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员应当旗帜鲜明地支持工人
重庆、三亚等地出租车司机罢工,反对剥削,争取自己的正当权利,有些人大为恐慌,生怕产生示范效应,让人们认为多年解决不了的问题只要一闹事就能解决,那些“刁民”还不闹翻天去,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一旦反抗之火形成燎原之势,这社会怎么能够和谐呀!如今金融危机爆发,企业大批倒闭,内忧外患,维稳才是第一要务。依我看,工人罢工是桩天大的好事。不知道这几次罢工是自发的还是有组织的,如果是有组织的,应该找出组织者,授予他“优秀共产党员”的称号。还不是党员的,应该突击吸收入党。哪能动不动就打成黑社会组织,如果组织罢工就是黑社会,共产党也红不到哪里去。
众所周知,组织工人罢工是共产党的传统,普天之下,共产主义运动都是从组织工人罢工开始的。毛泽东、周恩来、朱德、刘少奇、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无不亲自组织和参加了轰轰烈烈的罢工运动。香港海员罢工、安源路矿工人大罢工、京汉铁路工人大罢工、开滦五矿同盟大罢工、上海英美烟厂大罢工、上海沪东纱厂总罢工、上海日商纱厂反日大罢工等等,这些震撼整个中国社会的大罢工,无不留下共产党活动的印记。通过罢工,共产党的队伍不断发展壮大,短短几年时间,中国共产党就成了当时中国一股不可忽视的政治力量,1924年1月,中共成立仅仅两年半的时间,孙中山就提出了“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三大政策。每一个共产党员都应该旗帜鲜明地支持工人的罢工斗争,只有国民党、蒋介石才害怕工人罢工,才会指挥军队、警察反对镇压工人,镇压工人的不是共产党,而是国民党,至少是国民党混入共产党内部的奸细。如果共产党的政府镇压罢工工人,不仅林祥谦、顾正红们死不瞑目,刘少奇、薄一波们也会坚决反对,毛主席则更会支持工人们打锤头、打扁担。
本来,中国的宪法上是写过“罢工自由”的, 1956年11月15日 在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上,毛泽东鲜明地提出:“要允许工人罢工,允许群众示威。游行示威在宪法上是有根据的。以后修改宪法,我主张加一个罢工自由,要允许工人罢工。这样,有利于解决国家、厂长同群众的矛盾“。1975年《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可是,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中,将“罢工自由”权利取消。著名法学家张友渔为这一立法行为解释道:“一九七五年宪法规定的‘罢工自由’是极左思想的产物,是不符合社会主义发展的利益的,是不符合我们国家的具体情况的。我们国家的企业属于人民……罢工后停止生产,是对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全体人民利益的一种破坏”。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张友渔的解释也不无道理,但随着我国私有化的发展,“国退民进”的实施,在私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已占百分之七十的今天,当时的理由已明显站不住脚了。罢工表面上对于经济的发展虽然有一定的阻碍,但对于处理劳资双方的矛盾还是有益的,不但能提醒资本家尊重工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防止出现更高为尖锐的暴力冲突,以长远的目光,工人拥有罢工的权利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具有相当大的积极的作用。所谓和谐,就是社会各方面力量对比的一种动态平衡状态。有剥削和压迫就一定有反抗,这是亘古不灭的道理,不允许工人通过非暴力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压抑的时间越久,积累的问题越多,越有可能酿成更为激烈的社会矛盾和斗争。
删除罢工自由的后果就是工人无法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当工人受到不公正的待遇的时候,唯一的希望就是政府给自己伸张正义。依靠法律来维权说起来似乎在理,但是,法律是要人去执行的,如果官员不作为或被资本收买,法律的条文不过是一堆废纸。这样的后果是工人不但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自己保护自己反而变成了违法的行为,难怪资本家在剥削和压迫工人时变得那么肆无忌惮。对于资本家来说,搞定千千万万的工人不容易,要搞定几个贪婪的官员,那还不是轻而易举?尽管法律并没有规定禁止罢工,好像工人实际上拥有罢工的权利,但是一旦事情真正发生,官方完全有可能以“阻碍经济发展”、“破坏社会稳定”等理由进行镇压。罢工自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无疑为雇主惩罚复参与罢工人员的行为扫除了障碍。血汗工厂之所以泛滥,黑心窑主、矿主之所以横行,暴力维权事件之所以层出不穷,与剥夺工人罢工的权利直接相关。在大部分资本主义国家工人都有罢工的自由,我们号称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我们的党号称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可是工人连自保的权利都没有,那岂不是天大的笑话?不维护工人阶级的权利,就不要打着共产党的旗号,为共产党丢脸。
在罢工过程中出现打、砸、抢、烧等行为是不应当的,我相信工人内部不会有这样的人,多数是资本家派人在其中捣乱。罢工工人应该坚决和他们划清界限,毫不犹豫地把他们扭送公安机关。罢工还应该本着自愿的原则,既要有罢工的自由,也要有不罢工的自由。别人家里揭不开锅了还不让他上班,显然也是不人道的。支持罢工,组织罢工,是每一个共产党员应尽的天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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