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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阶层阻止财产申报制度出台

2025-02-25 观点 评论 阅读
  

  胡锦涛:接受人民监督干干净净为国家和人民工作

  

  2008年03月18日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3月18日电(人民网前方道组)今天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发表讲话(讲话全文)。胡锦涛表示,新一届国家机构工作人员,肩负着人民赋予的重任,一定要响应时代的召唤、顺应人民的意愿,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切实做到:

  

  第一,坚持民主法治。我们要始终遵循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地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定不移地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权威,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坚持以人为本。我们要始终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当好人民公仆,诚心诚意为人民造福。

  

  第三,坚持求真务实。我们要始终发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按照客观规律办事,不断开创各项工作新局面。

  

  第四,坚持清政廉洁。我们要始终保持不骄不躁、艰苦奋斗的作风,自觉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诚心诚意接受人民监督,严于律己、廉洁奉公、兢兢业业、干干净净为国家和人民工作。

  

  过去的五年里,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新的重大成就,经济实力、综合国力、人民生活水平都上了一个大台阶,这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一心、开拓进取、扎实奋斗的结果,光荣属于祖国,成就归功于人民。

  

  

  

  百万网友有话问总理

  

  :齐鲁晚

  

  
18日上午,刚刚连任国务院总理的温家宝将召开新一届政府任期的第一次总理记者招待会。近日,新浪、网易、腾讯等各大网站的网友们在网上留下了数以百万计的跟贴,对即将履新的新一届政府提出期待和建议。
截至16日19时,新华网“有话问总理”栏目的访问量突破65万,腾讯网“有话问总理”的跟贴达到51万条,新浪网13万条,搜狐网10万条。粗略估计,网友的建议、提问已经超过一百万条。

  

  
实行官员财产申制

  

   网友:在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早已实行官员任职财产申制度,而我们却迟迟没有实行这种制度,为什么?

  

  九成网友支持公布官员财产,个别官员反对

  

  2008年03月05日 大洋网—广州日

  

  
本讯 (记者史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和国家统计局原局长李成瑞等人向全国人大和政协建议,应该尽快制定有关官员财产申公布制度,公布的官员包括县处级以上正职和副职的公职人员。这个得到包括化学工业部原部长秦仲达等50名退休官员支持的建议,在网上引起热论,绝大多数网友都表示赞同。

  

  
根据网上调查显示,对于目前的反腐倡廉工作,有90.1%的人认为有必要实行领导干部财产公示制度。

  

  
在巩献田和李成瑞等人提出的这个建议中,还有一条建议指明官员所申的财产,必须包括本人家庭成员的全部财产,以及已经单独成立家庭的子女和其配偶的全部财产。对此,有个别网友持有不同意见,他们觉得连官员的家庭信息都要全部披露出来,有侵犯个人隐私之嫌。

  

  
其中担任北京市丰台区副区长的人大代表闫傲霜就公开反对:官员财产不应该公布,官员也享有隐私权,把官员所有财产一律公布显得太过笼统。

  

  

  

  谁阻止了官员财产申制度出台?

2008-03-13


  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向人大会提交议案,呼吁建立政府领导干部个人资产公布制度。他建议,领导干部不仅要公布个人财产,还应公布包括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的所有有价资产及其海外资产,此外,还要建立与之相应的审查体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查结果,接受群众的监督。

  

  王代表提出的领导干部个人资产公布制度实际上就是人们常常挂在口边的“官员财产申制度”。在这种制度安排下,立法机关设定公职人员的财产申登记义务,强制其如实申个人、家庭及家族的财产总额、及各种投资活动;司法机关在明知贪污贿赂行为而不能取得证据时,可以将不明或非法收入作为起诉或追诉的依据。官员财产申制度将监督触角延伸到官员个人私域,有“终端反腐”之称;并且,这一制度对有潜在腐败动机的官员有强烈的心理抑制作用,又有“烈日法案”的美誉。

  

  官员财产申制度是公认的“反腐利器”。近年来,“官员财产一律公开申”的建言之声响彻民间,人大代表也不止一次提出议案,然而,这件反腐利器似乎全无出炉的迹象。到底是什么阻碍了官员财产申制度的出台?综观那些能够见光的理由,无非有以下四种论调:

  

  一是“维护隐私权论”。有人认为,官员同样是公民,享有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个人收入、家庭财产情况都属于个人隐私范围;强制公布官员财产,是对官员个人隐私权的侵犯,实不可取。

  

  二是“监督无效论”。有人指出,实行财产申制度,由官员个人提供财产信息,所依靠的还是官员个人的道德自律意识;清者自清、浊者自浊,腐败官员照样会隐瞒真实财产情况,人们照旧无法获得真实信息,监督也就成了空中楼阁。

  

  三是“成本过高论”。有人强调,中国官员数目众多,配套制度又不完善,官员财产申制度的建立与操作都十分困难,立法成本与执法成本都太过高昂。

  

  四是“立法条件不具备论”。面对“建立官员财产申制度”的呼声,有人总是以充满权威感的声音回答道:“目前立法条件尚不具备”;但是,至于哪些条件不具备,他们往往语焉不详,似乎一切尽在不言中。

  

  阻止官员财产申制度出台的是公民权利吗?不是。在法治国家中,权力与权利总是此消彼涨的;官员拥有权力,就必须以让度部分公民权利为代价,这才符合公平法则。任何人一旦掌握公共权力、拥有了利用权力为己牟利的机会,他就必须将自己的隐私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阻止官员财产申制度出台的是其自身的软肋吗?不是。实行官员财产申制度,并不是为了获得有关官员私产的真实数据,而是为了让公众与反腐机构更容易发现那些公开收入情况与奢华生活状态明显不符的“问题官员”;腐败官员隐瞒财产情况,更容易暴露自己——“由官员自己申”不是制度的软肋,而恰恰是制度设计中的神来之笔。

  

  阻止官员财产申制度出台的是过高的成本吗?不是。一方面,以“官员数目太大”为由夸大财产申制度的实施成本是典型的“数字恐惧心理”;计划生育制度、高考制度的实行同样面临“人多”的问题,但这些制度都没有因人多而空转。另一方面,官员财产申制度成本虽高,但收益更大;早有数据披露,仅外逃贪官带走的国家资产就高达500亿美元,有效遏制腐败现象,国家的总收益是不可估量的;显而易见,即使反腐败成本巨大,与收益相比却又是微不足道了。

  

  阻止官员财产申制度出台的是立法条件问题吗?似乎也说不通。1978年美国就通过了《政府行为道德法》,明确规定官员均需申财产。20世纪七八十年代,泰国、墨西哥、新加坡、韩国、俄罗斯、尼日利亚等国也都不约而同地实施了财产申制度。这些国家建立官员财产申制度之时的立法环境千差万别,但都没出现什么“异体排斥”现象。我实在不明白,与那些法治程度参差不齐的国家相比,我们还缺少什么立法条件?

  

  到底是什么阻止了官员财产申制度出台?“新世纪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曾做过一次调查,结果93%的调查对象认为目前实行家庭财产申制的阻力主要来自于领导阶层——这或许真的找到了根源。的确,对于各级政府官员来说,这项制度几乎完全是一项义务,其中没有任何实际好处;而这一制度是否出台的决定权依然主要操控在官员特别是领导官员手中。天下最困难的事莫过于自己捆绑自己的手脚——看来,期待官员财产申制度出台,我们要有足够的耐心。

  

  
官员财产申:民意与权力的PK

2008-03-13

  

  冯雪梅

  

   “官员财产申更待何时”——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在自己写的一篇文章中说:“1995年颁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的规定》,远不能有效遏制腐败,其限制的主体太窄,且规定申的主要内容是个人的工资、奖金、礼金等,并非官员的全部收入”。他建议,全国人大应调研、起草《公务员财产申法》。

  

   全国政协委员严琦,也表达了自己对官员财产申的看法,她建议将官员子女财产纳入申范围,“政府官员可能会把一些财产转移到子女名下,或利用手中权力为子女积聚财富。因此,要把官员、官员的子女以及近亲属乃至与官员发生财产和人身关系的当事人,都纳入到财产申的范围,否则,所谓财产申制度很有可能成为一纸空文。”

  

   两个代表委员是在旧话重提,可“官员财产申及公示”这个旧话,却是一个喊了多年至今没有破解的大难题。

  

  两组调查数据很有意思。一是网上调查显示,九成民众支持对官员财产进行公示。二是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做过一项调查,97%的官员对“官员财产申”持反对意见。过去5年里,王全杰曾在在两会上三次提出官员财产公示方面的议题,但相关法律一直难产。

  

   从某种意义上讲,官员财产要不要申、能不能公示,成了民意与权力的PK。

  

   以“官员财产申”为主题词在百度上搜索,可以找到18.9万个相关网页。舆情对此关注可见一斑。诸如“期待阳光法案早日出台”、“官员财产申立法不宜久拖”、“立法公布官员财产要动真格”、“理直气壮要求官员公布财产”之类的评论,耳熟能详细,但一部要求官员申公示财产的“阳光法案”,愣是磨难重重,千呼万唤难出来!

  

   谈及官员财产申难以推行时,中纪委原副书记刘锡荣说,最大难点是界定问题。主要是财产的范畴,有的认为登记银行存款就够了,有的讲要登记财产,房子、汽车、股票要不要算?

  

   “界定难”这一技术性难题确实存在。而如果“限定”不清,官员的巨额财产就可能“不明”。而对于财产不明的惩处,我国法律不够严厉,最多判刑5年,这就使得财产不明罪,成了官员的救命稻草。诸多腐败案件中,无据可查的巨额财产是有据可查财产的数十甚至上百倍。

  

  评论者在谈及财产申的技术性难题时说:“这种情况下,即便有官员财产申制度,恐怕官员也只会申那些人尽皆知的工资、职务收入,而将其他‘灰色收入’尽可能地模糊化处理。而且,在我国目前财产管理和金融体制下,模糊化处理自己财产存在太多空间,比如财产实名制问题、金融体制中的现金流转规范问题等等。”

  

   技术性难题并不是难以逾越的鸿沟。如有评论所说,尽管中国的行政官员数量已达历史之最,官民比例惊人,但是,“官员毕竟是个小群体。要让人民对官员形成有效监督力量,非不能也,是不为也。”

  

   因为制度针对的是具体官员,特别是县处级以上的干部,“其可能遭遇的抵触以及阻力,可想而知”。“倘若对官员财产申制度立法,立法者将不得不考虑该法可能对官员群体产生的后果”。

  

  如果我们承认权力来自民众,官员必须接受纳税人监督,那么,官员的财产就没有理由不申不公示。技术性难题、制度难题都有破解之道,可怕的是种种借口背后,利益的阻挠和权力的护身符。

  

  政协委员建议将官员子女财产纳入申范围

  

  2008年03月12日   新华网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和全国政协委员严琦均在博客上就官员财产申这一问题谈到了自己的看法。韩德云在其博文《官员财产申更待何时?》中称,“1995年颁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的规定》远不能有效遏制腐败。其限制的主体太窄,仅规定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且规定申的主要内容是个人的工资、奖金、礼金等,并非官员全部收入。而且申过程不科学,申受理机构只是被动接受申。”他建议,全国人大应正式调研、起草《公务员财产申法》。

  

  而严琦则提出“政府官员财产申必须要符合中国的特色。”她说:“父母一辈子是为了子女——这就是中国的父母、中国的特色,所以政府官员可能会为子女们积聚财富,会把一些财产转移到子女名下,或者利用手中的权力为子女积聚财富。”“因此,要把官员、官员的子女以及近亲属乃至与官员发生财产和人身关系的当事人都纳入到财产申的范围,否则所谓财产申制度很可能成为一纸空文。”

  

  网友们也有话要说。网友“一天一地”说:“官员财产信息的公开,才是对公共利益的负责任与不相违背,不要让民众继续期待下去了!”网友“张大炮”则称:“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可以负起干部财产公示的具体监察责任。干部申之后,予以检查核实。如有隐瞒,即须查办。”

  

  也有人却担忧起来:“现在有个干部交流和回避制度,在这个制度下,公布官员财富恐怕很难达到预期效果。”网友“关心时事”则调侃道:“支持官员财产公开!但可不能跟陈水扁的媳妇学习,只公布合法的,不公布灰色的!”网友“漫游世界”也总结道:“公布政府官员财产只是加强对政府官员监督的一个方面,希望在今年‘两会’上能够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建立官员财产申公开制度!”

  

  据道,全国政协委员、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透露官员工资的公示可实现,但时机尚未成熟,需要相关配套改革的实现,比如银行信用、消费信用的完整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许多个人收入可能不通过银行。至于官员家属的财产是否也要公示,李金华说,也需要在法律上对“家属”的范围进行界定。(新快 邓毅富 冯叶)

  

  
该给公务员财产申立法了

  

  
本记者 田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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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  2008-03-18

  

   本次人大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建议全国人大把《公务员财产申法》列入5年立法计划,一时引发广泛讨论。
立法规定公务员财产申的时机是否成熟?3月15日,本、中青在线和新浪网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邵道生,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副会长、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以该问题为博士论文题目的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郇天莹,就此话题进行讨论。

  

   立法时机已经成熟

  

   “把《公务员财产申法》纳入立法计划的时机是否成熟,与纳入计划后何时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是两个不同的问题。”韩德云代表说,“把这个法律纳入立法计划的时机是成熟的。”

  

   韩德云代表指出,我国将在2010年建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很难想象,这个法律体系建成时,其中却没有《公务员财产申法》。”

  

   “中国太需要《公务员财产申法》了!”邵道生说,自己研究腐败问题将近20年,有一个发现,贪污分子尤其是“大贪”,定罪后,有很大一部分是巨额财产不明罪。“这是为什么?就跟我们法律上的漏洞有太大关系。”邵道生说,社会对这部法律有很大的需要,老百姓有很强的要求,“这个问题宜早不宜迟,应该很快列入到法制建设中去。只有这样,反腐才会大踏步前进。”

  

   郇天莹同样认为,《公务员财产申法》该不该列入立法计划是第一步应该解决的问题,其次才是法律条款如何设计的问题。

  

   “应不应该纳入立法计划?政府已经给出了答案。”郇天莹说,早在1988年,全国人大已经起草了财产申的草案,在1994年全国人大第一次将其列入立法计划。1995年,中办、国办联合发文,推出处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制度。

  

   “最令人激动的是去年9月,国家预防腐败局领导明确表示,要在适当时机推出财产申法。所以,是否应该列入立法的问题已经明确了,一定要列入。”郇天莹说。

  

   韩德云代表认为,尽管我国有了《关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的规定》,但文件更侧重于党管干部的内部规定,与法律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因为有了这种规定,执行有一定的效果,就说不必有这么一部法。”

  

   “总理的政府工作告讲政府存在的问题和缺点时,也提到腐败现象还比较严重,”韩德云说,“如果体制、机制都非常完善,为什么还会有比较严重的腐败现象?”

  

   邵道生也坚持:“如果因为政策层面上的东西已经有了,法律上就可以缓一点或者是不重视,这是完全错误的。”

  

   韩德云说,《公务员财产申法》应该是公务员制度必要的组成部分,能有效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促使建立廉洁高效公务员队伍。

  

   “财产申制度的功能是什么?”郇天莹说:“一是预防;二是发现违法的苗头;三是对公务员和社会公众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同时,这也是增强政府公信力、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和树立政府形象的很好做法。”

  

   官员亲属也应申财产

  

   有人认为,让官员尤其是其亲属申财产,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

  

   对此,韩德云代表却认为,不管是对官员本人,还是对社会负责,官员的隐私权应受到限制。“官员都不能在阳光下,还有‘阳光下的政府’吗?”

  

   郇天莹介绍说,公务员财产申在世界各国已是普遍的做法。一些国家在立法之初,也对官员的隐私权和公务员的权利义务进行过讨论,基本达成共识,认为政府和人民是委托代理的关系,是人民把手中的权利委托给政府,政府代表人民行使权利。在行使公共权利的时候,要对公众负责,隐私权也相应地要受到限制,来保证公众的知情权。

  

   她说,财产申的主体是公务员本人还是扩展到他的家庭,在世界各国并不一致:在美国,公务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都要申财产;在英国,公务员需申财产,其配偶和子女则不需要。

  

   邵道生则明确反对公务员财产申不向其家属延伸的做法,“家族腐败太厉害了”,邵道生指出,并没有特定的人提出官员隐私权的问题,“这个观点是虚拟的,拿不到桌面上。”

  

   按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无论有多少财产不明,最高刑期是5年。

  

   “在尚未就财产申立法的情况下,修改对巨额财产不明罪的刑罚标准是一个补充。”韩德云代表说,“涉嫌贪污受贿的官员都会自觉不自觉地钻体制和机制的漏洞,坚持不说清楚,就成了财产不明而非贪污受贿。我希望,能把现在最高5年刑期标准提高为无期徒刑。”

  

   “法律一定要与时俱进。”邵道生介绍,新加坡的法律规定,财产说不清楚,确实数目很大,就以贪污论罪。“应该把这个吸收过来,干脆把5年取消掉,就按贪污论罪。巨额财产不明罪带来的后果是什么?就是保护了一大批行贿者。有人不明的财产高达1000多万元,这得有多少行贿者呀?不把这一点改掉,中国的腐败问题就解决不了。”

  

   郇天莹认为,现行文件规定中,申的是公务员的收入,而收入和财产不是一个概念。收入和财产出现了不匹配、不符合的情况才是要预防和遏制的重点,就这一点来说,申主体和申的范围应该做一定的规范和补充,并增加任职的申和离任的申。

  

   “我希望我的建议能够被采纳。”韩德云代表说,纳入立法计划意味着对中国现行的体制和机制进行归纳、总结,对不够完善和健全的方面进行弥补和改进,立法也是对公众、社会以及公务员的再教育过程。

  

   郇天莹认为,除了立法,还需健全公务员监督机制。“大家对这部法律寄予厚望,但这一部法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它只是对腐败拉起的一道防线。”

  

  
反腐专家邵道生:巨额财产不明应以贪污论罪

  

  2008年03月15日 中青在线

  

  2008年3月15日19时,中国青年、中青在线联合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邵道生;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郇天莹和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做客演播室,探讨官员财产申立法时机是否成熟。新浪网同步推出。以下为访谈实录: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新浪网、中国青年和中青在线两会联合访谈,今天我们请来三位嘉宾,第一位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邵道生先生。第二位是全国人大代表、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副会长韩德云律师。第三位是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郇天莹女士。今天聊聊韩代表提出的公务员财产申立法相关的内容。首先请问韩代表,您的建议里都有哪些内容?

  

  韩德云: 要求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法,我已经提了三年。今年的建议非常具体,希望这一届全国人大能够把公务员财产申法列入本届人大的五年立法计划当中去。

  

  主持人:具体什么内容呢?

  

  韩德云:首先必须要进入立法计划当中,列入立法计划之后,怎么样具体设置一些措施和办法,是下一步的问题。

  

  主持人:我注意到,现在媒体上面有很多道,影响最大的观点核心内容是官员的工资公示技术上是可以实现的,但是时机还没有成熟。为什么还不成熟呢?目前还需要相关配套改革,比如银行信用、消费信用方面的体系还没建立起来,还有很多个人的收入可能不经过银行。对此,您有什么看法?

  

  韩德云:关于时机成熟还是不成熟的问题,需要鉴定一下。摆入到本届人大的五年立法计划当中去,成熟还是不成熟?法该什么时间出台,什么时间能够制定得出来成熟不成熟,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我的建议是希望解决第一个问题,就是把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法摆入本届五年人大立法当中,向社会表明这一届人大的决心。我的理由是,现在的公务员法没有涉及到公务员财产申。第二,这么多年不同方面的人士都不断地呼吁,希望通过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法,确立公务员财产申制度,来完善我们的法律体系。第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九届人大初步形成,在十届人大基本形成,在2010年要建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很难想象会没有公务员财产申法。所以,我希望首先解决有和无的问题。如果涉及到有和无的问题,这个时机我认为是成熟的。

  

  邵道生:这是李金华审计长的话,他一直是我比较尊敬的一个领导人,但是他这段话有对和有不对的。从技术层面它涉及到很多难题,需要配套改革。但是从实际方面来说,我认为我们中国的社会太需要公务员财产申法。为什么?我研究腐败问题20来年,贪污分子,尤其是大贪,在他定罪以后,有很大一部分是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为什么?跟法律上的漏洞太大有关系,必须要注意这个问题。社会有很大的需要,老百姓有很强的要求。搞研究的学者,也多次呼吁政府要在这个问题上加快步伐。

  

  主持人:所以,您认为立法的时机是已经成熟了?

  

  邵道生:我认为现在是成熟了。

  

  主持人:郇女士,你的观点呢?

  

  郇天莹:我想接着刚才韩律师的问题。第一,公务员财产申法该不该列入立法计划的问题,这是首先应该解决的问题。第二才是立法具体制度怎么设计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应该说我们目前政府已经给出了答案,我记得在最早的1988年,全国人大已经起草了一个财产申的草案,在1994年全国人大第一次把财产收入申法列入了立法计划。1995年,中办国办联合发文,推出了一个处以上领导干部的收入申的一个制度。最令人激动的是去年的9月份,在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新闻发布会上,我们的屈副局长也明确表示要在适当的时机推出财产申法。所以,列入立法的问题已经明确了,一定要列入。

  

  主持人:有了关于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的规定,为什么还要立法呢?

  

  韩德云:这是完全两个不同的概念,中办国办发的规定,我自己的理解更侧重于党管干部,党怎么去管好干部,和我们讲的法律层面成为一个体系是不同的概念。

  

  1994年曾经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但是在后来的九届、十届当中就没了。每一届人大都会制定一个五年立法计划,今年也会制定未来五年立法计划,希望它能列进去。列进去意味着这部法律的制定对本届人大来讲已经进入了启动的程序,如果它需要三年或者是五年也没关系,我相信我有这样的耐心继续去推动、呼吁。但是如果列入计划和没有列入计划,说穿了涉及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需要还是不需要公务员财产申法的问题。

  

  邵道生:另外,如果认为政策层面上的东西已经有了,法律上面可以缓一点或者不重视,这是完全错误的。不要像温吞水一样,政策层面的东西,有和没有是差不多的,所以现在腐败分子一查有几千万、几百万、几十万的巨额财产来历不明,因为有政策可以不执行。

  

  
主持人:研究员,我想请问一下,假定有了这样一部法律,就能改变您刚才说的这种情况吗?

  

  邵道生:至少要好得多。

  

  韩德云: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应该有公务员财产申法在里边,是完善公务员制度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

  

  第二,希望制度是根据中国特色的实际情况来研究制定,既能够达到有效地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同时另外一个角度,又会保护我们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我现在提这个建议有两个层面,不单纯把这个法律当做反腐的利器,公务员财产申法客观上促使建立一个廉洁高效公务员队伍,保障他们合法权益的一个平台。。

  

  从另外一方面来讲,对于拥有公共权力,可能居心不良的人也是有效的遏制和预防。因为有了公务员财产申制度,就可以向大家说清楚,财产大概是怎么来的?关于家属要进去,这是下一个阶段要考虑的问题。当然两位都是专家,研究的比我细。

  

  主持人:郇女士,这个法具体细则你有什么建议?

  

  郇天莹:我想接着刚才说为什么有了制度还要立法,1995年我们县处级领导干部的收入申规定,第一界定了申的主体是他的收入。但是咱们目前的公务员的工资,基本上上级机关和审计机关,和纪检机关都是掌握的。从这一点来说,第一,收入和财产不是一个概念。第二,我认为收入反尔不需要申,合法性的工资收入不需要申。收入和财产出现了不匹配、不符合的情况才是我们要预防和遏制的重点。就这一点来说,申主体和申的范围应该做一定的规范和补充。

  

  另外一点,我们当时在制度上,因为1995年规定收入每半年申一次。现在随着干部的交流、干部的轮岗、干部的多元化,我认为应该增加任职的申和离任的申,在法律的完善上做一个补充。

  

  我还同意韩代表的观点,咱们首先要搞清楚财产申制度的功能是什么。我认为功能应该主要有三点:一个,预防。第二,发现。申了以后发现一些违法的苗头。第三,起到警示的作用。对广大的公务员和社会公众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第四,这也是增强政府公信力,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和树立政府在老百姓当中形象的一个很好的做法。

  

  邵道生:我跟韩代表的观点有一点不太一样,总体来说我非常赞成这个法一定要进入立法程序。但是我感觉到,当前你在进入立法程序的同时,还必须要把方方面面的关系也得要考虑进去,这样法才显示出它的严肃性、完整性。

  

  比如法出来之后,我不执行这个法怎么办?在法里面一定要有这么一个部分,你不执行这个法,查出来问题究竟要怎么办?一定要在法律上面好好地把它规定下来。如果没有这一点,就会像以前政策上面的东西一样,爱怎么得就怎么得。

  

  主持人:韩代表,您关于匹配的制度建设也有您的一些见解。比如我注意到您提到一个巨额财产不明罪,目前我们的刑法规定,不管有多少钱不明,但是最后最高刑期是五年。

  

  韩德云:我提的修改刑法395条,关于巨额财产不明罪的刑法的处罚标准,希望能够把现在5年标准提高到无期徒刑这个标准。为什么提这一点呢?也是因为现在没有财产申制度,没有财产申法,在这种情况下,客观上现在查处的很多涉及贪污和受贿的案件,最后发现涉嫌的官员把巨额财产不明作为他逃避重大处罚的一个降落伞。本来按照贪污受贿最高可以判处死刑,这是一个比较严格的标准。现在当然我们宽容的刑事政策有些调整,但仍然这是一个很高的处罚标准,但是巨额财产不明只有5年,100万、200万、300万、1000万都是五年。办案当中所有涉嫌的官员都会自觉不自觉的在钻制度的漏洞,就是能说清楚也不说清楚,不说清楚就是巨额财产不明,而不是贪污受贿,成为贪污受贿的降落伞。

  

  邵道生:我认为腐败分子跟贪官污吏都是人精,他们非常喜欢刑法的395条,就是五年,不喜欢刑法的第383条。因为按照383条的规定,贪污10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按10年以上甚至是可以直接判他死刑。他钻法律的空子。

  

  现在审腐败分子,纪检的同志特别知道,巨额财产越来越多、越来越大,这说明我们这个法律一定要与时俱进。新加坡的法律很好,说不清楚,确实数目很大,就以贪污论罪,我感觉应该把这个吸收过来。所以,我还不同意修改的加重,干脆把五年取消掉,就是按照贪污论罪。我感觉到一定要与时俱进,一定要好好修改395条。

  

  韩德云:我对邵老师对反腐的热情和迫切的心情表示由衷的敬佩。从我的理解来看,在没有财产申的情况下,巨额财产不明罪的处罚偏低调整一下是一个补充。如果把它改成说不清楚就以贪污论罪论处,可能产生不好的效应。毕竟我们看到机制上的不完整还得需要机制本身调整。如果有了财产申制度以后,有可能巨额财产不明罪还是要保留,刑期可能还是偏低。

  

  邵道生:在这个问题上我跟你的观点不一样。为什么?你知道巨额财产不明罪带来的后果是什么呢?一个后果就是保护了一大批行贿者。为什么呢?这些巨额财产哪儿来的?都是你塞一点,他塞几万块钱。按照刑法,行贿五万块钱以上要判刑的。结果现在那么多,有的是一千多万,一千多万得有多少行贿者呀?所以,不把这一点改掉,中国的腐败问题解决不了。

  

  
主持人:目前有人认为财产申,尤其是官员的亲属申自己的财产,涉及到他个人的隐私,他们认为财产属于个人的隐私,跟隐私权又有冲突,韩代表怎么看?

  

  韩德云:我的基本观点,占有公共权力的人是没有多少隐私可言的。如果你拥有和占有的公共权力越多,你对社会来讲就越没有隐私。为什么这样讲呢?如果我是一个普通的公民,我没有拥有任何的公共权力,我就希望受到最大的保护,我要做什么都和其他人不相关,和政府不相关,和社会不相关,和其他人不相关。但是我们现在讲的是官员,官员是拥有公共权力的人,当你拥有公共权力,不仅是对你本人,还有对社会负责,你的隐私权应该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从这种角度讲,全世界所有的民主法制的国家,没有哪一个官员敢说他的财产不公开是基于要对他隐私权的保护,没有这个说法。

  

  主持人:也就是公众的知情权,为了保护公共权力人的隐私权就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

  

  韩德云:阳光下的政府需要阳光下的官员。西方有一个比喻,不进你的卧室门,其它东西都在阳光下。用什么、吃什么、穿什么,都应该置于阳光下,都应该得到老百姓的监督,这才是对官员有效的监督。当然这里有一个匹配,和你拥有公共权利和公共资源的位置、能力是相适应的。你拥有的公共权利越多,占有的公共资源越多,就越应该受到监督。

  

  邵道生:这一点上我跟韩代表的观点又完全一致了。从世界各个国家公共制定阳光法案以后,我也许是孤陋寡闻,还没有听说是因为有人违反了阳光法案而形成了社会动乱的,几乎没有。

  

  郇天莹:据我所知,家庭财产申法在世界各国已经是一个普遍的做法了。在国外立法之初,也对官员的隐私权和公务员的权利义务进行过讨论,基本上已经是就这个问题达成了共识,也就是刚才韩代表说的,政府和人民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是人民把手中的权利委托给政府,政府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利。在行使公共权利的时候,必定是要对人民负责,对公共负责,自己的隐私权也就相应地要受到限制,来保证公众的知情权。

  

  至于申主体到底是他本人还是要扩展到他的家庭,在世界各国还是不一致的。美国的申法是比较典型,而且比较成熟的做法。美国是公务员本身的配偶和他的未成年的子女都要申财产。在中国台湾也是这样。在英国又有另外一种讨论,公务员本身申财产,他的配偶和子女是不申的。英国人认为,虽然我是公务员的配偶,公务员的子女,但是我个人有个人的人权、隐私权。公务员行使公共权利,但是不能向他的家人延伸。在中国的澳门也是采取了这么一种立法制度,立法制度上申公务员个人自己的财产。但是申公务员个人财产和他家人的财产,通常生活在一起是很难界定的。所以,也引起了社会公众很大的不满意。

  

  邵道生:我不同意澳门的做法,为什么?我是研究腐败有很深的体验,家族腐败太厉害了。

  

  郇天莹:可是家族腐败,如果您把他的什么兄弟姐妹、表哥、表弟,包括网上热议的二奶、情人问题都要申的话不是太容易。

  

  主持人:郇女士,我知道您的博士论文就是有关于反腐败工作的,除了立法方面的呼吁以外,还有一些什么措施有效果?

  

  郇天莹:首先要健全公务员监督机制,也要对公众的财产申立法的热情做一个提醒。大家都对这部法寄予厚望,我倒是想提醒大家一下,虽然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但是消毒剂本身不是一剂猛药。大家对它寄予厚望,就是希望它出台以后能够立刻解决所有的问题,但是其实这一部法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至少它本身并不能惩治腐败,只是拉起腐败的第一道防线。

  

  韩德云:我完全同意她的说法。

  

  邵道生:我认为的跟他们不太一样,我认为这部法律的制定,对于我们推动反腐败的斗争有很重要的意义。因为从现在的角度来讲,很多漏洞都出在这上面,巨额财产不明、惩处太轻,我感觉这个问题确实是应该摆到我们面前来。所以,我想他们的观点、我的观点,综合起来一块儿考虑,供有关部门,供领导层一块儿好好地考虑考虑。这样可能全面一点。

  

  主持人:邵研究员,我想问一下,即使这部法律这么重要,是不是目前我们反腐败的很多症结问题能够得到完全解决呢?

  

  邵道生:反腐败涉及到各个方面,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不可能说通过一部法律的制定就能够解决反腐的大问题、根本问题,没那么简单,我的观点是推动反腐败,而不是彻底根除反腐败。我为什么对它寄予厚望呢?就是因为我们的法律太滞后了,有些法律的条款没有起到它应该起到的作用,相反成为贪官污吏、腐败分子防空洞、保护伞。所以,这些东西我感觉到应该引起我们高层好好的深思。

  

  官员财产申制度艰难推进

  

  改编自3月17日出版的《财经》杂志 《财经网》

十一届人大代表韩德云说,“越往后拖问题越复杂,会让更多的干部因为没有这个机制而继续犯错误”

  

  官员财产申制度,在世界各国被普遍视为反腐败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中国自1988年已经有立法动议,但至今仍停留在各界呼吁的阶段。现有的相关制度为何失效?中国的“阳光法案”出台难在何处?未来的制度应该如何设计?这些问题耐人寻味。
  3月17日出版的2008年第6期《财经》杂志道,中国现行的官员财产申制度,主要于中共的两份文件——1995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的规定》;2001年6月,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但实践中却鲜有实效。
  在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看来,两个规定成效甚微,根本原因在于申结果不公开,对公众是保密的,仅仅是组织监督或机关内部监督;而最有力的监督——民众的监督和舆论监督缺位,陷入了“自己人监督自己人”的怪圈,几近形同虚设。因此,他甚至建议将官员“收入申”制度改为“财产公示”制度,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王曾在2005年和2007年在人代会上连续提出“关于建立党政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议案和建议。
  今年3月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律师韩德云将“关于请求将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法》列入今年人大立法计划的建议”提交全国人大。这也是韩德云第三次提出关于官员财产申的议案和建议。他也是上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于2006年领衔提出《关于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法的议案》;2007年,他又建议将《公务员财产申法》列入立法计划。今年再度提出同样的建议,主要是出于务实态度,“只有先列入计划,启动立法程序,才可能有下一步。”韩德云对《财经》记者说,“越往后拖问题越复杂,会让更多的干部因为没有这个机制而继续犯错误。”
  除了人大代表的关注,社会各界对官员财产申制度亦十分关心。今年1月20日,由原国家统计局局长李成瑞、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领衔的50多位退休高官和学者联名,向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等国家机关以及中央领导提出“关于尽快制定和认真实施《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公布法》的建议书”。尽管在有关《物权法》的争议中曾广遭贬抑,但巩献田等人此次的行动,则获得普遍称道。
  未来制度如何设计,目前有诸多意见。由曾主持《新世纪惩治腐败对策研究》《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等国家社科规划课题的王明高博士担任课题组组长的一份《家庭财产申制度研究》的告中,提出了健全官员家庭财产申制度的构想。
  他向《财经》记者介绍,他们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几个方面,首先是合理确定财产申的主体范围,应当与刑法有关“贪污贿赂罪”、“巨额财产不明罪”的主体相适应,包括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应申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的财产。为严密法网,县(处)级以上的干部,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安全、财政、工商、税务、海关等特殊机关的公务人员在职以及离退休后若干年内,也应进行财产申。
  申的财产范围上,不仅应包括静态的财产,也应包括动态的收入及支出。负责登记财产申的机关,课题组建议由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与国家各界行政监察机关联合设立一个专门的常设机关,同时明确一定级别的申主体(如县处级干部)应向上级登记机构(如司厅级)进行申登记;对于党中央总书记、国家正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副委员长、国务院正副总理、全国政协正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正副主席等中央党政机关的正副职领导人的财产申,可以考虑由全国人大专设一个特别受理机构负责受理登记。■

  

  (全文详见3月17日出版的2008年第6期《财经》杂志“官员财产申制度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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