资金付汇及资金汇回入账核准。  

  

  (四)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调回及结汇的核准。  

  

  三、外汇指定银行可直接办理的业务  

  

  (一)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下同)外方利润购付汇的核准,由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在汇出利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银行购付汇单据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备案。  

  

  (二)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从境内支付境外上市费用汇出的核准,由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应在汇出上述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数据备所在地分支局。  

  

  四、简化业务审核材料  

  

  企业在办理涉及资本项目购汇的业务时,可不再提交“最近5个工作日的人民币账户对账单”。  

  

  以上审批权限调整后,外汇局、外汇指定银行应完善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严格执行有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文件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备手续(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操作规程详见附件)。各分支局应加大对有关审批事项的事后监督和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强统计监测。在遇到重大情况和政策问题时,应及时向总局反馈。  

  

  接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将通知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将通知转发至所辖分支机构。  

  

  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反馈。联系电话:010-。  

  

  特此通知。  

  

  (本文:网易财经 )

标签:外汇   业务   银行

条留言  

给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